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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要点—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33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杨某深、韩某记与薛某荣(已判决)等人成立山东某鑫荣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开发"荣发商城"APP开展传销活动。该平台以购买黄金额外赠送金券为诱饵,要求参与者通过上线推荐码注册会员,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经鉴定,截至2022年2月,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4万余人,层级达57层。十二名被告人中,杨某深发展下线1594人(去重后),下线层数32层;柳某国发展下线2621人,下线层数49层,为发展规模最大的被告人。
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十二名被告人陆续到案。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指控情节严重。法院审理后认定十二名被告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等情节,均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判处罚金。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准确认定"组织、领导"行为边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传销组织的建立、策划、指挥、协调或宣传培训等关键环节,而非简单的发展下线。辩护时应重点区分:

  1. 区分"参与者"与"组织领导者":如柳某国辩称自己仅是参与者。辩护应着重分析其是否实际参与公司决策、资金管理、系统设计等核心环节。若仅是被动发展下线而无管理职权,应主张不构成"组织、领导"。
  2. 核实"发展下线"的真实性:司法鉴定显示柳某国发展下线2621人,但实际可能包含大量重复注册、僵尸账号。辩护应质疑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要求提供原始数据、去重算法及验证过程,强调"实际有效会员"与"名义会员"的区别。
  3. 分析职位与实际作用:如罗某添辩称仅负责农产品销售。应详细梳理其实际工作内容,证明其职责与传销核心业务(黄金销售、会员发展)无直接关联,避免因挂名职务被错误认定为组织者。

    (二)突破"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需同时满足"人数在120人以上"和"层级在3级以上"。辩护策略应聚焦:

  4. 质疑会员人数统计的准确性:鉴定意见显示平台有4万余会员,去重后7321人。辩护应指出:
    • 去重方法是否科学(仅按地址去重可能遗漏同一人多账号);
    • 是否剔除未实际投资、未发展下线的"睡眠会员";
    • 是否包含测试账号、内部员工账号等无效数据。
  5. 论证层级结构的非强制性:传销组织的"层级"应是基于发展关系的强制性结构。若平台允许会员自由选择上线(非严格单线发展),或下线发展不受上线控制,则不符合"层级"要件。可调取APP后台数据,证明会员关系网络呈网状而非树状。
  6. 区分个人责任范围:如周某辩称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发展下线人数。应强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责任人仅对其直接组织、领导的范围负责,而非整个传销体系。若其仅负责运营中心管理,未直接发展下线,应按实际管理人数而非平台总人数量刑。

    (三)善用法定从宽情节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获缓刑的关键在于充分运用从宽情节,辩护时应系统梳理:

  7. 自首与坦白的精准认定
    • 韩某记、张某林等主动投案被认定自首。辩护应注重收集投案过程证据(如通话记录、自首书),避免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丧失自首资格。
    • 对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如杨某深),应强调"如实供述"的及时性与完整性,争取坦白从宽。
  8. 从犯地位的充分论证
    • 所有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从犯。辩护应通过组织架构图、资金流向、决策记录等证明:
    • 被告人未参与公司设立、模式设计等核心环节;
    • 未实际控制资金或系统;
    • 仅在上级指派下从事辅助性工作。
    • 对比薛某荣等主犯的职责,凸显被告人的边缘性地位。
  9. 认罪认罚的策略运用
    • 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认罪认罚,可争取更大幅度的量刑减让。
    • 针对辩解"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如柳某国),可采取"事实认诺、法律争辩"策略:认可发展下线事实,但否认"组织、领导"性质,避免因完全否认事实丧失认罚机会。

      (四)创新性辩护要点挖掘

  10. 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争议
    • 若平台确有真实商品交易(如黄金),可论证其属于"团队计酬"的多层级营销,而非"拉人头"式传销。重点收集:
    • 黄金采购、发货的完整凭证;
    • 会员实际获得商品的比例;
    • 静态收益(商品差价)与动态收益(发展下线奖励)的占比。
    • 引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区分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
  11. 犯罪中止的可行性主张
    • 杨某深辩称"主动辞职属犯罪中止"。虽法院未采纳,但若能证明:
    • 辞职时主动切断与组织的联系;
    • 有效阻止下线继续发展(如收回推荐码、公开声明退出);
    • 未从中获取后续收益。
    • 则可能构成"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争取中止认定。
  12. 社会危害性的弱化论证
    • 强调多数会员系自愿参与,部分人实际获利(如王某利自述"赚了七八万元");
    • 提供被害人谅解书、退赔记录,证明社会危害已修复;
    • 对初犯、偶犯且家庭困难者(如罗某添),提交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突出适用缓刑的必要性。

      (五)证据体系的针对性质证

  13. 鉴定意见的突破点
    • 要求鉴定机构出庭说明:
    • 数据提取是否完整(如是否遗漏服务器日志);
    • 去重算法是否经第三方验证;
    • "下线层数"的计算逻辑是否符合传销特征。
    •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重点核查被告人直接下线数据。
  14. 言词证据的矛盾梳理
    • 对比同案犯供述:如薛某荣称杨某深为发起人,而杨某深称仅负责策划。应制作供述对比表,指出矛盾点,削弱证据可信度。
    • 质疑证人身份:部分证人(如董某菊等)既是员工又是会员,其证言可能受利益影响。
  15. 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 租房合同、软件开发合同等仅证明公司存在,不能直接推定传销性质;
    • 会员注册数据需结合支付记录,证明"以购买商品为名"的实质。
      综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应立足于"行为性质界定—情节轻重认定—从宽情节运用"三层逻辑,通过精准拆解传销构成要件、科学质疑数据统计、系统论证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结果。尤其在当前打击传销力度加大的背景下,避免简单否认事实,而应聚焦法律适用与证据薄弱环节,方能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