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中女方成功获房—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刘某(男方)与陈某(女方)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11日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某3由陈某抚养,婚生女刘某2最初由刘某抚养,后于2021年6月经法院判决变更由陈某抚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某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威海市一套房屋(面积110多平方米),总价60万元,首付款20万元,余款40万元贷款支付,该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离婚后,陈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向刘某支付房屋差价款等共计384582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房屋归其所有,并重新审核财产及债务归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办案思路:围绕"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争取房屋所有权
作为陈某(女方)的代理律师,我方的核心策略是牢牢抓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原则,重点论证将房屋判归女方更符合子女利益和女方实际需要。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子女抚养情况:二审中我方强调,两个未成年子女(刘某2和刘某3)均随陈某共同生活,这是最有力的证据。《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房屋作为主要财产,判归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确保子女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空间。
- 居住需求真实性:针对刘某称房屋空置的主张,我方提供合理解释:陈某因疫情等特殊情况暂时居住在荣成(由父母帮助照看孩子),但2022年9月女儿上初中需到高区上学,已计划搬回案涉房屋居住。这证明陈某确有实际居住需求,而非如刘某所言仅为出售获利。
- 房屋价值认定:一审中双方已确认房屋价值为80万元(含装修、家具家电),刘某在上诉中反悔要求重新评估,明显违反"禁反言原则"。作为代理律师,我方坚决维护双方已确认的房屋价值,避免程序拖延,确保判决及时生效。
- 男方居住状况:刘某自称"一直在工地工棚居住",这反而证明其对房屋的居住需求远低于需要抚养两个孩子的陈某,符合"照顾女方"原则。
二、针对男方主要观点的针对性驳斥
1. 针对"房屋应判归刘某所有"的主张:
男方观点:刘某称其支付了首付及还贷,2007年就在威海生活,现在住在工地工棚,更需要房屋;陈某取得房屋不是用于居住,而是为了变卖。
我方驳斥:- 虽然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且由其支付首付,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情况不影响财产性质。
- 刘某所谓"更需要房屋"的说法不成立:其自称住在工地工棚,说明其有其他住所安排;而陈某需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住房是基本生存需求。
- 关于"房屋空置用于变卖"的指控毫无依据。我方提供证据表明,2022年9月女儿上初中需到高区上学,陈某已计划搬回居住,证明居住需求真实存在。
2. 针对"房屋价格应以评估价为准"的主张:
男方观点:刘某称房屋价值远不止80万元,一审后期不同意80万元并申请评估。
我方驳斥: - 一审两次庭审中,刘某均确认房屋价值为80万元,后反悔申请评估,违反"禁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作为代理律师,我方强调: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在诉讼中已明确认可房屋价值,事后反悔不应得到支持。
- 即使按刘某主张的117万元评估价,也不影响房屋判归女方的合理性,因为《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首要考虑的是"照顾子女、女方"原则,而非单纯追求财产价值最大化。
3. 针对"债权债务认定不清"的主张:
男方观点:刘某称婚内为陈某父亲支付购车款等应认定为债权,婚内通过信用卡偿还陈小丽借款13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方驳斥: - 关于"为陈某父亲支付购车款":该主张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刘某在离婚诉讼中从未提出,明显是为诉讼临时编造。一审已释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争议应另行处理,我方坚持一审处理方式。
- 关于"婚内偿还陈小丽借款13000元":刘某未能证明各笔款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法证实系用信用卡借款偿还。且刘某在韩国打工期间月收入2万元,完全有能力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应额外认定为新债务。
- 刘某主张的信用卡债务64095元,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陈某对此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针对"男方隐匿财产"的潜在风险防范:
男方可能主张:刘某在韩国打工收入、银鹏公司工资等未分割。
我方应对策略: - 提前准备刘某在韩国工作期间的收入证据:提供往返机票花费记录(月均仅594元),证明其韩国收入有限。
- 准备基金购买证据: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天弘基金、华安基金已消费使用,非隐匿财产。
- 针对刘某可能的隐匿财产指控,我方主动提供其支付宝、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财产状况已充分披露。
三、关键战术:利用程序规则巩固有利地位
- 坚持已确认事实:对于双方已在一审确认的房屋价值80万元,坚决反对重新评估,利用"禁反言原则"阻止男方拖延诉讼。
- 聚焦核心争议:不纠缠于次要债务问题(如陈某在一审中表示对债务分担有意见但不上诉),集中火力论证房屋归属这一核心问题。
- 子女利益最大化:所有论证均围绕"两个未成年子女需稳定住所"这一最有力论点,符合司法实践对子女利益的优先保护。
- 证据链完整构建:针对男方"房屋空置"的指控,提供水电费清单的同时,补充解释暂时居住荣成的合理原因(疫情、孩子上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通过上述策略,我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使陈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得以保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尤其当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时,"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应成为律师办案的核心指导思想,围绕这一原则构建证据体系和法律论证,才能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