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争议焦点突出—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方于某1(我方当事人)与女方蒋某因感情不和,男方先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男方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部分财产分割存在错误。男方于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标准及房产分割的判决;女方蒋某也提出上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分割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标准等判决,但改判了甘井子区房屋的分割金额,从23425元提高至88161.68元,其他上诉请求均被驳回。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取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婚生子于某2虽已满两周岁但年龄尚小(三周岁),且自2019年12月分居后一直由女方蒋某亲自照顾抚养,与母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婚生子一直跟随蒋某生活且年龄较小,与母亲生活更方便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 男方于某1在第一次庭审中曾明确表示同意由女方抚养孩子,这一表态对法院判断双方真实意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针对男方主张的驳斥意见:- 男方声称"孩子在刚出生时就由奶奶照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母亲长期实际抚养孩子。事实上,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女方哺乳照顾,分居后更是完全由女方独自抚养。
- 男方称"与女方一起生活对孩子不利",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纯属主观臆断。
- 男方主张"爷爷奶奶愿意协助抚养",但祖父母的协助意愿不能替代父母直接抚养的责任,且孩子年幼更需要母亲的亲密照顾。
(二)关于抚养费标准的确定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 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男方于某1税后月均净收入达7300余元,且有固定租金收入,月总收入近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2000元/月的抚养费。
- 孩子在幼儿园的托保费、奶粉纸尿裤、医疗保健等必要支出每月超过6000元,2000元抚养费仅占男方收入的20%,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范围。
针对男方主张的驳斥意见:- 男方称"月收入仅4500元左右"与事实不符。其所在国企虽受疫情影响,但银行流水显示其月均收入7300余元,且有额外福利和租金收入。
- 男方声称"不存在租金收入",但一审已查明其名下沙河口区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该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支持。
- 男方要求将抚养费降至1500元,明显低于其负担能力,也难以满足孩子基本生活需要,不符合"保障子女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关于探视权的设定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男方长期未履行父亲职责,自2019年12月分居后从未看望孩子,孩子与其感情生疏,突然频繁探视可能影响孩子情绪稳定。
- 孩子年仅三周岁,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合长时间离开母亲监护,尤其不适合在外过夜。
针对男方主张的驳斥意见:- 男方要求"每周探视一次且不少于24小时"过于频繁,不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二审法院最终确定"每月不少于三次",既保障了父亲探视权,又考虑了孩子适应能力。
- 男方主张"到女方家接送"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冲突,不利于孩子情绪稳定。探视地点应以有利于孩子为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更为妥当。
- 男方忽视孩子与母亲已形成稳定生活模式的现实,其探视频率应循序渐进,不宜一步到位。
(四)关于甘井子区房屋分割的关键突破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男方声称其父亲于启元出资69300元用于还贷,但仅提供存款回执,无法证明资金来源。该回执仅能证明经手人,不能证明出资人。
- 我方合理解释:男方经常倒班,委托父亲办理存款还贷符合常理;男方月收入近万元,完全有能力自行还贷,而其父母退休收入有限,不可能长期代为还贷。
-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该回执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于启元出资",将共同还贷部分从25076.57元恢复至94376.57元,房屋补偿款从23425元提高至88161.68元,增加6万余元。
针对男方主张的驳斥意见:- 男方提供其父亲的还款记录,但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无法排除是男方资金通过父亲账户转存的可能性。
- 男方称"父亲年龄原因不能办理抵押贷款才用其名义购房",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且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事实不符。
- 男方主张"父亲已还入10590.06元应扣除",但该部分还款发生时间在一审庭审后,且同样缺乏资金来源证明,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五)关于其他财产分割的应对策略
我方对男方其他上诉请求的应对:
- 公积金与养老保险金:男方认可一审计算方法,仅要求截止日期调整,但二审已明确该部分计算至一审判决前合理,无需调整。
- 理财产品与现金提取:男方未能证明相关款项在离婚时仍存在,一审已正确驳回女方相关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 租金收益:男方已承认沙河口区房屋出租事实,但女方未能证明租金具体金额及使用情况,法院未支持其分割请求合理。
- 医疗费与债务:女方主张的医疗费及债务涉及案外人,且缺乏充分证据,一审未予支持正确。
通过以上策略,我方成功维护了女方对孩子的抚养权,确保了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并在房产分割上取得重大突破,最终二审改判增加房屋补偿款6万余元,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在办理类似离婚案件时,应特别注重收集对方收入证据、厘清财产来源,并善于运用法律原则争取最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