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利益分割案中确认85万余元归原告所有—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1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财产权益确认纠纷。原告徐某1(父亲)起诉其儿子徐某2、儿媳吕某、孙子徐某3、前妻李某及其现任丈夫蒙某,要求确认拆迁所得房屋及补偿款193万余元归其个人所有。具体来说,徐某1要求确认一套安置房的占有、居住、使用权及全部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被告徐某2、吕某、徐某3辩称徐某1已将相关权益赠与他们,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认8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归徐某1所有,驳回其关于房屋权益的诉讼请求。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抓住关键事实,明确我方主张范围

作为代理徐某1的离婚律师,我们首先要明确本案的核心在于拆迁利益的合理分割,而非单纯的房屋归属。我们采取的策略是:

  1. 精准定位诉讼请求:不盲目要求全部拆迁利益,而是将诉求聚焦于徐某1应得的个人补偿款部分,避免因要求过高导致全部诉求被驳回。我们通过仔细研究拆迁政策,确认徐某1作为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应享有的安家补助费、独生子女补助费等个人专属款项。
  2. 区分共有与个人财产:我们向法院清晰区分了拆迁补偿款中的个人专属部分(如安家补助费、独生子女补助费)与家庭共有部分(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等)。根据《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农业户口人员每人可获5万元安家补助费,独生子女家庭每证补助5万元,这些应直接计入徐某1个人名下。
  3. 计算合理份额:对于家庭共有部分,我们主张在扣除李某、蒙某已确认的权益后,剩余款项应在徐某1与徐某2、吕某、徐某3四人之间平均分配。通过详细计算,确认徐某1应得75万余元共有部分补偿款,加上个人专属的10万元,总计85万余元。

    (二)针对对方主要观点的有力驳斥

    被告徐某2、吕某、徐某3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我们逐一进行了专业驳斥:

  4. 关于"赠与"主张的驳斥
    • 对方声称徐某1已将拆迁权益赠与他们,但我们指出:赠与需有明确意思表示,而《申请书》仅是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性文件,并非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对方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赠与协议或徐某1明确表示放弃权益的证据。
    • 我们强调,徐某1在签订《申请书》时仅是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此前已有多起诉讼表明徐某1从未放弃对拆迁利益的主张,如2021年徐某2、吕某起诉徐某1要求支付周转费的案件,说明双方对拆迁利益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5. 关于"诉讼时效已过"主张的驳斥
    • 对方称拆迁款转账时间为2017年,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我们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指出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徐某1作为被拆迁人,一直认为拆迁款由家庭共同管理,直到发现权益被侵害才提起诉讼,且拆迁利益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
    • 我们还提供了2021年徐某2、吕某起诉徐某1要求支付周转费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对拆迁利益的争议一直持续,诉讼时效因对方主张权利而中断。
  6. 关于"房屋已出租不宜返还"主张的驳斥
    • 对方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称诉争房屋已出租,解除合同将面临违约金。我们向法院说明:本案仅请求确认房屋权益归属,并非要求立即腾退房屋。即使确认徐某1享有权益,也可通过协商解决居住问题,不影响现有租赁关系。
    • 我们特别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徐某1有权随时请求确认房屋权益归属。
  7. 关于"徐某1再婚妻子鼓动诉讼"主张的驳斥
    • 对方质疑本案非徐某1真实意思表示,系再婚妻子鼓动。我们提交了徐某1亲笔签名的起诉状及多次出庭陈述,证明其诉讼行为系本人真实意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他人质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善用已有判决,巩固我方立场

      我们特别重视利用已有生效判决支持我方主张:

  8. 引用李某相关判决:我们向法院提交了(2015)通民初字第225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京03民终2209号判决书,证明李某、蒙某的拆迁利益已通过协议和判决确定,剩余利益应在徐某1与徐某2一家之间分配,避免对方混淆不同主体的权益。
  9. 利用周转费判决:我们引用(2021)京0112民初2463号判决中"两套三居室相应的周转补助费应当归徐某2、吕某享有"的认定,反向论证房屋权益分配应与补偿款分配一致,但强调该判决仅针对周转费,不影响对拆迁补偿款的重新分割。
  10. 区分房屋与货币补偿:我们向法院清晰说明,房屋产权登记不等于权益最终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本案中《申请书》仅是配合拆迁单位办理登记的程序性文件,不能视为对权益的最终处分。

    (四)合理调整诉讼策略,确保核心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及时调整策略,确保徐某1的核心利益得到保障:

  11. 放弃不切实际诉求:鉴于《申请书》已明确房屋登记至徐某2、吕某名下,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两套三居室归徐某2、吕某所有,我们及时将重点转向货币补偿款的确认,避免在房屋权益上过度纠缠导致全盘皆输。
  12. 明确款项确认性质:我们向法院强调,本案仅请求确认徐某1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份额,并不涉及款项的实际支付或返还,保留徐某1另案主张支付的权利,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
  13. 精准计算补偿金额:我们详细拆分各类补偿款项,区分个人专属与家庭共有部分,提供清晰的计算公式和依据,使法院能够准确确认徐某1应得的857307.5元,这一策略最终被法院采纳。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为徐某1争取到了8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确认,虽然房屋权益诉求未获支持,但确保了其核心经济利益,为后续可能的款项支付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