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罚案件中的辩护要点—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章某甲等人在云南省建水县利民乡、盘江乡等地的山林中,多次使用射钉枪、弹弓、铁夹、猎套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非法猎捕白鹇、白腹锦鸡(箐鸡)、麂子、野猪、斑鸠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多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并通过手机照片、动物毛发等检材鉴定确认部分猎获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院最终认定:章某甲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因非法狩猎或非法持枪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均适用缓刑。
二、辩护策略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罪名、多名被告人、多种禁用工具及不同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案情复杂但证据链条相对完整。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构建有效辩护思路:
(一)精准区分“既遂”与“未遂”,争取对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或从轻处理
非法狩猎罪虽不要求必须实际捕获猎物即可成立(如设置禁用工具即可能构罪),但在量刑时,“是否实际造成野生动物死亡”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关键因素。
- 对于多次“诱捕未果”或“设夹未捕获”的行为(如第1、4、5、8、10、12起),应强调其属于犯罪未遂或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 特别是第11起中章某甲捕到松鼠后主动放生,体现其主观恶性较低,具备悔罪表现,应作为酌定从宽情节提出。
辩护时需结合《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主张对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在量刑上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式追责。
(二)严格审查野生动物价值鉴定依据,防止重复计算或错误归责
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评估,而该评估高度依赖电子数据(如手机照片)和间接物证(如羽毛、毛发)。辩护应重点关注:
- 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李某丙手机中的白鹇、白腹锦鸡照片是否确系章某甲所猎?若无直接证据证明章某甲参与该次猎捕,仅凭同案人手机存图就将全部价值计入其犯罪数额,存在归责不当风险。
-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如辩护人指出的“白鹇图片重复使用导致价值虚高”,虽法院未采纳,但在类似案件中仍可作为质疑鉴定意见客观性的突破口。
- 物种认定是否准确:章某甲家车库提取的是“小鹿”毛发,而手机照片显示的是“赤麂”,二者虽同属鹿科,但保护级别和基准价不同。若无法证明章某甲猎捕的就是赤麂,则2400元价值不应计入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总额。
因此,在质证环节应重点攻击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与唯一性,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
(三)围绕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展开精细化辩护
本案多名被告人获得缓刑,关键在于认罪态度和法定从宽情节的充分运用:
- 自首认定:李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最终获缓刑。这提示律师应尽早引导当事人配合调查,争取“自动投案”身份。
- 坦白与认罪认罚:除章某甲外,其余被告人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成为适用缓刑的重要基础。即便对部分事实有异议,也应避免全盘否认,可采取“承认行为、辩解性质”的策略。
- 立功线索需具体明确:章某甲辩称提供李某丙持枪线索构成立功,但法院认为其仅交代共同犯罪事实,不属揭发他人犯罪。这说明“立功”必须指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独立犯罪事实,且需有查证结果支撑。
此外,针对年长被告人(如李某丁近75岁)、家庭困难者(如需抚养老人小孩)、初犯偶犯等,应结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强调“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争取非监禁刑。
综上,此类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辩护,既要紧扣法律条文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界定,也要善于从证据细节、量刑情节和司法政策导向中寻找突破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