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中成功维护继子女权益—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引发的继承纠纷。张某1(已去世)与孙某1系再婚夫妻,葛某1系张某1亲生女儿,孙某2系孙某1亲生女儿。1994年,孙某1从亲戚处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寺某区某排某号院落(以下简称"某号院")的部分房屋,后与张某1登记结婚。2009年,张某1与孙某1将原有房屋翻建为三层楼房。2019年7月,该房屋拆迁,孙某1将权利转移给孙某2,由孙某2与拆迁方签订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91万余元,扣除购房款后剩余95.8万余元已由孙某2领取。
张某1于2019年12月去世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某号院拆迁所得中属于她的份额由葛某1继承。葛某1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47.9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葛某1的诉讼请求,孙某1、孙某2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1. 拆迁房屋是否为张某1与孙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2. 拆迁补偿款中是否包含张某1的遗产份额;3. 孙某2是否有权单独取得全部拆迁利益。
作为葛某1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目标是证明拆迁房屋系张某1与孙某1婚后共同翻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中应有一半属于张某1的遗产,且该遗产应按照遗嘱由葛某1继承。
(二)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 房屋翻建事实的证据链
我们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2009年房屋系张某1与孙某1共同翻建:- 提交了2017年另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庭审笔录,其中明确记载"2009年孙某1将原有房屋拆除重建"
- 提供了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房屋从地基开始重建,张某1和孙某1共同向其借款2万元用于建房
- 引用了法院生效判决(2229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翻建事实的认定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远优于对方仅有的口头陈述。
- 遗嘱的有效性
我们提交了张某1亲笔书写的遗嘱及立遗嘱过程的视频,明确表示拆迁利益中属于她的份额由葛某1继承。对方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既不申请行为能力鉴定也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法认可了遗嘱效力。 - 法律依据充分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翻建房屋时,张某1与孙某1已结婚15年,翻建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后所得补偿自然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张某1的遗产。(三)针对对方观点的有力驳斥
- 驳斥"房屋系孙某1婚前个人财产"观点
对方主张某号院房屋系孙某11994年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对此,我们指出:1994年购买的房屋在2009年已被完全拆除重建,新建房屋与原房屋已无物理关联,新建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正如法院所认定:"2009年的建房行为系翻建,而非加建",原房屋已不存在,新建房屋自然不能视为婚前财产的延续。 - 驳斥"张某1非被腾退人,不应享有拆迁利益"观点
对方主张拆迁补偿应归被腾退人和安置人口所有,张某1既非被腾退人也非安置人口。我们成功论证:拆迁补偿本质上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而非对户口或身份的补偿。根据拆迁政策,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补偿款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1虽非被腾退协议上的签字人,但作为房屋共有人,其权益不受影响。 - 驳斥"应析出孙某2的拆迁份额"观点
对方声称孙某2作为被安置人口应享有部分拆迁利益。我们指出:根据拆迁方案,补偿是以房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所有补偿均基于房屋面积计算,不存在单独的人头补偿。孙某2虽被列为安置人口,但其本身不是房屋权利人,其"安置人口"身份源于与孙某1的亲属关系,不能因此取得独立于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权益。 - 驳斥"孙某1不应承担给付义务"观点
对方认为补偿款由孙某2领取,孙某1不应承担责任。我们强调:孙某2是基于孙某1的授权领取款项,孙某1通过《承诺书》将权利转移给孙某2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1的部分被孙某1、孙某2共同占有,二人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四)诉讼策略的关键点
- 聚焦房屋权属而非户口问题
对方试图以"张某1户口不在涉案院落"为由否定其权益,我们则坚持从房屋权属角度切入,明确拆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而非对户口的补偿,避免陷入户口问题的争论。 - 强调翻建而非加建的事实
我们通过充分证据证明2009年是"翻建"而非"加建",这一事实认定直接决定了房屋权属。翻建意味着原房屋灭失、新房屋产生,而加建则是在保留原房屋基础上增加面积。翻建事实的认定使新建房屋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 善用另案生效裁判文书
我们巧妙引用了2017年另案诉讼中的庭审笔录和判决内容,该证据在当时各方当事人对翻建事实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形成,证明力更强,有效反驳了对方在本案中的虚假陈述。 - 明确遗嘱效力的举证责任
针对遗嘱效力问题,我们提交了完整的遗嘱文本及立遗嘱过程视频,当对方质疑但不申请鉴定时,依法应由质疑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可遗嘱效力。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证明了拆迁补偿款中应有47.9万余元属于张某1的遗产,并应按照遗嘱由葛某1继承,最终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