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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成功获赔20万元—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5 公司法务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程某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和某源公司长春桥店多次充值购买美容服务,累计支付306780元,后又于2022年9月、10月分别支付3980元和2900元,共计313660元。2023年2月,安某将店铺转让给张某乙,但未告知程某合同主体变更情况。2023年4月,和某源公司注销,清算时安某、张某甲未通知程某申报债权。程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返还31366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安某、张某甲赔偿程某20万元。安某、张某甲不服上诉,请求改判赔偿1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立足合同关系主体,明确责任承担方

作为程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牢牢把握合同关系主体这一关键点。和某源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与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2023年2月安某将店铺转让给张某乙,但安某、张某甲从未告知程某合同主体变更情况,程某一直以为是在原主体下接受服务。这一点从程某与"京某然抗衰中心"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晰证明——直至2024年3月程某才得知合同主体可能变更。
法律依据上,《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安某、张某甲未经程某同意单方变更合同履行主体,故合同相对方仍为和某源公司。这一法律观点在一审、二审中均得到法院支持,为我们后续主张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抓住清算程序违法,锁定股东赔偿责任

和某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注销,而安某、张某甲作为清算组成员,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虚假承诺"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实际上,程某尚有大量服务项目未完成,属于明确的已知债权人。
我们重点运用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庭审中,我们明确指出:安某、张某甲明知程某尚有美容服务项目未完成,却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即办理注销登记,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这一法律观点被两级法院完全采纳,成为我们胜诉的关键法律依据。

三、针对对方"档案已移交"主张的有力驳斥

安某、张某甲上诉称"全部客户档案已移交给程某",试图将举证责任转嫁给程某。对此,我们从以下角度进行了专业反驳:

  1.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和某源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完整的客户档案。安某、张某甲作为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有义务提供完整档案证明服务履行情况,而非将责任推给消费者。
  2. 证据链分析:虽然张某乙提交了3张《护理记录表》照片,但这些记录表仅显示部分项目剩余情况,与程某主张的13项共计272次服务明显不符。特别关键的是,安某、张某甲自认程某尚有"明星脸"等赠送项目未完成,而这些项目却未体现在3张记录表中,其主张自相矛盾。
  3. 高度盖然性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我们指出:安某、张某甲无法证明已移交全部档案,且和某源公司擅自变更服务提供方并注销,导致程某难以取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合理酌定剩余未完成项目金额。

    四、针对"金额过高"主张的专业应对

    安某、张某甲声称"仅剩2500余元未服务",我们通过以下策略有效反驳:

  4. 项目完整性论证:我们详细梳理了程某所有付款记录与服务项目对应关系,指出2022年1月9日6万元"明星脸"服务期5年、2022年3月29日4万元升级为8年服务等长期项目,远非对方所称"仅剩小额项目"。
  5. 自认事实利用:安某、张某甲在庭审中自认程某尚有"明星脸"等赠送项目未完成,我们抓住这一自认,指出这些赠送项目同样是程某支付费用涵盖的内容,应计入未完成服务范围。
  6. 合理酌定支持:针对对方质疑"20万元过高",我们强调一审法院的酌定是综合考虑了3张护理记录表内容、程某继续接受服务情况及自认完成项目等多方面因素,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具有充分合理性。

    五、应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指责的专业回应

    安某、张某甲指责程某"隐瞒事实"、"隐匿关键证据",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有力澄清:

  7. 档案移交事实:2024年3月27日程某与张某乙面谈时,张某乙明确表示"我把档案都给你拿过来",并约定"如果我去你们店里做,我就带着档案去到现场签字"。3月30日张某乙询问员工"她档案拿走了吗"得到肯定回复,证明程某仅取走部分档案。
  8. 诚信原则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我们指出程某作为消费者,在发现服务主体变更后立即主张权利,要求查看合同、索要档案,恰恰体现了诚信原则,而非对方所称"隐匿证据"。
  9. 举证责任倒置:在服务合同纠纷中,服务提供者负有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安某、张某甲无法提供完整档案证明服务履行情况,却指责消费者"隐瞒",明显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维护了程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法院最终认定安某、张某甲应赔偿20万元,为类似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