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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俊、邓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4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张某俊、邓某二人因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转移诈骗资金而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张某俊在不明身份的上线安排下,先后在河南新郑取走被害人宋某红被诈骗的30万元现金,在山西临汾取款时被当场抓获;随后张某俊又介绍邓某加入,二人共同在河北邯郸取走约14万元现金,在河北晋州取走被害人周某亚被诈骗的5.5万元现金;邓某单独在石家庄鹿泉取被害人秦某菊被诈骗的15万元现金时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张某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意见,判处张某俊有期徒刑一年,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关于张某俊的辩护策略

  1. 未遂情节的充分论证
    张某俊在山西临汾取款时被当场抓获,该笔犯罪行为属于未遂。辩护人应重点强调此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主张对临汾案件部分应大幅减轻处罚。同时,应明确指出临汾案件已被行政拘留十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应将行政拘留十日折抵刑期,避免重复处罚。
  2. 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张某俊当庭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应强调其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更大程度的从宽处理。
  3.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论证
    张某俊在犯罪中仅是执行者角色,未参与上游诈骗活动,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违法所得仅为700元,获利比例极低(每万元仅得2-3元),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应与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进行区分,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
  4. 前科问题的合理解释
    虽然张某俊有盗窃罪前科和行政违法记录,但应强调前科与本案性质完全不同,盗窃罪发生在2020年,距今已四年多,且为轻微犯罪(拘役四个月),不应过度影响本案量刑。同时,应说明张某俊已认识到错误,有改过自新表现。

    (二)关于邓某的辩护策略

  5. 初犯、偶犯的有利情节
    邓某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辩护人应重点突出其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此次犯罪系受张某俊引诱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较好的改造可能性,请求法院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6. 坦白情节的充分运用
    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强调其坦白情节对案件侦破的重要作用,主张给予从轻处罚。
  7. 主动退赃的积极表现
    邓某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00元,表明其真诚悔罪、愿意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态度。应强调这一积极行为,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甚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8. 获利比例的准确界定
    辩护人应澄清邓某与张某俊约定的抽成比例实为"每万元抽取100元"而非"140元",且邓某实际获利仅1000元,获利金额较小。应结合其参与犯罪时间短(仅一个月左右)、次数少(约3-4次)等因素,论证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9. 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估
    邓某仅是取款环节的执行者,未参与上游诈骗活动,对诈骗结果的发生作用有限。应强调其行为与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在社会危害性上的本质区别,避免"一刀切"的量刑。

    (三)共同辩护策略

  10. 犯罪数额的准确界定
    应仔细核对每笔涉案金额,区分既遂与未遂部分。对于张某俊在临汾的取款行为,应明确界定为未遂;对于邓某在鹿泉的取款行为,虽然被当场抓获,但已实际控制现金,应认定为既遂。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11. 违法所得的合理计算
    辩护人应详细核算二人的实际违法所得,张某俊700元、邓某1000元,远低于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获利水平。应强调二人仅是"跑腿"角色,获利极低,与组织者、策划者有本质区别。
  12. 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
    应指出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相较于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他们只是犯罪链条的末端执行者,对诈骗结果的发生作用有限,且未造成额外损失(诈骗资金已被转移)。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利用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其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甚至考虑适用缓刑(特别是对邓某)。
  14. 量刑建议的合理协商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更轻的量刑建议。对于邓某,可主张适用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建议适用缓刑;对于张某俊,可主张在一年以下量刑,同时争取罚金数额的降低。
    通过以上策略的综合运用,辩护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司法公正与温度。在类似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犯罪情节的轻重、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关键因素,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