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参与境外诈骗团伙被认定诈骗罪—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杨某、刘某、许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初,四人受他人诱骗或邀请,先后从国内出境至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某园区的某科有限公司(原判决书中“某科技公司”或“某辛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公司通过虚构成功人士身份,在社交平台添加异性好友、培养感情后,诱导对方在虚假投资平台充值,实施“杀猪盘”诈骗。四人主要负责底层工作,如养号(维护社交账号活跃度)、添加好友引流、运用话术聊天等,未直接骗取大额资金。其中,蒋某在园区累计11个月,获利约1万元;杨某累计10个月,获利仅1000元;刘某累计9个月,获利9000余元;许某累计7个月,获利5000元。案发后,蒋某主动投案自首;刘某、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杨某虽初期未认罪,但庭审中自愿悔罪。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结合认罪态度、获利金额等情节,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此类跨境诈骗案件,需紧扣事实与法律,从“罪轻辩护”角度制定策略,重点围绕从犯地位、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量刑平衡展开。以下策略通俗易懂、逻辑清晰,旨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第一,核心辩护点:强调从犯地位,论证作用轻微。
- 诈骗团伙层级分明(业务员→组长→主管→老板),四人仅为底层业务员,仅执行公司分配的养号、引流任务,无权接触资金、设计骗局或决策诈骗对象。例如,刘某、许某仅负责添加好友和聊天,未实际诱导投资;杨某因年龄大、不擅长打字,甚至未骗到具体受害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减轻处罚。辩护时需举证:公司培训记录、同事证言(如吴某甲、石某证词)证明其工作内容单一;获利金额微薄(杨某仅1000元),远低于团伙核心成员,凸显其被动参与、危害性小。
第二,关键突破口:认罪悔罪态度,争取法定从宽。
- 自首与坦白情节: 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大幅从轻;刘某、许某到案后立即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时需提交归案说明、讯问笔录,强调其配合调查、节省司法资源。
- 当庭悔罪转化: 杨某虽侦查阶段未认罪,但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判决书已认可),辩护应解释其初期顾虑(如担心牵连他人),并提交悔过书、退赃凭证(如杨某愿退1000元),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论证“认罪认罚”精神应覆盖当庭悔罪,避免机械认定“非坦白”。
- 整体认罪态度: 四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除杨某初期外),辩护需对比同类案例,说明积极悔罪对预防再犯罪的意义,请求法院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
第三,量刑辩护:结合个人情节,主张刑罚均衡。
- 获利金额与危害性: 四人获利均不足万元,且未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判决未认定具体诈骗金额),社会危害远低于主犯。辩护应引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意见》第八条,强调“情节严重”需综合考量,避免仅以出境时间(30日以上)机械定罪。
- 个人特殊情况: 刘某、蒋某无任何前科,系初犯、偶犯,受高薪诱惑被骗出境;许某虽有危险驾驶前科,但非暴力犯罪,且已过追溯期,不应过度从重;杨某家庭负担重(如有证据可补充),其低获利反映参与度低。辩护需提交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请求酌情轻判。
- 罚金合理性: 杨某获利最少(1000元)但罚金最高(8000元),显失公平。辩护应主张罚金与获利、收入匹配,例如参考刘某获利9000元仅罚5000元,为杨某争取降低至3000元以内。
第四,程序与证据补充:夯实辩护基础。
- 证据薄弱点: 公诉机关依赖出入境记录、同案人证言定案,但未提供四人直接诈骗被害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辩护可质疑“累计30日即情节严重”的适用,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如杨某初期未认罪笔录)。
- 退赃退赔: 重点推动退赃(如杨某、许某愿退全部获利),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积极退赃可作为悔罪表现,请求减少刑期10%-20%。
- 类案对比: 引用类似判例(如江西高院2024年跨境诈骗从犯案),证明同等情节下刑期多在1年以下,当前量刑偏重,应予调整。
综上,辩护核心是“从犯+悔罪+低危害”的三位一体策略:先以从犯身份奠定轻判基础,再用认罪态度争取法定从宽,最后结合个人情节平衡量刑。实践中,需提前与检察院沟通认罪认罚细节,庭审中聚焦情感共鸣(如四人多为务工人员、受骗出境),避免纠缠罪名成立与否,全力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或最低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