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权益分割纠纷胜诉案例—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因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权益分割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高某、金某1(母子关系)起诉被告金某4(高某前夫)、金某2(金某4父亲)、付某(金某4母亲)等人,要求分割古城村前街x号院拆迁所得的各项补偿款及安置房权益。2015年,被告金某2作为被拆迁人与北投集团签订拆迁协议,获得4套安置房及各类补偿款共计200余万元。2021年6月,高某与金某4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拆迁利益进行分割。原告主张其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村级补助、安置房权益及房屋租金等。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全面梳理拆迁政策,锁定我方应得权益范围
- 精准定位被安置人身份优势
我方重点研究《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A片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六个村村民补助政策》,确认高某、金某1作为被安置人享有法定权益:- 依据安置方案第4条,每人可获得50平方米安置面积
- 依据安家补助费条款,非农业户口人员每人25000元
- 独生子女补助费每人50000元(高某与金某4育有一子金某1)
- 安置人口补助费每人120000元(村级补助)
- 强化"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
针对被告主张"原告仅为被安置人无权取得宅基地补偿"的抗辩,我方重点论证:- 2011年(2011)通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金某4取得x号院正房西数第一、二间所有权
- 该房屋系1998年金某4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翻建
- 根据《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有权获得宅基地相关补偿
- 提交结婚证、民事调解书等证据链,证明高某对拆迁房屋享有共有权
(二)分类核算补偿款项,构建清晰的计算体系
- 拆迁协议款项的精准拆分
我方将补偿款分为三类进行核算:- 房屋类补偿:根据《估价结果通知单》,金某4名下1A幢房屋重置成新价37764元,主张其中50%即18882元
- 人口类补偿:安家补助费50000元(2人×25000元)、独生子女补助费25000元
- 奖励类补偿:按房屋面积比例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等,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中220.08平方米房屋面积数据
- 村级补助的法定主张
针对被告"村级补助仅针对被拆迁人"的抗辩,我方:- 引用《棚户区改造项目六个村村民补助政策》第2条"安置人口补助费为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政策的本村户籍安置人员"
- 提交户口本证明高某、金某1已迁入x号院(高某2015年迁入,金某12011年迁入)
- 核算安置人口补助240000元(2人×120000元)的计算依据
- 周转补助费的合理主张
针对被告"周转费按套计算与原告无关"的抗辩:- 提交《申请书》证明x室、y室房屋登记至高某、金某1、金某4名下
- 引用《周转补助协议》中"两居室2700元/月/套"标准
- 主张2套房屋中1套的周转费232400元(929600元÷4套×1套)
(三)房屋权益主张的实操策略
- 安置房确权的证据固定
- 提交2017年《申请书》及《安置房登记协议》,证明各方确认x室房屋登记至高某、金某1、金某4名下
- 引用《安置协议》第2条"应安置面积350平方米",计算高某、金某1应得100平方米(2人×50平方米)
- 针对被告要求支付购房款的抗辩,主张该费用应从拆迁款中抵扣
- 房屋租金损失的有效追索
- 提交《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证明x室房屋月租金4000元
- 重点强调:2021年6月18日高某与金某4离婚后,金某4单方出租行为侵害共有人权益
- 驳斥被告"原告闹事导致损失"的抗辩:指出被告未提起反诉,且租赁合同变更系其单方行为
- 面积差价补偿的合理主张
针对被告"未占用原告面积"的抗辩:- 计算实测面积89.47平方米与应得50平方米的差额39.47平方米
- 扣除金某4应得份额后,确认占用面积10.53平方米(39.47平方米÷3人×1人)
- 参照周边房价主张57000元/平方米的合理标准
(四)针对被告主要抗辩的针对性驳斥
- 驳斥"原告无权取得宅基地补偿"
"被告混淆了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的概念。根据(2011)通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调解书,金某4已取得x号院部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高某作为共有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拆迁补偿协议》第4条明确'被安置人口共计7人',原告作为登记在册的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安置权益。" - 驳斥"村级补助与原告无关"
"被告曲解村级补助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六个村村民补助政策》第2条明确规定'安置人口补助费为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政策的本村户籍安置人员',高某、金某1作为被安置协议确认的安置人口,且已迁入x号院,完全符合补助条件。村委会出具的补助发放记录可证实款项已实际发放。" - 驳斥'房屋周转费按套计算'的抗辩
"被告偷换概念。《周转补助协议》虽按套计算周转费,但《安置房登记协议》确认x室、y室房屋由高某、金某1、金某4三人共有。参照《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视为按份共有。原告主张1套房屋的周转费完全合理。" - 驳斥'未占用原告面积'的抗辩
"被告刻意回避事实。根据《安置协议》第2条,应安置面积350平方米(7人×50平方米),实际安置348平方米。x室、y室房屋登记至三人名下,实测面积178.94平方米(89.47平方米×2),远超原告应得的100平方米。扣除应得面积后,被告金某4实际占用原告面积10.53平方米,依法应予补偿。"(五)关键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策略
- 婚姻关系证明
- 收集1996年结婚证,证明高某与金某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
- 提交(2021)京0112民初222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时间点
- 房屋权属证明
- 重点调取(2011)通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金某4取得房屋份额
- 收集拆迁评估报告中1A幢房屋的权属标注
- 安置身份证明
- 提交户口本,证明高某、金某1已迁入x号院
- 收集《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名单
- 款项发放证明
- 申请法院调取金某2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款已实际发放
- 收集村委会出具的补助发放证明
通过上述策略,我方成功将抽象的拆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权益主张,将复杂的家庭关系梳理为清晰的法律关系,最终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确认房屋权益、获得补偿款项及租金损失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