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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缓刑—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0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MCN优品商城"传销平台,被告人张某、王某被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该平台通过设置"新人激励机制""层级奖励""团队奖励"等机制,激励参与者发展下线会员。2023年12月,张某通过上线李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平台,并发展王某等14人为下线;王某随后发展李某某、唐某某等15人为下线。经鉴定,张某发展下线7层197人,非法获利9900元;王某发展下线6层161人,非法获利22387.09元。
公诉机关认为二人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最终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对"传销"性质的质疑与辩护

  1. 区分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
    在辩护中,应首先质疑"MCN优品商城"是否真正构成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传销与直销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商品交易及计酬模式。本案中,"MCN优品商城"确实存在真实商品(如胶原蛋白肽饮品),会员可提货消费,这与纯粹的"拉人头"式传销有本质区别。
    辩护重点:应强调该平台具有真实的商品流通属性,符合合法直销的"单层次佣金"特征,而非金字塔式的多层级返利。虽然平台商品价格虚高(实际成本2.3元/盒,平台售价456元/盒),但价格虚高本身并不等同于传销,许多商业模式中存在溢价销售现象。
  2. 分析计酬模式是否符合传销特征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重点:应论证"MCN优品商城"的计酬模式本质上是基于商品销售业绩,而非单纯依靠发展下线人数。平台设置了"加价2.6%出售"的机制,参与者主要通过商品差价获利,发展下线只是增加抢单机会的手段,而非直接计酬依据。这种模式更接近于合法的团队计酬直销,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对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地位的辩护

  3. 质疑"组织者、领导者"身份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辩护重点:张某、王某仅是平台中的普通店长,既未参与平台创建、运营,也未制定传销规则,仅是按照平台规则参与其中。当其发展的会员升级为店长后,与上线完全脱离关系,不再有层级隶属或交易关系。这种情况下,张某、王某仅对其直接发展的14人、15人负责,不应对其间接发展的多层人员承担责任。
  4. 质疑"发展下线人数"的计算方式
    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发展下线7层197人,王某发展下线6层161人,但二人均辩称只直接发展了14人、15人。
    辩护重点:应质疑鉴定机构将间接发展的人员计入被告人的下线人数是否合理。根据平台规则,当会员升级为店长后,即与上线脱离关系,形成独立的销售单元,其后续发展人员与原上线无直接关联。这种计算方式将多层级人员重复计入,导致人数虚高,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的"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认定标准。

    (三)对非法获利金额的质疑

  5. 区分"账面收益"与"实际获利"
    审计报告显示张某非法获利9900元,王某非法获利22387.09元,但王某辩称其还有3万余元货品被封存在系统中无法提现。
    辩护重点:应区分账面收益与实际获利。许多参与者在平台关闭前仍有大量未兑现的"订单",这些未兑现部分不应计入非法获利。特别是王某的情况,其实际可支配的金额远低于审计报告数字,甚至可能因最后几单亏损而实际无获利。
  6. 考虑商品的实际价值
    平台商品虽价格虚高,但参与者确实获得了实物商品。辩护时可主张应从获利金额中扣除商品的实际价值,因为这部分属于真实的商品交易,不应全部认定为非法获利。

    (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

  7. 自首情节的充分运用
    张某、王某均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辩护重点:应强调二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可提供到案经过的详细描述,证明二人无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配合态度良好。
  8. 从犯地位的确认
    公诉机关已认定张某、王某在传销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重点:应进一步论证二人在整个传销体系中的从属性。作为底层参与者,二人既未制定规则,也未控制资金,仅是按照平台规则参与,获利微薄(张某仅获利9900元),远低于组织者李某等人(获利90万元),应认定为作用极小的从犯,依法应大幅减轻处罚。
  9. 社会危害性评估
    辩护重点:应评估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虽然平台宣称有大量参与者,但实际活跃并产生交易的人员有限(鉴定报告中"至少一项不为空"的人数远低于总人数),且多数参与者可通过提货获得实际商品,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可收集部分参与者证言,证明其并未遭受实际经济损失。

    (五)缓刑适用的辩护

  10. 符合缓刑条件的论证
    辩护重点:应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等方面论证适用缓刑的合理性。张某、王某均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获利金额不大,且已认识到错误,愿意退赃退赔。二人在社区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家属愿意配合监管,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11. 反驳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
    判决书中提到社区矫正机构以"社会关系复杂、家属无监管能力、村委会不愿意接纳"为由不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重点:应提供反证,如社区证明、家属监管承诺书等,证明二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指出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缺乏具体依据,仅凭主观判断,不应作为不适用缓刑的决定性因素。

    (六)其他有效辩护点

  12. 平台运营模式的模糊性
    辩护重点:应强调"MCN优品商城"的运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传统传销有区别。许多参与者包括张某、王某最初也是被"正规电商"的宣传所吸引,主观上并无参与传销的故意。这种认知模糊性应作为减轻责任的因素。
  13. 证据链的完整性质疑
    辩护重点:应质疑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如司法鉴定仅依据平台数据,未考虑数据真实性;审计报告仅计算了部分交易,未全面反映亏损情况;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通过质疑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削弱指控的证明力。
  14. 比例原则的适用
    辩护重点:应从刑罚的必要性和比例性角度论证。对于仅获利几千至两万余元的底层参与者,判处实刑明显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引用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证明缓刑是更为适当的处罚方式。
    通过以上多角度的辩护策略,律师可以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也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特别是在证据不足以完全推翻指控的情况下,重点放在减轻处罚和争取缓刑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