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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从犯认定与事实争议的辩护策略—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6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被告人艾某和龚某娟被指控为BV公司(BELLEVENTURE HOLDING(HK)LIMITED)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地区的成员。BV公司与亮碧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雄,公司以销售奶粉、保健品、红酒等产品为名,实际采用传销模式运作:根据参加者投资金额和发展下线人数决定级别和返利提成,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定性为传销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艾某发展下线16层、365人;龚某娟发展下线10层、71人。二人被控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引诱新人缴纳培训费,组织培训并担任讲师,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管理协助作用。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两名被告人均承认控罪但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艾某否认在马田进行讲课和组织人员;龚某娟否认组织、领导传销,否认担任讲师,且质疑下线人数统计不实。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首先明确传销组织的界定标准,质疑公司经营模式的定性

作为辩护律师,应首先针对传销组织的法律界定进行深入分析。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行为需同时具备三个特征:(1)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2)形成上下线关系;(3)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在本案中,辩护重点应放在:BV公司确实销售实际产品(奶粉、保健品等),且有明确的退货退款政策(如证人证言中提到"15天内退90%、60天内退60%"),这与纯"拉人头"型传销有所区别。虽然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传销,但作为刑事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
辩护策略:应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即使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行政传销,也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应强调,BV公司确实存在真实商品交易,产品具有市场价值和流通性,不能仅因存在层级返利就认定为刑事传销。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说明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多层次营销与刑事传销的区别。

(二)针对"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辩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非一般参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作用的人员。
辩护策略

  1. 否认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针对艾某和龚某娟的辩解,应重点收集证据证明二人并未实际担任讲师或组织培训。例如:
    • 调取鑫湘大厦、华强大厦等场所的监控录像,核实二人是否确实在指控地点组织培训
    • 收集其他参与者的证言,核实"讲师"身份的真实性
    • 分析微信聊天记录中"艾某回复蔡某玉'802要多讲价值...'"等信息,证明这只是普通成员间的交流,而非管理行为
  2. 质疑层级和人数统计的准确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艾某下线365人、龚某娟下线71人,但辩护应指出:
    • 鉴定过程是否告知被告人并允许提出异议?判决书中提到"在案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曾依法告知龚某娟对下线层级和人数的鉴定结论"
    • 传销组织中的"下线"统计往往存在重复计算、强迫加入等情况,应要求重新鉴定或提供详细统计方法
    • 证人证言中关于下线层级的描述多为主观推测,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3. 强调从属性地位:即使承认参与传销活动,也应证明二人仅是普通参与者:
    • 二人均受上级(如冯某文、冯某双)指挥,无决策权
    • 所获收益主要是产品销售差价,而非纯粹"拉人头"的返利
    • 无证据证明二人参与制定传销规则或分配机制

      (三)针对犯罪情节的辩护

      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从犯罪情节角度争取从轻处罚:

  4. 从犯地位的认定:判决书已认可"被告人在参与传销活动中并非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辩护应进一步强调:
    • 二人均是经他人介绍加入,非组织发起者
    • 无证据显示二人参与制定传销模式或规则
    • 所获利益远低于组织核心成员
  5. 犯罪数额与危害后果的辩护
    • 传销活动中的"投资金额"多为产品购买款,非纯粹诈骗所得
    • 证人证言显示部分参与者确实获得产品,甚至有人认为产品有效(如龚某娟称"这些饮品我平时也用来冲水喝,感觉喝了挺舒服")
    • 无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部分参与者主动退出并获得部分退款
  6. 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
    • 二人加入时可能确实相信这是合法商业模式(艾某称"2019年开始接触到这个公司,是去香港以前做代购的时候了解的")
    • 无证据证明故意欺骗下线,部分参与者是自愿加入并发展下线
    • 二人自身也是传销模式的受害者(如龚某娟称"我本身有肠胃病,这些饮品...感觉喝了挺舒服")

      (四)程序性辩护要点

  7. 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 电子证据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判决书中提到"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但应核实是否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提取
    •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被告人?龚某娟辩护人指出"无法证明此前已告知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
  8.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 多数证人自身也是传销参与者,证言可能存在为减轻自身责任而夸大他人责任的倾向
    • 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如吴某否认发展刘某微下线,但刘某微称吴某是其上家)
    • 证人对"传销"的认知可能受事后了解影响,其证言不能准确反映加入时的真实认知

      (五)量刑辩护策略

      即使罪名成立,也应从量刑角度争取最轻处罚:

  9. 初犯、偶犯情节:判决书确认"未发现被告人的违法犯罪经历",应强调二人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
  10. 认罪态度:虽然二人对部分事实有异议,但均"承认控罪",应主张构成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11. 社会危害性评估
    • 传销活动持续时间不长(从证言看主要集中在2023-2024年)
    • 部分参与者已获得退款(如黄某秀称"龚某娟退还了2万元")
    • 无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群体性事件
  12. 替代性量刑建议:可建议适用缓刑,理由包括:
    • 二人在社区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
    • 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相比组织核心成员)
    • 有固定住所和工作,便于监管

      (六)辩护策略的实施要点

  13. 证据收集与质证
    • 申请调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传销的完整依据
    • 要求重新鉴定下线人数和层级
    • 收集产品真实价值的证据(如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对比)
  14. 法律适用分析
    • 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构成要件,严格对照案件事实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 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15. 庭审策略
    • 针对关键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质疑其证言可靠性
    • 邀请行业专家出庭说明多层次营销与传销的区别
    • 提交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作为参考
      通过上述多层次的辩护策略,即使无法完全否定罪名,也能有效降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避免实刑。在传销案件中,关键是要区分一般参与者与组织领导者,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避免"一刀切"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