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转个账竟被判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策略分享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甲因两起独立事件被提起公诉:一是2023年1月,其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并协助操作手机银行APP,帮助转移非法资金共计156万余元,其中涉及11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119万余元;二是2024年12月,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147.09mg/100ml),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两起事实。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法院最终采纳该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辩护策略分析
尽管本案事实基本清楚、被告人认罪,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仍可从主观认知、证据合法性、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展开有效辩护,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具体策略如下:
(一)重点质疑“明知”要件——主张缺乏明确犯罪故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周某甲始终辩称:对方仅称“银行卡限额,需帮忙转账”,自己虽有所怀疑,但因当时饮酒、面对三人不敢反抗,且未被告知具体用途,故不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
辩护应强调:
- 周某甲系普通公民,非专业金融或法律人士,对“资金异常”的判断能力有限;
- 其行为发生在醉酒状态下,认知与判断力显著下降;
- 对方未明确告知资金性质,也未展示任何犯罪证据,难以形成刑法意义上的“明知”;
- 其事后才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说明此前并无通谋或共犯意图。
若能证明其“明知”仅为模糊怀疑而非确定认知,则可能动摇定罪基础,至少可争取降格为行政违法或适用更轻刑罚。
(二)挑战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申请排除瑕疵讯问笔录
辩护人提出,第二次至第五次讯问由一名民警与一名辅警进行,且存在签名不一致、无完整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虽然法院认定属“瑕疵证据”而非“非法证据”,但在辩护中仍可坚持:
- 辅警不具备独立讯问资格,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讯问过程缺乏全程录音录像,无法排除诱供、误导等风险;
- 笔录时间与卷宗登记不符,影响证据真实性。
即便法院未予排除,也可据此主张相关供述证明力较弱,应结合其他客观证据谨慎采信,避免仅凭口供定案。
(三)突出自首、悔罪与社会贡献,争取从宽处理
周某甲具有双重自首情节:
-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 在危险驾驶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此外,其有多年军旅及基层协警经历,曾为社会服务,属于退伍军人。辩护时应强调:
- 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 主观恶性小,未直接参与诈骗,仅被动协助转账;
- 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并取得李某甲书面谅解;
- 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诚恳。
这些情节均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从宽的规定,也是适用缓刑或轻判的重要依据。
(四)区分行为性质,避免“一刀切”入罪
周某甲的行为本质上是“出借银行卡+协助操作转账”,不同于专门收购、贩卖银行卡的“卡商”或组织洗钱团伙。其获利仅6494元,远低于涉案金额,说明并非以犯罪为业。
辩护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主张对“情节显著轻微”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个案,应审慎入罪,避免将普通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
(五)就危险驾驶部分争取非监禁处理(虽未成功,但策略仍具参考价值)
虽然危险驾驶罪本身法定刑较轻(拘役+罚金),但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罚后导致实刑。若能单独处理,或可适用缓刑。辩护时可指出:
- 血液酒精含量虽超80mg/100ml,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仅轻伤一级);
- 事故后积极救助、赔偿、取得谅解;
- 无逃逸、抗拒执法等恶劣情节。
此类情节在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可作为不起诉或缓刑考量因素。
综上,本案虽最终定罪量刑,但辩护空间依然存在。通过精准把握“明知”标准、严格审查取证程序、充分挖掘从宽情节,并结合当事人特殊身份与悔罪表现,可在类似“帮信罪”案件中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刑事化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