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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僵局争议中公司解散诉求被驳回—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8 公司法务


本案是一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二审诉讼,上诉人徐某甲要求解散某甲公司,但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获得胜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徐某甲受让某甲公司39.54%股权成为股东。此后,徐某甲与公司大股东孙某甲产生矛盾,认为公司长期没有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混乱。2022年10月,徐某甲首次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被法院驳回。2024年6月,徐某甲再次起诉,主张某甲公司已持续2年5个月未召开合法股东会、无董事会达21年,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损,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徐某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某甲公司法律顾问,我们在本案中采取了以下核心策略:
(一)聚焦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破除"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主张

  1. 关键证据组织:我们系统收集了公司持续经营的客观证据,包括:
    • 2024年4月至2025年9月期间5次股东会通知及决议文件,证明公司能正常召开股东会
    • 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状况》报告,证实公司持有9处房产,年租金收入稳定
    • 向三位股东定期发放款项的银行凭证,证明公司持续盈利并分配收益
  2. 法律依据运用: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需达到"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的程度。我们通过证据证明:
    • 公司在诉讼期间多次通知徐某甲参会,其均以"会议内容属于董事会职权"为由拒绝出席
    • 2024年9月两次股东会已有60.46%股权代表出席并形成有效决议
    • 公司组织机构运行正常,不符合"权力机构瘫痪"的法定解散条件
      (二)精准反驳"股东利益受损"主张
      针对徐某甲提出的四大损失主张,我们逐项驳斥:
  3. 关于"经济损失407.8万元"
    • 徐某甲仅提供单方计算数据,无审计报告、司法鉴定等客观证据
    • 我方提交的财务凭证显示公司2020-2025年持续向股东发放款项,徐某甲本人也确认收到
    • 特别指出:徐某甲将"按股权比例发放的团队工资"错误主张为"未分红",而三方股东均确认这是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4. 关于"物业安全风险"
    • 徐某甲提交的《致政府部门信函》属单方陈述,无监管部门认定文件
    • 我方补充155户业主联名信,证明物业服务获长期认可
    • 强调公司成立23年无安全事故记录,反驳"重大安全风险"说法
  5. 关于"某乙公司清算损失"
    • 出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独立经营的工商登记资料
    • 说明6万元/月设备租赁费有合同依据,属正常商业安排
    • 指出徐某甲作为某甲公司股东,无权主张某乙公司清算损失
  6. 关于"市值下降"
    • 揭露其"每股下降10万元"无评估依据
    • 提供公司近年租金增长数据(从220万增至350万),证明资产增值
      (三)破解"穷尽救济途径"陷阱
      徐某甲声称已尝试40-45万元/股股权转让未果,我们重点论证:
  7. 内部救济未穷尽
    • 指出《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
    • 徐某甲从未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反而拒绝参加已召开的股东会
    • 其"要求先选董事再议他事"的主张,混淆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
  8. 外部救济途径多样
    • 列举《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路径
    • 说明可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指出其拒绝接受50.5万元/股收购报价(前案自认),证明未真诚寻求和解
      (四)社会效果论证强化胜诉基础
      针对徐某甲"无员工安置问题"的主张,我们补充:
    • 提交155户业主联名信,证明公司承担社区物业服务
    • 出示社保缴纳记录,证实有12名正式员工(徐某甲误认为"无社保员工")
    • 引用《公司法》立法目的,强调司法解散应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对徐某甲核心观点的针对性驳斥
  9. "股东会内容违法"论
    •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范的是股东会召集程序,非会议内容
    • 某甲公司《章程》第七条明确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威尔士健身房退租、某乙公司清算等事项直接影响公司资产,属股东会决策范畴
  10. "21年无董事会"论
    • 《公司法》允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董事会(第六十八条)
    • 某甲公司《章程》虽规定设董事会,但全体股东2020年3月决议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变"
    • 徐某甲入股时明知公司治理结构,现以此为由主张解散有违诚信原则
  11. "前案判决后损失扩大"论
    • 出示2023年11月-2025年9月股东分红记录,证明持续盈利
    • 说明407.8万元损失包含"税收损失"等臆测数据,无税务机关认定
    • 指出所谓"不当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律师费属正常经营成本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证明某甲公司经营管理正常、持续盈利,股东矛盾可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解决,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徐某甲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企业持续经营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