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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胜诉案例—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5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因重婚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许某某(原告)与何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何某某在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与宣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构成重婚罪,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许某某发现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宣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某某返还847,086.84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宣某某返还许某某159,012.22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许某某认为返还金额应为324,030.06元;宣某某则主张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宣某某向许某某返还298,057.82元,支持了许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驳回了宣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立足核心事实,锁定不当得利关键证据

作为许某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明确本案的核心事实:何某某在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许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宣某某。这一事实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何某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解除了与宣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我们重点收集并组织了以下关键证据:

  1. 何某某向宣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包括何某某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3月18日向宣某某转账合计40,900元,以及2014年9月25日转账的50,000元;
  2. 微信转账记录: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向宣某某微信转账的详细记录,包括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通过微信号×××83向宣某某微信名"随遇而安"转账77,600元;
  3. 医院支付凭证:2016年6月5日、6月6日、8月2日何某某向北京和美妇儿医院支付的53,993.77元,经何某某本人确认系宣某某生育非婚生子的费用;
  4. 生效法律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许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事实。
    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宣某某获取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二、精准适用法律,论证不当得利的成立

    针对本案,我们重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第1042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们向法院明确阐述: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许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宣某某,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和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宣某某明知何某某已婚仍接受其财产,不具有善意,其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三、针对对方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针对宣某某主张的"雇佣关系"抗辩:
      宣某某声称其为何某某处理公司事务,部分款项系代垫费用和劳动报酬。对此,我们指出:

  5. 宣某某提交的"网站托管合作协议"系一审判决后补签,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16日,真实性无法核实;
  6. 宣某某未能提供何某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授权文件,证明何某某有权以个人名义雇佣宣某某处理公司事务;
  7. 即使存在雇佣关系,也应由公司而非何某某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何某某以个人名义支付公司费用,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8. 宣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接受已婚人士大额财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针对宣某某主张的"借款"抗辩:
    宣某某提交了5万元和6万元的借条,声称为何某某借款。我们反驳:
  9. 借条落款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明显是事后补签,不符合常理;
  10. 借款关系应有借款合意、交付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宣某某仅提供借条,缺乏转账记录等佐证;
  11. 何某某与宣某某存在特殊关系,借条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为掩盖不当得利而虚构债务的可能;
  12.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宣某某应就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证据明显不足。
    针对宣某某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
    宣某某认为许某某在2020年5月14日离婚案件庭审时已知晓转款事实,起诉时间(2024年7月16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们有力反驳:
  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4. 许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于2021年12月29日才生效,此前许某某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及分割情况;
  15. 离婚判决生效前,许某某对何某某转移财产的具体数额和性质无法准确判断,不具备主张不当得利的条件;
  16. 本案起诉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距离离婚判决生效日2021年12月29日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针对宣某某主张的"应扣除何某某份额"抗辩:
    宣某某认为即使需要返还,也应扣除何某某应得的1/2份额。我们指出:
  17. 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被认定为重婚罪,属于重大过错方;
  18.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9. 何某某转移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全部返还,何某某因自身过错不应再享有该部分财产权益;
  2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已判令何某某向许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但未对本案涉及的不当得利财产进行处理,不影响许某某另行主张权利。

    四、精确计算金额,确保主张合理有据

    针对返还金额的计算,我们采取了严谨的对账方法:

  21. 全面梳理双方转账记录:确认何某某通过微信向宣某某转账356,056.85元,宣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转账323,306.68元,差额为32,750.17元;
  22. 纳入医院支付费用:何某某向北京和美妇儿医院支付的53,993.77元,经何某某本人确认系宣某某生育费用,应计入返还范围;
  23. 核对银行转账记录:确认2014年9月25日何某某向宣某某转账50,000元等银行转账差额;
  24. 排除无关主张:对许某某主张的车辆、房屋等大额财产,因证据不足未予主张,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证据支持。
    通过这种精确计算,我们成功将一审认定的159,012.22元提高至298,057.82元,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合法权益。

    五、把握程序要点,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在程序方面,我们特别注意:

  25. 诉讼时效把握: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
  26. 证据收集时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即开始收集何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
  27. 财产保全措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宣某某银行存款85万元,确保判决可执行;
  28. 二审补充证据:针对一审认定错误,二审中补充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等新证据,有效推翻一审错误认定。
    特别针对宣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后补证据",我们及时指出其证据瑕疵,强调证据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二审补交的证据不应被采纳,有效维护了程序正义。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为当事人许某某争取到了298,057.82元的财产返还,比一审判决多获支持近14万元,充分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