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多年后夫妻财产纠纷案—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3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张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张某与赵某于200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22年5月30日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张某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多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增值部分、售房款、车辆、银行存款等,总金额约92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赵某需向张某支付车辆款1万元、房屋补偿款139,125元和售房款60万元,共计749,125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抓住关键点,明确诉讼目标

作为赵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明确本案的核心在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只有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才应予以分割。我们聚焦于以下几点:

  1. 证据确凿的财产:针对张某主张的车辆和两处房产,我们准备了充分证据,证明车辆价值2万元(双方庭审认可)、A小区房产价值75万元(双方庭审认可)、B小区售房款185万元(双方无异议)。
  2. 财产性质的界定:我们重点论证B小区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可分割财产。我们收集了大量货款结算清单、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售房款用于清偿图书生意的货款债务。
  3. 排除无关财产:针对张某主张的证券转账、公司股权等无法查清的财产,我们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存在或价值。

    二、针对我方有利证据和法律依据

  4. 关于A小区房产补偿款
    •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 有利证据:我们提供了赵某婚前存款证明(包括股票账户余额217,510.46元)、购房合同、还款记录,证明赵某婚前有足够资金购买房产,婚后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
    • 策略应用:虽然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支付张某139,125元补偿款,但这一金额已远低于张某主张的236,878.9元。我们通过证明赵某对还贷的贡献更大,成功将补偿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 关于B小区售房款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有利证据:我们提供了完整的货款结算清单、供货商收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售房款185万元已全部用于偿还图书生意的货款债务。
    • 策略应用:虽然一审法院仍判决赵某支付张某60万元,但这一金额已大幅低于张某主张的92.5万元。我们通过证明售房款已用于共同债务,成功减少了应分割的金额。
  6. 关于银行流水和转移财产指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 有利证据:我们提供了图书生意的经营记录、货款支付凭证,证明银行流水中的大额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而非转移财产。
    • 策略应用:我们成功反驳了张某关于赵某转移795万余元财产的指控,法院认定"张某某、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图书经营行业,其银行卡存在交易流水系正常现象"。

      三、针对对方观点的逐一驳斥

  7. 驳斥张某关于A公司股权和天猫店铺押金的主张
    张某主张分割A公司股权折价款5万元及天猫"B店"押金保证金10万元,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存在或价值。作为律师,我们指出:
    • 张某无法证明A公司股权的具体价值,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天猫店铺押金;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无法查清",依法不予支持。
  8. 驳斥张某关于证券转账的主张
    张某主张分割证券转银行的143万余元,但我们成功指出:
    • 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属于正常理财行为;
    • 赵某婚前证券账户已有21万余元余额,这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张某将婚前财产混入共同财产进行计算,明显不合理;
    • 法院认定"证券转银行钱款无法查清",依法不予支持。
  9. 驳斥张某关于银行流水转移财产的指控
    张某指控赵某通过ATM取现和转账转移795万余元财产,但我们有力反驳:
    • 赵某从事图书生意,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和支付货款是行业惯例;
    • 银行流水中的大额交易均有合理去向,已提供货款结算凭证;
    • 张某将正常经营支出视为转移财产,是对事实的曲解;
    • 法院明确认定"张某某、赵某某均无法证明涉案流水存在恶意或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10. 驳斥张某关于赵某应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主张
    张某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赵某应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我们指出:
    • 无证据证明赵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 相反,张某名下银行卡也有大量大额转账,却无法说明去向;
    • 张某在离婚后短期内购买房产的行为,反而可能涉及转移财产;
    • 法院未支持张某的这一主张,表明其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四、诉讼策略的灵活运用

  11. 证据组织策略:我们系统整理了图书生意的完整经营链条,从进货、销售到付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银行流水的合理性。特别是针对B小区售房款的去向,我们提供了数十份供货商收条和转账记录,有力证明了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12. 庭审应对策略:在庭审中,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张某提出的每一项主张都进行针对性反驳。当张某提出评估要求时,我们指出其主张的财产价值缺乏依据,避免不必要的评估程序。
  13. 法律适用策略:我们精准把握《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共同债务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每一项主张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4. 诉讼风险控制:针对张某可能提出的其他财产主张,我们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包括收集相关证据、研究类似案例等,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