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被认定为借贷非赠与—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出资购房后子女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陈某1、段某(原告)是陈某2的父母,许某(被告)曾是陈某2的妻子。2003年,陈某2以个人名义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产(103号房屋),总房价59.7万元,其中首付款12.7万元由陈某1、段某支付。2011年,许某与陈某2离婚,该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2021年,陈某1、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陈某2偿还购房借款13.6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陈某2连带偿还陈某1、段某12.7万元;二审法院驳回许某上诉,维持原判。因此,陈某1、段某作为原告是本案的胜诉方。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明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
作为陈某1、段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要明确本案的核心不是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该问题已在先前的分家析产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父母出资的性质问题。我们主张该出资是借贷而非赠与,这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案件胜负。
有利证据:
- 当事人自认证据:许某在2011年离婚诉讼的起诉状中明确承认"房屋首付款是陈某2的父母支付的",在2011年8月9日的上诉状中也认可首付款13万元由陈某1、段某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这些于己不利的陈述无需对方再举证。
-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在(2018)京0115民初13129号分家析产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明确记载"楼房首付款是陈某1交的",二审判决也确认了这一事实。
- 资金流向证据:2003年7月22日存入9万元、7月24日存入4万元,合计13万元,与许某自认的13万元首付款金额吻合。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为"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高于一般"高度可能性"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主张借贷关系的,应当提供债权凭证,但考虑到家庭成员间特殊关系,不能苛求书面借据。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在父母出资情形中,当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二)针对许某主张赠与的有力驳斥
许某主要观点一:父母出资应推定为赠与
驳斥意见: - 证明标准不达标:许某主张赠与,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1、段某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许某仅凭其女儿(购房时仅8岁)的模糊回忆主张赠与,远未达到该证明标准。
- 违背生活常理:陈某1当时已近55岁,将全部积蓄13万元赠与一对已有子女且婚姻状况不稳定的成年子女,不符合常理。更合理的解释是临时性资金帮助,特别是考虑到陈某1还有其他子女需要照顾。
- 先前诉讼一致性:许某在离婚诉讼和分家析产诉讼中虽称是"赠与",但从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或具体赠与表示,其说法缺乏事实支撑。
许某主要观点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由被上诉人证明借贷关系
驳斥意见: - 法律理解错误:许某引用的司法解释恰恰支持我们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但本案中,我们已通过许某自认等证据证明了出资事实,而许某未能证明赠与,故应认定为借贷。
- 举证责任分配合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许某主张赠与,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任何赠与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特殊家庭关系考量:家庭成员间借贷往往不立字据,若因缺乏借条就推定为赠与,将导致父母出资后无法追回,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违背公平原则。
许某主要观点三:一审认定出资金额127,237元错误,其中4万元系上诉人出资
驳斥意见: - 自认事实不可推翻:许某在先前诉讼中多次稳定一致地认可首付款全部由陈某1、段某支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虽调解中妥协认可的事实不能作为后续诉讼不利依据,但许某在起诉状、上诉状等正式法律文书中多次确认,已超出调解妥协范畴,构成自认。
- 银行流水佐证:2003年7月22日存入9万元、7月24日存入4万元,合计13万元,与房屋首付款117,237元及定金10,000元相符,证明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1、段某。
- 无相反证据:许某声称有4万元系其出资,但未能提供任何存款、转账等证据支持,纯属事后反悔。
(三)利息主张的合理处理
虽然我们主张了利息,但考虑到家庭成员间的特殊关系及无明确利息约定,一审法院驳回利息请求是合理的。作为律师,在诉讼策略上应:
- 主张权利但不强求:提出利息主张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要程序,但应向当事人说明在亲属间借贷中获得利息支持难度较大。
- 聚焦核心诉求:将主要精力放在本金返还的主张上,利息作为次要诉求,避免因过分强调利息影响法官对核心诉求的判断。
- 法律依据充分:引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表明我们理解并尊重法律规定。
(四)诉讼策略的实操要点
- 证据组织策略:
- 优先使用对方在先前诉讼中的自认证据,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 整理银行流水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对应关系,形成完整证据链
- 避免过度依赖证人证言(如女儿陈述),因其证明力较弱
- 法律适用策略:
- 强调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 重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内容
- 区分房屋权属争议与出资性质争议,避免陷入已被生效判决认定的房屋权属问题
- 庭审应对策略:
- 当对方提出"父母出资理应赠与"的观点时,立即指出其证明标准不足
- 针对"中国国情下父母出资多为赠与"的论点,强调本案特殊性:出资人年近退休、有其他子女、明确表示过是借名买房等
- 在法官询问时,清晰说明"不是所有父母出资都是赠与,特别是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将父母出资的性质从许某主张的"赠与"转变为法律认可的"借贷",为当事人追回了12.7万元的购房出资,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