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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争议中代持协议被法院认可—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3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赵某1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番禺区XX1101房产及XX地下室XX号车库,登记在赵某1名下。双方离婚后,对房产和车库的归属产生争议。郑某主张该房产及车库50%份额系其母亲黄某代其持有的婚前财产,要求确认其占有75%份额并取得房产所有权。赵某1则上诉称所有购房资金均由其支付,要求改判房产和车库归其所有并折价补偿郑某。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郑某占有75%份额,房产和车库归郑某所有,郑某向赵某1支付36万余元补偿款。赵某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策略

作为郑某的代理律师,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代持协议"的认定。我们重点收集并运用了以下证据:

  1. 《证明协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确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内容一致但署名不同的《证明协议》,一份由三方共同签署,另一份由黄某单独签署但有备注。通过比对两份协议的正文内容完全一致,有效证明了协议的真实性。当赵某1质疑签名真实性时,我们指出其在另案诉讼中曾主动提交该协议作为证据,自相矛盾。
  2. 婚前财产来源的证据链构建:我们收集了郑某婚前出售个人房产的交易记录、资金流向证据,以及黄某代为收取房款的书面证明。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涉案房产50%出资确实来源于郑某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3. 债务清偿的执行证据:我们提供了郑某向黄某借款偿还银行贷款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法院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证明郑某实际承担了房产债务,进一步佐证其对房产的实际权益。

    二、法律依据的精准适用

  4.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我们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强调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明协议》作为三方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我们论证了《证明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赵某1虽称"醉酒签署"但无法提供证据,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6. 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的应用:我们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强调婚生女儿由郑某抚养,房产归郑某有利于孩子在广州接受教育,符合"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

    三、对对方观点的针对性驳斥

  7. 针对"两份协议内容矛盾"的反驳
    赵某1声称两份《证明协议》内容矛盾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我们指出:两份协议正文内容完全一致,差异仅在于黄某单方签署的协议有备注说明资金来源,这恰恰证明了黄某代持的事实,而非内容矛盾。备注内容是对资金来源的补充说明,不影响协议核心条款的效力。
  8. 针对"所有资金均由赵某1支付"的反驳
    赵某1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支付月供。我们指出:《证明协议》第六条已明确约定"按揭款由赵某1每月支付,家庭生活费由郑某支付",这正是三方对财务分工的约定,不能据此否定黄某对首付款的出资。且赵某1无法解释为何其账户会有大额资金流入用于支付首付款。
  9. 针对"黄某出资少于50%"的反驳
    赵某1称已偿还11万元借款,黄某实际出资不足50%。我们指出:《证明协议》第五条明确将该11万元计入黄某出资总额,且协议签订于还款之前,三方已确认黄某出资占比50%。还款行为发生在协议签订后,不影响协议对历史出资的确认。
  10. 针对"重复承担债务"的反驳
    赵某1担心另案借贷纠纷会导致重复承担债务。我们向法院说明:本案仅处理夫妻内部财产分割,已抵扣的债务部分将在另案中明确排除,不会导致重复承担责任。即使赵某1对外承担债务,也可依据本案判决向郑某追偿。

    四、诉讼策略的关键点

  11. 精准定位案件性质:我们强调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债务纠纷,应优先解决财产归属问题,债务问题可在另案中处理,避免混淆审理重点。
  12. 巧妙运用"代持"概念:我们将黄某的50%份额明确定性为"代郑某持有",既尊重了黄某的财产权益,又使郑某能实际取得75%份额,避免了因案外人权益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困境。
  13. 价值确认的主动策略:我们与赵某1共同确认房产总价值320万元,避免了繁琐的评估程序,加快了案件审理进度,同时确保补偿金额计算有据可依。
  14. 执行保障的周全考虑:在诉讼中即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防止赵某1转移财产,为最终胜诉提供了执行保障。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说服法院认可《证明协议》的效力,确认郑某对涉案房产享有75%份额,并基于照顾妇女儿童原则判决房产归郑某所有,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