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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配偶居住权获法院支持—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4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8月6日,刘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11月7日,王某某因病去世,生前系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XX楼X单元XXX号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王某某去世后,刘某(户籍在山东省潍坊市)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2022年8月26日,朝阳房管局以刘某非京户籍、不符合承租人变更条件为由,作出《收回决定》,要求收回房屋。刘某不服,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该决定。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收回决定》和《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房管局作出的《收回决定》依据不足、缺乏正当性考量,且程序违法,最终判决撤销朝阳房管局的《收回决定》和朝阳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刘某作为原告获得胜诉。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全面梳理有利证据,夯实胜诉基础

  1. 婚姻关系与居住事实证据
    作为代理律师,我第一时间收集了刘某与王某某的《结婚证》、王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核心证据,证明二人合法夫妻关系及王某某死亡时间。这些证据直接证实刘某是王某某的合法配偶,且在王某某去世前已共同居住涉案房屋多年,为后续主张居住权奠定基础。
  2. 无房证明与医疗证据
    针对房管部门"无其他住房"的质疑,我指导刘某获取了《潍坊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其在户籍地无房产。同时,系统整理了刘某自2014年以来的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及医院救助材料,证明其因重病(如视网膜脱离、慢性疾病等)需长期在潍坊治疗,无法长期居住北京的客观原因。这些证据有力反驳了房管部门"房屋空置"的指控。
  3. 缴费凭证与居住痕迹
    我特别注意收集了涉案房屋的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监控安装证据等,证明刘某虽因病在外地治疗,但仍持续缴纳房屋费用并保持房屋使用状态,不存在"无故空置"情形。这些日常生活的"小证据"恰恰构成了推翻行政机关认定的关键事实。

    (二)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构建完整论证体系

  4. 援引《民法典》居住权保护条款
    我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之规定,论证刘某作为共同居住人的法定继受权。该条款虽规定在合同编,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居住权,行政机关不得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否定上位法确立的基本权利。
  5. 区分行政管理与民事权利边界
    针对朝阳房管局引用的北京市规范性文件,我明确指出:京政发〔1987〕109号等文件仅规定"违规转租、空置"等情形可收回房屋,而刘某既无违规行为,又因合理事由暂时不在京,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特别强调直管公房承租权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同于普通租赁关系,行政机关不能以"不符合变更条件"为由直接剥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6. 运用比例原则论证行政行为不当
    我从行政法比例原则角度切入,指出朝阳房管局未考虑刘某身患重病、无其他住房等生存权保障需求,直接收回房屋将致其"居无定所",明显违反"最小损害原则"。同时结合"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共识,论证该行政决定违背公序良俗,缺乏正当性基础。

    (三)针对性驳斥对方观点,瓦解行政机关主张

  7. 驳斥"非京户籍无资格"观点
    朝阳房管局主张刘某因非京户籍不符合承租人变更条件,故应收回房屋。对此,我明确指出:承租人变更条件与房屋收回条件是两个不同法律问题。即使刘某不符合变更条件,也不等于其丧失居住权。《民法典》已赋予共同居住人法定继受权,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管理规范否定公民基本居住权利。
  8. 驳斥"房屋长期空置"指控
    针对房管局提交的走访视频,我详细分析走访时间点(2021年8月、11月,2022年3月等),指出间隔长达数月,且每次走访均在工作日白天,无法证明房屋"无故空置"。结合刘某提供的医疗记录,证明其不在京系因重病治疗等正当理由,完全符合租赁合同中"全家前往外地"的例外情形。
  9. 揭露程序违法关键漏洞
    我重点指出朝阳房管局未履行正当程序:作出收回决定前未告知刘某陈述申辩权利,未听取其医疗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涉及重大权益的行政决定必须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该程序违法直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成为推翻《收回决定》的决定性理由。

    (四)强化社会效果论证,争取司法价值认同

    在诉讼策略中,我特别注重将个案置于社会保障体系中考量:

    • 强调刘某作为丧偶妇女、重病患者属于典型弱势群体,其居住权保障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 指出房管部门可采取"暂缓收回+困难帮扶"等替代方案,而非简单粗暴收回房屋;
    • 结合北京市"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政策中"保障合理居住需求"的表述,论证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民生保障职责。
      这些论证使法官充分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意义,最终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收回决定有悖于群众朴素价值判断与社会公序良俗",为胜诉奠定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