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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配偶居住权获法院支持—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7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及直管公房居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王某丙(山东潍坊户籍)与原承租人王某甲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XX楼X单元XXX号直管公房内。2014年11月7日,王某甲因病去世,王某丙继续居住在该房屋。2022年8月26日,朝阳房管局以王某丙非北京户籍、不符合承租人变更条件为由,作出《关于收回朝阳区左家庄北里XX楼X单元XXX号直管公房的决定》。王某丙不服,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王某丙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份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房管局作出的《收回决定》依据不足、缺乏正当性考量,且程序违法;朝阳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因维持了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应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丙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两份决定。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全面梳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1. 婚姻关系与居住事实证据
    作为代理律师,我方首先重点收集了证明王某丙与王某甲合法婚姻关系及共同居住事实的证据:《结婚证》、王某甲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住院病历等。这些证据直接证明王某丙是王某甲的合法配偶,且在王某甲生前一直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共同居住人"身份。这为王某丙主张继受房屋租赁合同权利提供了坚实基础。
  2. 房屋来源与权属证据
    我方调取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涉案房屋是王某甲因拆迁安置取得,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福利性质。这有助于说明该房屋不同于普通租赁房屋,其承租权具有物权属性,不应简单以户籍条件否定王某丙的居住权。
  3. 生活困难与无其他住房证据
    我方收集了王某丙在潍坊市无房产的证明、多次住院手术病历、医疗救助记录等,证明其身患重病、生活困难、在北京市及户籍所在地均无其他住房。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收回房屋有悖公序良俗"提供了事实支撑,是争取法院支持的关键。
  4. 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
    我方重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强调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法定继受权。同时,指出朝阳房管局引用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仅规范"承租人变更"程序,不能直接作为收回房屋的依据。我方还论证了直管公房承租权具有物权属性,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剥夺,这与普通租赁合同有本质区别。

    二、针对对方观点的精准驳斥

  5. 驳斥"非京户籍不具备承租资格"观点
    朝阳房管局主张王某丙非北京户籍,不符合承租人变更条件。对此,我方明确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不是"承租人变更",而是"居住权保障"。王某丙作为共同居住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享有法定继受权,该权利不以户籍为前提。即使王某丙不能成为新承租人,其作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仍应受法律保护。户籍限制仅影响承租人资格认定,不能直接导致居住权丧失。
  6. 驳斥"房屋长期空置"观点
    朝阳房管局以走访记录证明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据此认为符合"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收回条件。对此,我方提供了王某丙在潍坊医院的完整住院记录、母亲去世证明等,证明其不在京居住系因异地就医、处理家庭事务等正当理由,不属于"无故空置"。同时指出,房管局走访时间间隔长、频率低,不能客观反映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王某丙持续缴纳水电燃气费用的事实也证明其并未放弃居住权利。
  7. 驳斥"行政规定优先于民法典"观点
    朝阳房管局认为其依据的北京市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民法典》。对此,我方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效力;而朝阳房管局引用的文件仅是部门规范,且未对"共同居住人居住权"作出明确规定。当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文件剥夺公民法定权利。
  8. 驳斥"程序合法"观点
    朝阳房管局辩称其履行了告知、送达等程序。对此,我方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重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前,必须履行正当程序义务,包括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本案中,房管局在2022年3月30日走访后,未给王某丙任何陈述申辩机会,就于8月26日直接作出收回决定,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决定失去正当性基础。

    三、关键诉讼策略的运用

  9. 将民事权益争议转化为行政法问题
    本案此前曾经历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公房租赁纠纷属行政诉讼范畴。我方精准把握这一关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避免了在民事程序中的不利局面。在行政诉讼中,重点论证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单纯讨论居住权归属,使案件走向对我方有利的方向。
  10. 突出"居住权保障"的核心价值
    我方将案件焦点从"户籍条件"转向"基本居住权保障",强调"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价值和公序良俗要求。通过展示王某丙身患重病、无其他住房的实际情况,将法律争议上升到民生保障层面,使法院在价值判断上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
  11. 程序违法作为突破口
    鉴于实体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我方将程序违法作为重要突破口。通过证明房管局未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义务,直接动摇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这一策略在行政诉讼中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程序违法的认定相对明确,不易产生自由裁量空间。
  12. 类推适用法律原则
    针对公房管理规范的空白,我方创造性地将《民法典》租赁合同继受权规则类推适用于公房租赁领域。论证指出:虽然公房租赁具有行政性,但其中的居住权保障内容仍应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这一法律适用方法填补了规范漏洞,为王某丙的居住权提供了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