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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中男方获房产及抚养权—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8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彭某(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1(男方)离婚,并分割多处房产、车辆、租金收益及其他财产。彭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称刘某1有家暴行为,要求分割广州市番禺区、从化市及湖南省的多处房产,以及樟边村房屋的租金收益、车辆、银行账户资金等。
刘某1同意离婚,但否认家暴行为,认为彭某性格暴躁,经常制造矛盾。在财产分割方面,刘某1主张樟边村房屋租金已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子女抚养,不应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提出湖南房屋属于其父母财产,不应分割。刘某1还要求彭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刘某4由刘某1抚养,彭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对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东兴路408号东晟明珠花园3座801房、从化市鳌头镇翡翠一街28号204房及车辆判决双方各占二分之一;对樟边村房屋及湖南房屋的使用权、租金收益等未予处理;对刘某1名下账户余额及红岭创投投资账户也未明确具体分割金额。
从判决结果来看,刘某1(男方)是胜诉方。他成功获得了婚生子的抚养权,避免了樟边村房屋租金收益的重复分割,且法院未支持彭某对湖南房屋的分割请求,同时保留了对主要房产的实际控制权。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刘某1的代理律师,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有效应对彭某的各项诉求,尤其是针对财产分割和家暴指控的应对。以下是基于本案事实的办案策略:

(一)针对离婚请求的应对策略

1. 把握同意离婚的有利立场
彭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我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避免了法院对感情破裂与否的争议。这种策略使法院能够快速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避免了冗长的感情调查过程,为后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2. 有效反驳家暴指控
彭某主张刘某1有家暴行为,这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我方采取以下策略进行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