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近千万元仍获从宽处理?关键在于“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白某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29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2025年4月8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某强原系石家庄市某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长期分管财务工作。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女儿白某凝与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弓某刚对接,安排城投集团在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廊坊某街支行等多家银行大额存款,为弓某刚完成银行拉存款任务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弓某刚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97.6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白某强最初是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此过程中,他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上交了499万元涉案款。此后,监察机关对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案件经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赞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定白某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997.64万元(已退缴的49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本案虽涉及近千万元的巨额受贿,但最终量刑为六年六个月,低于一般“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下的十年以上起点刑期。法院之所以作出相对从宽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这些情节对普通公众理解司法实践中的“宽严相济”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自首情节成立,大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白某强最初因洗钱罪被调查,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其受贿事实。他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行为,属于“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法院据此对其减轻处罚,这是量刑明显低于常规的重要原因。
2. 自愿认罪认罚,体现悔罪态度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就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白某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均未翻供,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法院认为其态度诚恳,依法适用从宽政策,这也是现代刑事司法鼓励配合、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体现。
3. 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性
受贿罪不仅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还造成公共财产流失。因此,是否退赃是衡量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的重要指标。
白某强及其家属主动上交499万元(占受贿总额近一半),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追缴。法院认为其“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指未因受贿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损失),且退赃行为有助于挽回影响,故酌情从轻处罚。
4. 患有严重疾病,作为酌情考量因素
辩护人提交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的病历,证明白某强曾患急性心肌梗死等严重心血管疾病。虽然疾病本身不是法定从轻理由,但法院在综合评估其身体状况后,将其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从宽情节并非“免罪金牌”。法院依然严格认定其行为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罪(根据司法解释,300万元以上即属此档),并依法判处实刑、处以高额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这表明,即使有从宽情节,法律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立场毫不动摇。
此外,本案还揭示了一个常见误区:有人以为“没给国家造成损失”就不算严重犯罪。但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权钱交易”本身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廉洁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具体经济损失,只要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即构成犯罪。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这一点,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综上,白某强案的裁判逻辑清晰体现了当前反腐败司法实践中“既坚持高压惩治,又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对主动交代、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依法从宽,但绝不纵容;对腐败行为的法律后果始终保持严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