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境外诈骗园区诈骗罪辩护要点—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向某、王某、张某、蔡某),他们于2023年初被他人以“高薪工作”诱骗,前往老挝、泰国、缅甸交界的金三角地区,进入一个名为盛乾某园区的封闭场所。该园区内有大量诈骗公司,由当地武装人员把守。四名被告人均被安排在某壬某公司从事辅助性工作,具体包括使用手机“养号”(即通过浏览新闻、游戏视频等方式伪装正常用户)、添加微信好友,为诈骗团伙引流。其中,向某和张某还结伙偷越国边境:他们与他人一同以旅游名义办理护照,从深圳经香港、泰国抵达老挝。四人在园区工作数月(向某9个月、张某4个多月、王某10个多月、蔡某9个月),违法所得较少(向某7200元、张某6000元、王某8000元、蔡某3000元)。2025年7月,四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由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向某和张某另犯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后执行一年三个月。所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此类境外诈骗辅助人员案件,核心是“精准定位角色、放大从宽情节、争取量刑最优”。结合本案事实,辩护策略分四步展开,通俗易懂且逻辑严密:
第一步:紧扣“从犯”身份,切割主犯责任。
诈骗罪量刑关键看作用大小。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仅从事微信养号、加好友等底层工作,既未设计诈骗话术,也未直接接触被害人钱财,更未参与分赃决策。例如,向某、张某等人在某壬某公司接受培训后,只负责用公司发放的手机“养号”,实际诈骗由组长“星哥”等人操作。辩护时应强调:他们像“流水线工人”,被园区管理人员严密控制(证件被扣、行动受限),主观上甚至不知是诈骗(如张某最初以为做“资金盘”)。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减轻处罚。策略上,需用证据说话:调取出入境记录、工资流水(每月仅800元生活费),对比主犯获利,证明其作用微小。若法院认定从犯,刑期可大幅降低——本案中公诉机关和法院均采纳此点,但辩护律师应更早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交类案判例,说服检察院降低量刑建议。
第二步:激活“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双杠杆,换取实质从宽。
认罪认罚不是简单签字,而是系统工程。本案四人均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违法所得3000-8000元)、预缴罚金,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宽处理”规定。辩护策略分三层操作:
- 及时性:到案后24小时内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细节(如偷越路线、工作内容),避免翻供风险。本案中王某、蔡某被抓获后立即配合,但向某、张某的“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因缺乏主动投案证据),这提醒我们:自首需严格证明“自动到案”,若证据不足,应转向强调“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同样可从轻。
- 全面性:退赃不能只退违法所得,还要主动赔偿潜在被害人损失(尽管本案诈骗数额难查证)。例如,蔡某违法所得仅3000元,可建议家属额外补偿5000元作为“悔罪基金”,提交法院作为酌定从轻依据。
- 协同性:与检察官提前协商量刑建议。本案量刑建议已因退赃调整(如向某刑期从一年四个月减至一年三个月),但辩护律师可进一步争取缓刑:四人均初犯、家庭负担重(如向某有幼子),若刑期在三年以下且退赃彻底,完全符合缓刑条件。策略上,开庭前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由社区出具),证明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
第三步:深挖“情节轻微”特质,弱化犯罪危害性。
境外诈骗案易被重判,但本案有特殊从轻空间:
- 违法所得少、社会危害小:四人总计获利不足2.5万元,远低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50万元)。且养号、引流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属“帮助行为”,若能证明其添加的好友无人实际受骗(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可主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例如,蔡某工作9个月仅得3000元,说明其角色边缘化。
- 受诱骗、胁迫因素:向某、张某被同乡张某丙以“旅游”名义骗办护照;王某被表姐夫承诺“路费全包”;蔡某出境记录显示其频繁更换目的地(从澳门到香港再到泰国),反映其认知混乱。辩护时应提交通话记录、证人证言(如张某乙证言),证明他们缺乏诈骗故意,本质是“被利用的工具人”。即使法院不认定胁迫,也可作为酌定从轻理由。
- 偷越国边境罪的特殊辩护(针对向某、张某):偷越行为与诈骗紧密关联,非独立犯罪。策略上主张“牵连犯”理论——偷越是为了实施诈骗,应择一重罪处罚(诈骗罪),避免数罪并罚。若必须两罪并罚,则强调偷越情节轻微:六人同行是因组织者安排(张某丙垫付路费),且无暴力抗拒边检行为。
第四步:量刑精细化辩护,瞄准“最低实刑或缓刑”。
最终目标是减少实际羁押时间。结合本案:
- 刑期计算:诈骗罪基础刑期三年以下,从犯可减30%-50%;认罪认罚再减10%-30%;退赃、初犯等酌情减10%。例如,王某违法所得8000元,若综合减刑比例达60%,刑期可压至一年内。辩护时应制作《量刑计算表》提交法院,清晰列明每个从宽情节对应的减刑幅度。
- 替代羁押方案:四人均已羁押近5个月(2025年7月26日至判决日),若刑期一年二个月,实际余刑仅7个月。可申请“刑期折抵”:将前期羁押时间充分计入,或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已超羁押期),当庭释放。对家庭困难者(如张某系党员、有老人需赡养),强调监禁会加剧社会问题,争取缓刑。
- 风险预防:本案中自首情节未被采纳,警示我们:辩护不能依赖单一情节。应构建“多层防御”——若自首不成立,立即转向坦白、退赃等备用方案;若诈骗罪难推翻,重点辩护偷越国边境罪(如证明证件被扣非自愿出境)。同时,提前与执行法院沟通罚金缴纳方式(如分期),避免因经济困难影响减刑。
以上策略需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本案未实现);审查起诉阶段推动检察院降低量刑建议;审判阶段用证据和情理打动法官。核心是“用细节换空间”——违法所得金额、工作天数、家庭情况等微小事实,都可能成为量刑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