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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母子联手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获部分支持—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5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家庭内部因房屋转让引发的纠纷。原告金某1、许某(系夫妻关系)是被告金某2的父母,被告徐某是金某2的前妻。2019年3月和7月,双方签订了4份《临安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4套房屋以总价330万元转让给两被告(其中玲珑街道某小区5幢*室房屋70万元,锦城街道街无门牌的1幢1-2层210.3平方米60万元、3-4层222.76平方米70万元,以及无门牌*1的1幢2间381.92平方米130万元)。合同约定房款应在签约后1日内支付,但两被告一直未付款。
原告曾于2020年9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后撤诉;2020年12月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被中院发回重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被告徐某辩称房屋实际是两被告出资建造,无需支付房款,且原告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确认4份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解除,仅支持玲珑街道某小区房屋回转登记,其他3套因土地权属问题无法恢复原状而驳回。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1. 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义务
    4份《临安区房屋转让合同》均明确约定"房屋转让款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支付",这是最直接的证据。被告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需支付合同价款",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解除权未过除斥期间
    虽然《民法典》规定解除权自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不行使则消灭,但本案特殊在于:原告曾在2020年9月14日提起解除诉讼(2020)浙0112民初3553号,虽于2020年12月9日撤诉,但随即于2020年12月17日提起撤销诉讼(2020)浙0112民初4877号。法院认为"在民法典施行前已提起诉讼,且在民法典施行后一年内一直处于诉讼过程中",故解除权未消灭。这一观点被法院采纳,成为胜诉关键。
  3. 被告自认违约事实
    被告徐某在(2020)浙0112民初3553号案件中已表示"不会支付合同价款",在本案中也坚持认为"无需支付",这相当于自认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原告2022年2月19日送达的解除通知产生法律效力。

    (二)针对对方观点的逐一驳斥

  4. 驳斥"解除权已消灭"的主张
    对方认为原告2020年9月起诉时已知道解除事由,应在民法典施行后一年内行使解除权。但需指出:
    • 原告撤诉后立即提起撤销诉讼,属同一法律关系下的不同救济方式,不能简单认定为放弃解除权
    •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强调"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但原告在2021年内(民法典施行后一年内)持续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 法院已明确采纳"诉讼过程中不计算除斥期间"的观点,这符合司法实践对除斥期间的灵活理解
  5. 驳斥"无需支付房款"的主张
    对方声称房屋实际由两被告出资建造,故无需支付价款。对此应坚决驳斥:
    • 不动产权证明确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对方提供的证据(如土地出让合同、收条等)仅能证明金某2曾办理手续,不能证明实际出资人是两被告。法院已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系由两被告出资建造"
    • 即使存在代持关系,也应有明确协议,而本案无任何书面代持约定,仅凭对方口头主张不能推翻物权登记效力
  6. 驳斥"恶意诉讼"的指控
    对方指责原告多次变更诉请属恶意诉讼,应指出:
    • 原告第一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基于"被告未付款"的事实;第二次主张撤销合同,是因发现可能存在的显失公平情形。这属于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的深化,而非虚假陈述
    • 法院已查明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将330万元用于分配给其他女儿",说明原告始终认为存在付款义务,与第二次起诉理由不矛盾
    • 所谓"恶意串通"纯属猜测,无证据支持。金某2作为被告之一,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反而证明家庭内部对事实的认知基本一致
  7. 针对"房屋实际权属"的反驳
    对方强调房屋是两被告出资建造,应从以下角度反驳:
    • 历史背景:1998年原告与村民签订屋基转让协议,1999年金某2代为办理土地手续,符合当时农村家庭常见模式——由子女代办手续,但产权归属父母
    • 财产来源:原告作为父母,是家庭财富的原始积累者。被告辩称建房资金来自金某2"跑电缆项目",但无证据证明该资金与家庭共有财产分离
    • 登记公示效力:房屋长达20年登记在原告名下,若实际权属为两被告,按常理应早办理变更,而非等到离婚前夕才转移登记

      (三)关键策略:聚焦"解除权存续"与"物权归属"两大核心

  8. 解除权论证策略
    • 重点强调"诉讼中断除斥期间"的法理:原告在民法典施行前已提起诉讼,且后续诉讼均围绕同一合同关系,应视为持续主张权利
    • 引用法院判决原文:"在法院未有定论的情况下,其亦无法基于同一房屋买卖关系而同时提起两个民事诉讼",说明变更诉请具有正当性
    • 对比《民法典》与《合同法》衔接规定,突出"新法施行前已知解除事由,但新法施行后一年内持续维权"的特殊情形
  9. 物权归属论证策略
    • 坚持"登记公示原则":4套房屋初始登记均在原告名下,这是最有力的权属证据
    • 拆解对方"出资证明":对方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票据、收条等,只能证明金某2经手付款,不能证明资金来源。应追问"金某2当时是否有独立经济能力支付大额款项?"
    • 揭示交易背景:2019年两被告夫妻感情已恶化(离婚诉讼于2020年1月启动),此时原告将房屋低价转让,明显不合常理,反而印证"为防其他子女争议"的说法更可信
  10. 应对行政障碍的策略
    对于无法回转登记的3套房屋,应提前准备替代方案:
    • 主张折价补偿:既然土地权属无法分割,可要求被告按房屋现值支付对价(虽本案未主张,但可作为备选)
    • 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早期即申请查封涉案房屋,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 收集市场价值证据: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证明330万元转让价远低于实际价值,强化"被告未付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主张
      通过以上策略,成功使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有效,并支持其中一套房屋回转登记。虽因行政原因未能全部胜诉,但为当事人挽回了主要财产利益,充分体现了离婚案件中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的专业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