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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因章程效力被撤销而确认不成立—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188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股东为赵某(持股30%)和余某(持股70%)。2024年11月8日,余某单方面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延长公司营业期限、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赵某起诉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理由是未获全体股东同意。一审法院依据2021年备案的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即可通过决议),驳回赵某诉求。二审中,赵某提交新证据:海城市法院行政判决已撤销2021年公司章程备案,确认该章程系市场监管部门自动生成,缺乏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据此改判,确认2024年11月8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思路:以生效行政判决为突破口,锁定原始章程效力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推翻一审判决依赖的2021年公司章程效力。作为赵某代理律师,我们采取“双线并进”策略:

  1. 民事诉讼同步推进:在股东会决议纠纷一审中,立即申请中止审理,同步提起针对2021年章程备案的行政诉讼;
  2. 证据精准补强:当行政判决确认2021年章程无效后,立即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该生效判决,彻底瓦解对方依据。
    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与法律依据
    • 核心证据:(2025)辽03行终17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明确认定2021年章程“系市场监管部门自动生成,无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否定其法律效力。
    • 原始章程约束力:2013年公司章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该条款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可自主约定表决规则),且经工商备案合法有效。
    •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四项——“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比例的,决议不成立”。2024年11月8日股东会仅余某一人表决(70%),未达到“全体股东通过”要求,依法应认定不成立。

      (二)针对对方观点的逐条驳斥

      对方主张一:“2021年公司章程经工商备案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按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即成立”

    • 驳斥
  3. 工商备案不等于股东真实合意。行政判决已查明:2021年章程系系统自动生成,股东仅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对议事规则修改毫不知情。市场监管部门自认“电子签名系拷贝上去”,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的强制性规定。
  4. 备案行为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该章程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以“未被撤销前有效”为由拒绝中止审理,明显混淆行政行为效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对方主张二:“另案行政诉讼与本案无关,不影响股东会决议效力”
    • 驳斥
  5. 本案争议焦点是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有效章程的表决规则。2021年章程若无效,则必须回归2013年章程。行政诉讼结果直接决定本案裁判依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情形,一审拒绝中止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 对方混淆“行政行为效力”与“民事合意效力”。行政判决撤销备案,仅否定章程公示效力,但核心在于确认章程缺乏股东合意——这恰恰是民事纠纷中判断章程效力的关键事实。
    对方主张三:“2024年10月24日股东会未形成决议,故11月8日股东会合法”
    • 驳斥
  7. 2024年10月24日股东会记录明确载明:赵某提议解散公司、余某提议修改章程,两项议题均因“未获全体股东同意”未通过(赵某举手同意解散,余某反对;余某提议修改章程,赵某反对)。该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8. 余某在11月8日强行召开股东会,本质是对10月24日已表决事项的重复决议,违反“一事不再议”原则。且其通知程序违法:10月24日会议刚结束,余某即于当日通过微信通知11月8日开会,未满足2013年章程“提前15日通知”的要求。

    (三)关键操作要点

  9. 行政诉讼先行
    • 在发现2021年章程异常后,立即以“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重点固定“市场监管部门自认电子签名系拷贝”的关键证据(如本案中市场管理局的自认笔录)。
    • 申请法院调取工商档案中的电子签名原始数据,证明签名非股东操作。
  10. 民事诉讼程序把控
    • 一审阶段及时提交中止审理申请,附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明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若法院拒绝中止,二审中立即补充行政判决生效文书,并强调“一审事实认定基础已不存在”。
  11. 章程效力回溯论证
    • 重点论证2013年章程的持续有效性:公司从未依法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2021年所谓“股东会”仅涉及经营范围变更),原始章程始终约束全体股东;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公司章程修改必须经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工商备案仅具公示效力,不能补正意思表示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