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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权性质争议胜诉案—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5 公司法务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起股权回购纠纷。刘某(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与柴某(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签订《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约定刘某向柴某支付2090万元,受让杭州某公司190万股股份并由柴某代持。协议约定若杭州某公司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报上市材料,刘某可随时要求柴某按每年12%的复利价格回购股权。后因杭州某公司未按时上报上市材料,刘某要求回购股权,但柴某未履行。刘某起诉要求柴某及杭州某公司共同支付回购款32908000元,并要求张某、柴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股权回购权系形成权,因超过6个月除斥期间而灭失,仅支持柴某按承诺函支付本金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了回购权系形成权的认定,但调整了款项计算方式。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股权回购权系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改判张某、柴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持了刘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法律问题精准定位

作为刘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精准定位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原审法院错误地将股权回购权认定为形成权,导致适用6个月除斥期间而使权利灭失。我们通过深入研究,明确指出:

  1. 回购权本质是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根据《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约定,刘某要求回购时需柴某配合履行付款义务,不能单方产生法律关系变更效果。回购权的实现依赖于柴某的实际履行,若柴某拒绝,刘某必须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这完全符合请求权"需他人配合"的特征。
  2. 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我们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强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而非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本案中,回购条件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触发,柴某于2024年5月29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债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刘某于2024年8月19日起诉完全在时效期内。

    二、有力驳斥对方主要观点

    针对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我们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

  3. 驳斥"回购权系形成权"观点
    • 对方主张:依据《法答网精选答问》,股权回购权应适用6个月合理期间。
    • 我方反驳: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对"合理期间"作出统一限制,且该"答疑"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重要的是,《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刘某可随时选择",说明该权利需双方履行才能实现,不符合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的本质特征。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明确认定"回购权的行使并非单方通知即生效,需依赖柴某的配合"。
  4. 驳斥"保证期间已过"观点
    • 对方主张:保证期间为6个月,刘某未在回购条件成就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我方反驳:因主债权(回购权)系请求权且仍在诉讼时效内,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柴某2024年5月29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债务,应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刘某2024年8月19日起诉未超过6个月保证期间。再审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认定"杨某甲于2024年8月19日提起诉讼,主张张某、柴某乙承担担保责任并未超出担保期限"。
  5. 驳斥"杭州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观点
    • 对方主张:杭州某公司非协议签订方,不应承担责任。
    • 我方反驳:虽然我方主张杭州某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应承担责任的请求未获支持,但我们充分论证了柴某作为杭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收取股权转让款用于公司债务清偿,构成财产混同。虽然再审法院认为"仅以杭州某公司受益为由要求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但这一论证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思路。

      三、关键证据的充分运用

  6. 《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的精准解读
    • 重点突出协议第四条"刘某可随时选择继续持有或要求回购"的约定,强调该条款中的"要求"一词表明需对方配合履行,而非单方形成权。
    • 指出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每年12%复利)进一步证明该交易具有债权投资特征,而非纯粹的股权投资。
  7. 柴某2024年5月29日《承诺函》的关键作用
    • 该证据直接证明柴某确认债务并同意履行,不仅中断了诉讼时效,还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
    • 我们成功论证该《承诺函》是"双方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为保证期间的起算提供了明确时间点。
  8. 杭州某公司2024年3月8日经营情况说明
    • 该证据证明杭州某公司上市申报工作暂停,直接触发了回购条件,为回购权的产生提供了事实基础。

      四、诉讼策略的灵活调整

  9. 再审申请的精准切入点
    • 针对原审判决的核心错误(将请求权误认为形成权),我们集中火力攻击这一法律适用问题,避免在次要问题上分散精力。
    • 通过详细论述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本质区别,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成功说服再审法院改判。
  10. 诉讼请求的合理调整
    • 虽然未能使杭州某公司承担责任,但我们坚持要求张某、柴某乙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核心诉求最终获得支持。
    • 在款项计算上,我们坚持按协议约定的复利计算方式(每年12%),而非简单按本金加普通利息计算,最终使刘某获得32908000元而非2090万元的款项。
  11. 程序策略的有效运用
    • 抓住柴某2024年5月29日出具《承诺函》这一关键时间节点,准确计算保证期间,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实体权利丧失。
    • 在再审阶段,我们重点提交了关于请求权与形成权区别的学术论文和类似案例,强化法律论证的说服力。

      五、风险防控的全面考虑

  1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
    • 虽然主张杭州某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我们充分认识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难度,在主要诉求上仍聚焦于合同相对方柴某及保证人。
    • 针对杭州某公司的主张,我们准备了公司人格混同的补充证据,虽未获支持,但为未来可能的执行程序留下伏笔。
  13. 诉讼时效的主动管理
    • 在发现原审法院错误适用除斥期间后,我们立即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并强调柴某《承诺函》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作用。
    • 提前准备了刘某曾向柴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微信记录、邮件等),虽然最终未需使用,但体现了全面的风险防控。
  14. 保证责任的双重保障
    • 针对保证期间问题,我们同时从"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和"柴某承诺函重新确认债务"两个角度论证,确保至少有一个理由能被法院采纳。
    • 特别强调《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中"担保方自愿为甲方履行本协议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约定,排除保证责任免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