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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主从犯认定与罪名定性争议——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0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月,钟某1、钟某2、钟某3、李某四人在广东省龙门县龙城某丁店十楼组织多人以“梭哈”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公安机关于1月22日凌晨查处该场所,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扣押赌资合计折合人民币约18.5万元及赌博工具若干。公诉机关指控四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钟某1被认定为主犯,其余三人为从犯。钟某2、钟某3、李某均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建议;唯独钟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且不应认定为主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四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钟某1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三人分别获刑九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二、辩护策略分析

针对本案,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可围绕以下三个核心方向展开辩护,尤其适用于类似钟某1这类对罪名和主从犯身份提出异议的被告人:

(一)精准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型赌博罪”,争取罪名降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营业性、组织性、持续性和场所固定性”。辩护时应重点论证:

在本案中,钟某1辩称“都是朋友有空过来玩一下”,若能结合证人证言(如部分证人表示系首次到场、彼此不认识)强化“封闭性”“偶发性”特征,可能动摇“开设赌场”的定性基础。

(二)合理质疑主犯认定,争取从犯或作用相当的认定

即便法院坚持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仍可就主从犯划分进行辩护:

(三)综合量刑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即使罪名与主犯身份难以推翻,仍应充分挖掘有利量刑因素:

此外,对于钟某2、钟某3、李某等认罪认罚的从犯,辩护重点应放在缓刑适用上。尽管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可进一步强调:

综上,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紧扣“开设赌场”的法定构成要件,通过细节比对、证据矛盾分析和角色作用解构,实现罪名降格或量刑优化。即便一审未获理想结果,也为二审或申诉保留有力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