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对赌协议触发条件成立—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回购对赌协议纠纷。原告(我方客户)作为投资方于2023年2月向某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获得8.5714%股权。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若出现特定情形(如前轮投资人触发回购、公司收入下滑超40%、管理层重大变化等),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吴某、李某回购股权。2025年3月,某甲公司工厂停产、吴某失联,且前轮投资人科创企业已申请仲裁要求回购。我方据此起诉要求吴某、李某回购股权并支付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关于股权回购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全费的主要诉求,仅驳回了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此,我方作为原告方为胜诉方。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精准锁定回购条件触发点
- 前轮业绩对赌触发关键证据
我方重点围绕"前轮业绩对赌失败触发回购"这一条款展开。通过调取2020年投资协议,确认某甲公司2021-2023年累计收入仅1.37亿元,未达到承诺1.8亿元的80%(1.44亿元)的硬性指标。同时收集科创企业已向南通仲裁委提起仲裁的受理通知书,形成"前轮投资人已行使回购权"的完整证据链。该策略直击《补充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成为法院认定回购条件成立的核心依据。 - 主营业务变更的实质认定
针对"公司擅自更改主营业务"条款,我方未纠缠于表面业务形态,而是通过被告自认"已将业务外包"的事实,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论证外包行为导致公司丧失核心经营能力,构成实质主营业务变更。该论证使法院认可触发《补充协议》第三条第7项约定。 - 管理层重大变化的立体举证
通过三重证据构建管理层变化事实:- 微信记录:吴某亲口承认"情绪崩溃无法正常交流"并称"想死的心都有";
- 现场证据:工厂停工照片及律师实地调查记录;
- 被告自认:庭审中确认副总裁张某、王某离职。
该组证据形成逻辑闭环,使法院采信"创始股东失联+高管离职+工厂停产"构成管理层重大变化。(二)有效破解被告抗辩要点
- 针对"回购条件未触发"的驳斥
被告声称2024年收入下滑未超40%,我方指出:- 其提供的2024年审计报告严重逾期(2025年6月出具),违反《补充协议》"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的约定;
- 重点强调前轮回购已触发的核心事实,使单项条件成立即可启动回购,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 引用法院认定"多项回购条件已成立"的裁判逻辑,证明被告对触发条件的理解过于狭隘。
- 破解"未书面通知"的程序障碍
针对被告主张"未收到书面回购通知",我方采取双轨策略:- 法律层面:阐明《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系履行期限起算点,非回购条件本身;
- 实务层面:主张法院送达起诉状即产生书面通知效力,援引《民法典》第565条关于通知到达生效的规定。
该论证使法院明确认定"起诉状送达即完成通知义务"。
- 应对"违约金过高"的精准计算
预判被告将质疑10%年利+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的叠加,我方提前准备:- 区分法律性质:主张10%系投资回报对价,违约金系逾期补偿,二者性质不同;
- 主动调整诉求:庭审中明确"若法院认为过高,请求优先保障10%固定收益";
- 提供替代方案:建议违约金按LPR计算,既守住核心利益又体现合理让步。
该策略使法院在支持10%固定收益的同时,仅对违约金标准作适度调整。(三)关键证据的攻防布局
- 审计报告时效性攻防
针对被告提交的2024年审计报告,我方当庭指出:- 违反《补充协议》第11条"年度结束后90日内提供"的强制性约定;
- 2025年6月出具的报告已丧失作为2024年度审计的法律意义;
- 逾期提交的报告不能作为认定2024年收入的依据。
该质证直接导致法院对2024年审计报告不予采信。
- 股东会决议瑕疵应对
预判被告质疑2022年股东会决议与2023年协议的时间矛盾,我方采取:- 重点论证决议内容的延续性:决议中"为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系对潜在投资的预先安排;
- 引用《公司法》第16条,说明股东会决议效力独立于协议签订时间;
- 转移焦点:强调即使决议瑕疵,不影响创始股东个人回购义务。
该策略使法院将审查重点聚焦于创始股东责任。
- 律师费支付凭证闭环
针对被告"律师费未实际支付"的抗辩,我方构建完整证据链:- 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
- 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付款时间;
- 律师费发票开具时间与付款时间吻合。
该组证据形成"合同-付款-开票"闭环,彻底封堵被告抗辩空间。(四)诉讼策略的动态调整
- 连带责任请求的弹性处理
预判某甲公司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我方采取:- 主诉坚持连带责任,保留法律主张空间;
- 备诉重点保障创始股东责任,确保核心诉求实现;
- 庭审中主动强调"即使担保无效,不影响创始股东个人义务"。
该策略使法院在驳回连带责任请求的同时,全额支持创始股东付款义务。
- 利息计算的分段设计
针对被告质疑"应分段计算利息",我方主动将3000万元拆分为:- 2023年3月13日支付的1500万元;
- 2023年6月14日支付的1500万元。
该设计既符合《补充协议》"实际投资年限"约定,又避免被告以计算方式错误抗辩。
- 违约金起算点的精确把控
通过计算法院送达时间(2025年6月12日)+30日宽限期,精准主张:- 违约金起算日为2025年7月13日;
- 避免因起算时间错误导致诉求被削减。
该细节处理使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