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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中抽逃出资认定与表决权合法性争议—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4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原告刘某生诉称,被告某某商砼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免去其监事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024年8月9日作出的将其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23年10月9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024年8月9日股东会决议无效,但驳回了刘某生要求恢复监事工商登记的请求。刘某生与某某商砼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刘某生作为原告在核心诉讼请求上胜诉,某某商砼公司败诉。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策略要点

1. 紧扣程序违法事实,强化决议不成立的法律依据
在处理2023年10月9日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时,我们重点抓住程序违法这一关键点。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会必须依法通知全体股东,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股东签名。本案中,某某商砼公司无法提供任何会议通知记录、签到表、会议记录等基础证据,仅有一份仅有折某某签名的决议文件。我们向法院强调:公司虽辩称"通过电话通知"且"刘某生委托代办",但未提交任何通话记录、委托书等证据佐证。这种"口头通知"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要求,严重剥夺了刘某生作为股东的表决权。
2. 驳斥对方"知情即视为同意"的错误观点
针对某某商砼公司主张"刘某生发送身份证照片即视为知情同意"的观点,我们明确指出:股东知情不等于同意,更不等于履行了法定通知程序。发送身份证照片可能用于多种场合(如办理银行业务、工商变更等),不能反向推定刘某生知晓并认可股东会内容。我们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强调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核心在于"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非股东是否"实际知晓"。

(二)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策略要点

1. 精准识别抽逃出资事实,但避免陷入过度辩论陷阱
在2024年8月9日除名决议问题上,我们采取了"承认部分事实但否定法律后果"的策略。我们坦承刘某生于2011年3月18日实缴300万元出资,后通过王某丹账户收到300万元转款这一事实,但明确指出:抽逃出资的认定不等于除名决议必然有效。我们向法院强调,股东会决议效力不仅取决于被除名股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更取决于表决股东是否具备合法表决权。
2. 重点突破表决主体资格瑕疵,直击决议无效核心
我们集中火力攻击折某某的表决权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