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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购车是否算借款?—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0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因父母出资引发的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黄某梅(以下简称"黄某")作为被告何某(以下简称"何某")的母亲,起诉何某及其妻子廖某(以下简称"廖某"),要求二人偿还2014年至2023年期间的借款共计527.88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车辆、车位及日常生活开支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1)何某与廖某应共同偿还购房等大额支出借款467.63万元;2)何某个人需偿还其他款项60.25万元;3)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原告黄某作为胜诉方,获得了大部分诉讼请求的支持。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明确核心诉讼策略:聚焦"借款"而非"赠与"性质

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我从案件受理之初就确立了核心策略:将父母出资定性为"借款"而非"赠与"。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出资往往缺乏书面协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只需提供转账凭证即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若主张是赠与则需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证据准备:

  1. 完整转账记录:系统整理了2014-2023年期间黄某向何某、廖某转账的银行流水,共计527.88万元,清晰标注每笔款项用途。
  2. 事后补强证据:指导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签订《对账确认书》,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并详细列明用途,有效弥补了早期无借条的缺陷。
  3. 资金流向追踪:针对每笔大额转账,追踪资金具体去向(如购房款、车款等),证明款项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而非个人消费。

    (二)重点突破:房屋出资款的性质认定

    针对1103房出资款(384.75万元)这一最大争议点,我采取了以下策略:
    对我方有利的法律依据: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但强调该条款适用前提是"款项性质为赠与",而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赠与事实。
    • 重点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被告仅凭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不足以证明赠与。
    • 从公序良俗角度论证:父母对成年子女无继续供养的法定义务,大额出资应视为临时性帮助而非赠与。
      驳斥被告观点:
    • 针对被告"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为赠与"的主张:指出登记行为仅表明产权归属,不能推定出资性质。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该条款系针对已认定为赠与情形的解释性规定,不适用于款项性质争议"。
    • 针对被告"派出所《调查报告》证明是赠与"的主张:成功质疑该证据真实性(派出所函复称无相关档案),并指出即使黄某曾向民警表示"出资购房",也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赠与意思表示。

      (三)车辆、车位出资款的精准论证

      针对奔驰车、特斯拉车及两个车位的出资(82.88万元),我采取了差异化策略:
      对我方有利的证据链:

    • 购车时点匹配:证明黄某转账5万元给廖某静后次日,廖某静即赎回理财支付特斯拉车款27.99万元,资金用途高度吻合。
    • 家庭群聊记录:提取何某在家庭群中"帮廖某静搞了车、车位"的自认,间接证明款项性质。
    • 资金闭环追踪:详细展示2022年10月黄某分三次转账15万元给廖某静后,廖某静立即支付车位款24.88万元(含何某转账1.3万元)的完整链条。
      驳斥被告观点:
    • 针对被告"黄某承诺赞助购车款"的主张:指出所谓"赞助"仅为口头表述,无书面赠与协议,且廖某静购车前已赎回大额理财(26万元),说明其具备支付能力,无需赠与。
    • 针对被告"车位原计划租赁"的辩解:通过银行流水证明廖某静在收到黄某转账后立即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推翻其"临时改变主意"的说法。

      (四)小额日常开支款项的取舍策略

      针对家庭日常开支等小额款项(80万元),我采取了"有理有节"的策略:
      理性取舍依据:

    • 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于无明确用途的小额转账(如2020年1月16日20万元),因廖某静此前已向黄某转账10.09万元,且何某转账时备注"无拖无欠",难以认定为借款。
    • 主动放弃部分证据不足的主张:对2014-2015年转账用于理财的5万元等款项,因资金流向显示为何某个人投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选择不强求共同债务认定。
      应对被告质疑:
    • 针对被告"全部转账均为赠与"的笼统主张:区分大额资产出资与小额生活资助,强调大宗交易(房产、车辆)与日常消费的法律性质差异。
    • 有力反驳"虚假诉讼"指控:通过提交何某忠病历(脑肿瘤手术)、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明黄某夫妇确因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具有真实借贷动机。

      (五)程序策略:把握离婚诉讼关键时机

      敏锐抓住被告夫妻正在离婚诉讼的特殊背景:
      关键操作:

    • 在廖某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1月)前,于2023年12月21日抢先提起借贷诉讼,避免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影响债权认定。
    • 利用《对账确认书》签订时机(2023年12月9日),正值何某忠住院治疗期间(2023年10-11月),强化"急需资金治病"的紧迫性。
    • 通过何某忠《授权委托书》,将夫妻共同债权明确归属黄某,避免被告以"父亲未起诉"为由质疑债权完整性。
      应对被告程序攻击:
    • 有效化解"恶意串通"指控:证明黄某2023年8月即通过微信要求何某补写借条,早于离婚诉讼,不存在事后串通。
    • 驳斥"分红保管"质疑:提供瑞宝村分红发放记录,证明黄某转账资金来源于自有积蓄而非何某分红。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将527.88万元诉讼请求中的467.63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0.25万元为何某个人债务,为当事人挽回了绝大部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家庭借贷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诉讼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