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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4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张某、杨某甲二人通过边民互市渠道走私普通货物的刑事案件。根据判决书显示,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张某安排杨某甲将越南进口的山奈伪报为"干姜片",以及其他货物如干辣椒、胡椒、丁香等,通过边民互市方式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和应缴税款。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1日,张某安排杨某甲将越南人交给其清关进口的山奈变换品名为"干姜片"从某甲以边民互市方式申报进口,被现场扣押山奈27.06吨,价值121.77万元。另查明,自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二人通过边民互市进口干姜片、干辣椒、胡椒、丁香等货物共计价值2119.5674万元,偷逃税款479.30803万元(张某)和451.833046万元(杨某甲)。
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8万元;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法院认为二人以伪报品名、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关于走私故意与主观认知的辩护策略

  1. 边民互市操作模式的普遍性与行政默许
    边境地区长期存在通过合作社、村民小组向边民购买边民票申报货物通关的操作模式,且长期以来未受到刑事处罚。这种操作模式在天保口岸已成为行业惯例,甚至处于海关等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辩护策略应强调:张某作为当地居民,在长期观察和实践中形成了"这种操作虽然可能不完全合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主观认知。边民互市管理中存在大量类似操作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行为人难以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
    建议收集当地类似操作的行政处理案例,证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对此类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究的态度,以此论证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2. "不知情"抗辩的深化运用
    张某辩称其仅根据越南人授意按照干姜片申报进口,对货物真实情况不知情;杨某甲辩称其仅知道是干姜片,未看过货物。
    辩护策略应进一步挖掘:
    • 收集证据证明货主与越南方的直接联系,证明张某、杨某甲仅是中间环节的执行者
    •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显示二人确实仅按照上家指示操作
    • 强调在边民互市实际操作中,货代人员通常不直接接触货物实物,仅处理单证

      (二)关于犯罪数额与事实认定的辩护策略

  3. 走私货物数量的精确核对
    张某辩称起诉指控其走私胡椒170.511吨不实,应为118吨;杨某甲辩称参与时间应为2024年4月1日而非1月21日。
    辩护策略应:
    • 要求公诉机关提供精确的时间节点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杨某甲实际参与时间
    • 对胡椒等货物的具体数量进行逐一核对,要求查看原始拼车单、过磅单等
    • 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无法精确区分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4. 被查获山奈的犯罪形态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查获的山奈27.06吨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辩护策略应:
    • 引用《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强调走私行为在海关查验环节被发现,货物尚未完成通关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说明通关走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对比类似案例,证明被查获货物应区别于已成功走私入境的货物

      (三)关于偷逃税款计核的辩护策略

  5. 税率适用的法律依据争议
    辩护人提出应适用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和RCEP优惠税率。
    辩护策略应:
    • 深入研究"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税款计核中的适用
    • 论证RCEP协定和相关优惠税率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对原产地证明的认定标准
    • 提供专业税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支持适用更低税率的观点
  6. 计核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辩护人认为税款计核数额偏高。
    辩护策略应:
    • 聘请独立第三方税务专家对偷逃税款重新进行核算
    • 质疑海关计核中货物价格的确定方法,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计价依据
    • 对比同类货物的正常进口价格,证明计核价格不合理

      (四)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策略

  7. 从犯地位的强化论证
    虽然法院认定二人为从犯,但辩护可进一步强调:
    • 张某仅是受越南货主委托的中间人,非货物实际所有者
    • 杨某甲仅为打工者,领取固定工资而非按走私获利分成
    • 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在整个走私链条中处于最末端环节
  8. 特殊家庭情况的酌情考量
    张某妻子罹患癌症晚期这一事实虽与定罪无关,但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辩护策略应:
    • 提供详实的医疗证明和治疗费用单据
    • 强调张某犯罪动机与家庭困境的直接关联
    • 请求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9. 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的积极塑造
    针对法院认为"认罪态度较差"的认定:
    • 梳理被告人从侦查到审判阶段的供述变化,证明其认罪态度逐步改善
    • 提供被告人主动配合调查、退赃等证据
    • 提交书面悔过书和家属支持材料,展现真诚悔罪态度

      (五)程序性辩护策略

  10. 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仔细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
    • 对电子数据提取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规定》进行审查
    • 质疑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申请对关键证据的收集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
  11. 自首与立功情节的挖掘
    针对张某辩称其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
    • 详细梳理第一次讯问内容与后续侦查发现的关联性
    • 收集证据证明张某确实提供了关键线索
    • 论证符合特别自首的法律要件

      (六)替代性解决方案建议

  12. 行政处理优先原则
    建议提出:此类行为长期以来多以行政处罚处理,应遵循"刑行衔接"原则,避免将行政违法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灵活运用
    在确凿证据面前,可考虑:
    • 与检察机关协商认罪认罚具结
    • 争取更大幅度的量刑减让
    • 重点争取缓刑适用的可能性
  14. 罚金数额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高额罚金:
    • 提供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证明
    • 论证罚金数额应与实际获利相匹配
    • 建议分期缴纳或降低罚金比例
      通过上述多层次、全方位的辩护策略,可以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既维护法律尊严,又体现司法温度。在边境贸易特殊环境下,更应注重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过度刑事化对边境贸易生态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