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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因商铺租金起纠纷法院判决租户无需向委托人支付已付租金—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202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因母女间委托关系引发的商铺租金纠纷。田某(女儿)主张其母亲聂某代为出租商铺的委托合同已解除,要求租户旺又旺梅花园分店向其支付2021年1月至10月期间的租金43.2万元,并要求旺又旺公司、叶某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事实是:2015年,聂某与前夫离婚时将涉案商铺赠与给田某,并约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商铺租金收益归田某所有。2019年10月,田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聂某办理商铺租赁事宜。聂某随后以田某名义与叶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至聂某账户。
2020年4月,田某向聂某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但未有效通知租户叶某。2021年5月,田某向东莞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聂某的委托合同。东莞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判决解除委托合同,二审于2021年12月20日维持原判。
田某认为,其已多次通知租户解除委托,租户继续向聂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向其支付2021年1月至10月的租金。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田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租户无需向田某支付已支付给聂某的租金。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1. 委托合同关系解除时间点明确
    作为租户方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强调委托合同关系解除的法律时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需经法院确认,解除时间应为判决生效之日。本案中,东莞法院一审判决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二审于2021年12月20日生效,故委托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1年12月20日,而非田某单方通知的时间。租户在判决生效前向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聂某支付租金,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2. 租户无审查委托关系的法定义务
    作为善意第三人,租户对田某与聂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否解除没有法定审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善意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与代理人进行交易,其行为效力应受保护。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已核实聂某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田某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3. 合同约定明确收款账户
    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至聂某账户,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田某单方变更收款账户未与租户达成合意,租户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
  4. 田某通知存在重大瑕疵
    田某提交的所谓"撤销通知"存在多处问题:邮寄凭证显示未妥投;现场张贴通知无有效见证;解除委托通知书未提供具体收款账户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租户无法向"空白账户"支付租金,继续向合同约定账户支付是唯一合理选择。

    (二)针对对方观点的逐一驳斥

  5. 驳斥"田某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观点
    田某援引《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主张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该条款仅适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直接约束善意第三人。租户作为合同相对方,仅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田某与聂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方式,除非租户收到有效通知并确认解除。
  6. 驳斥"起诉状送达即解除委托合同"的观点
    田某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起诉状副本送达即解除合同。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而本案中东莞法院判决仅确认解除委托合同,但未明确解除时间点。更重要的是,该解除仅对田某与聂某产生效力,不当然改变租户的付款义务。租户在收到起诉状后继续付款给聂某,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而非对委托关系的判断。
  7. 驳斥"租户恶意违约"的观点
    田某称租户"恶意违约",但租户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从未拖欠。租户在东莞法院判决生效后立即与田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表明其始终善意履约。所谓"恶意"纯属主观臆断,无任何证据支持。租户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直至收到有效变更通知。
  8. 驳斥"旺又旺公司及分店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
    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和履行方均为叶某个人,旺又旺梅花园分店作为实际使用人,旺又旺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田某要求非合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9. 驳斥"田某已有效通知解除委托"的观点
    田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解除通知已有效送达租户:微信聊天仅与聂某进行;邮寄凭证显示未妥投;现场张贴照片无法确认时间地点;解除通知书无具体收款账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田某未能证明已有效通知租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特别强调的关键点

  10. 区分委托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存在两个独立法律关系:田某与聂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聂某(代表田某)与叶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已成立的租赁合同效力,除非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关系解除则租赁合同终止。本案租赁合同并无此类约定,租户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合法有效。
  11. 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原则
    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合同约定的信赖进行交易应受保护。若允许委托人单方通知即改变第三方付款义务,将严重破坏交易秩序。本案中租户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其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12. 举证责任分配的精准把握
    田某主张租户违约,应就"租户明知委托关系已解除仍故意违约"承担举证责任。但田某仅能证明其向聂某发出通知,无法证明该通知已有效送达租户。租户则能证明其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举证责任分配清晰,田某未能完成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