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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拆迁利益分割纠纷胜诉—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261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拆迁利益分割纠纷。原告王某(前妻)和李某1(婚生女)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具体诉求包括:1、确认两套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2、确认延庆某健康城公寓王某享有70%权益并获50万元折价款;3、要求支付怡芳园小区房屋折价款40万元;4、要求支付安置补偿款40万余元;5、要求支付房屋周转款及租金43万余元。
被告方(李某11、李某2等人)提出抗辩,主要理由包括:1、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2、拆迁安置房应归被拆迁人所有;3、2015年《家庭协议》已对拆迁利益作出明确分配;4、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仅支持原告李某1对次渠嘉园B室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思路:以《家庭协议》为突破口,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我们确立了"以《家庭协议》为核心,多维度论证原告权利已处分完毕"的办案思路。该思路基于以下事实:2015年8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家庭协议》,明确约定了拆迁安置房的归属。
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1. 《家庭协议》原件: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在李某11名下的房屋有:三居室、一居室A、二居室A、二居室B",并特别注明"李某11名下虽有四套房产,但是是其他家庭成员对其多年辛苦付出及能力给予的肯定与信任"。该协议经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 产权登记确认表:2016年9月二期房交付后,王某亲自在《房屋产权人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将一居室B登记在李某2名下。该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协议》的效力。
  3. 不动产权证书:李某11已取得次渠南里A室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已完成转移。
    法律依据:
  4.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其他被安置人将安置利益赠与李某11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6.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庭协议》仅约束登记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针对原告各项诉求的精准驳斥

    1. 针对"确认两套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的驳斥
    原告主张次渠南里A室及次渠嘉园B室归其所有,我方从三方面进行驳斥:

    • 时效抗辩: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签署《家庭协议》,确认拆迁安置房归属,距其2019年起诉离婚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符合《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 协议效力:《家庭协议》并非仅约束登记行为,而是对房屋实体权利的实质性处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行为负责。若仅理解为登记约束,则协议毫无意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权利转移:李某11已取得A室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已完成转移。王某主张撤销赠与,但未在法定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2. 针对"延庆健康城公寓折价款"的驳斥
      原告主张延庆某健康城公寓C室王某享有70%权益,我方精准指出:
    • 法律关系混淆:该诉求实质是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单独起诉,而非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处理。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属于不同案由。
    • 证据不足:王某仅提供李某2更名记录,但未提供出资证明。相反,李某11名下银行卡支付35万元,李某2名下银行卡支付256133元(该款项系王某出借5万元,已全部归还),证明主要出资人为李某11。
    • 协议约束:《家庭协议》已明确约定"除李冠宝、李某11外,其他6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拆迁款的使用",王某已将相关权益处分完毕。
      3. 针对"怡芳园小区房屋折价款"的驳斥
      原告主张怡芳园小区D室为家庭共有财产,我方从时间点切入:
    • 时间线清晰:该房屋系2000年2月23日购买,而王某与李某22007年12月25日才登记结婚,购房时间远早于婚姻关系建立。
    • 产权明确:该房屋为小产权房,购买协议及后续离婚协议均确认归李某11所有,王某从未参与购买过程。
    • 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主张财产为共有需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能证明其对购房有贡献。
      4. 针对"安置补偿款及周转费"的驳斥
      原告主张分割各类补偿款,我方从协议约定和实际使用角度反驳:
    • 协议优先:《家庭协议》已明确约定拆迁剩余款项的处理方式,"除李冠宝、李某11外,其他6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拆迁款的使用",该约定经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 利益平衡:原告两人合计安置面积93.8平方米,而其主张的A室和B室总面积达104.36平方米,已超出应得份额,若再分割补偿款将严重损害其他被安置人权益。
    • 周转费性质:房屋周转费是针对期房安置的临时补助,A室为现房安置,不存在周转费;B室虽为期房,但根据协议约定,相关费用已纳入"不得参与使用"的拆迁款范畴。

      三、关键制胜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别保护

      针对李某1的权益主张,我方采取了区别对待策略:

    • 明确立场:承认李某1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权益,但强调《家庭协议》约定"李某1名下房屋由其父母管理"。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李某2作为监护人,将李某1名下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违反了监护人职责,该行为无效。
    • 精准诉求:不要求完全否定李某1的权益,而是主张房屋应登记在李某1名下,由其父母管理,既尊重协议约定,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四、庭审技巧:以时间轴梳理关键事实

      在庭审中,我们制作了清晰的时间轴,突出以下关键节点:

  7. 2009年7月7日:李冠宝与李某11协议离婚,水南村X号赠与李某11
  8. 2011年11月1日:签订拆迁协议,确定8名被安置人
  9. 2015年8月18-19日:签署《家庭协议》,明确房屋分配方案
  10. 2016年9月:二期房交付,王某在产权确认表上签字
  11. 2019年1月28日:李某11取得A室不动产权证书
  12. 2019年4月4日:王某起诉离婚
    通过时间轴,清晰展示王某早已处分其拆迁权益,其现在主张权利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超过诉讼时效,使法官直观理解我方观点。

    五、应对原告"房屋建设出资"主张的反制

    原告主张2009年参与X号院房屋建设出资8万元,我方通过以下方式反制:

    • 时间矛盾:指出X号院翻修实际发生在2007年(婚前),而非2009年,有证人证言支持
    • 款项性质:提供李某2银行流水,证明王某所称的8万元系出借给朋友的款项,已全部归还
    • 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证明款项用于房屋建设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使法院仅支持李某1对B室的权益主张,驳回原告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方争取到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