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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诈骗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5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名年轻男子陈某(2004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他于2024年2月至4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转APP和盼之游戏交易平台,多次向南京某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某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自己的“和平精英”游戏账号。交易时,陈某与公司客服谈好价格,客服验号后通过支付宝或银行转账支付款项。但陈某收款后,立即用自己的原密码重新登录游戏账号,将客服挤下线,使对方无法使用,从而将已售账号盗回。据统计,陈某单独作案5起,涉案金额22650元;后与余某合作作案3起,涉案金额9950元,总计骗取32600元。2024年4月,陈某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其手机一部。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剩余违法所得22650元返还被害公司。陈某曾辩称其行为是盗窃而非诈骗,且对部分事实不知情,但法院未采纳。

二、辩护策略
作为阜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我们制定以下辩护策略,力求通俗易懂、逻辑清晰。核心思路是:从罪名定性、事实认定、金额计算和量刑情节四方面入手,争取轻判或改判。

  1. 罪名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陈某的行为本质是“秘密窃取”,不是“欺骗骗钱”。通俗地说,买家(被害公司)在交易时已实际控制游戏账号(能登录验号、使用),陈某收款后,是偷偷用自己的密码找回账号,就像小偷悄悄拿回已卖出的手机一样。买家付款是基于真实交易意愿,不是因陈某撒谎而上当。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是“骗得对方主动交钱”,而本案中陈某是事后秘密操作,更符合盗窃罪特征。我们可举证游戏平台规则:买家验号后即视为占有账号,陈某利用技术漏洞取回,属于盗窃。若法院采纳此点,盗窃罪32600元仅属“数额较大”,最高刑期三年,远轻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 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尤其第6、7、8起
    陈某对与余某合作的3起事实(第6、7、8起)参与度低,证据薄弱。第6起和第8起涉及的游戏账号(×××),实际由余某提供并操作,陈某仅帮忙填写信息,未教唆找回;第7起是余某单独找回账号。关键点在于:

    • 仅有余某口供指认陈某,无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据佐证陈某主导。
    • 第8起中,账号已被买家更改实名信息,陈某根本无法找回,应属犯罪未遂。
      我们将申请调取余某手机数据,证明陈某当时未使用相关微信号,且强调“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若成功,可减少涉案金额9950元,使总额降至22650元,不达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海南一般6万元以上才属巨大),大幅降低刑期。
  3. 诈骗金额未达“巨大”,且非电信网络诈骗
    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但实际是普通诈骗。理由有三:

    • 陈某只针对两家固定公司(南京某情公司、四川某之公司),通过平台主动联系客服,对象特定,不像电信诈骗那样广撒网骗不特定人群。
    • 交易过程有真实验号环节,买家能核实账号,非纯线上虚假信息诱导。
    • 金额计算有误:第8起未遂金额4650元不应全额计入;余某家属已退赔南京某情公司9950元,剩余22650元未造成实际损失。
      若法院认定为普通诈骗,32600元仅属“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至10万元),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结合退赔情节,可争取缓刑或更轻处罚。
  4. 量刑情节上突出从轻因素
    陈某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 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前5起事实(占总额70%),虽对后3起有辩解,但整体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
    • 年轻初犯:案发时刚满20岁,文化程度低,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主观恶性小;抢劫前科发生于未成年时期(2019年),且已服刑完毕,不应重复从重。
    • 退赔意愿:同案人余某已退赔部分损失,陈某愿退赔剩余款项,可减少社会危害性。
      我们建议法院综合考量:优先适用缓刑,或刑期降至三年以下;罚金从2万元减至5000元,避免因贫困导致执行难。

综上,辩护核心是“罪轻辩护”:通过推翻诈骗罪名、削减涉案金额、强调从轻情节,将刑期从三年八个月降至三年以内。实践中,我们将重点收集游戏平台规则证据、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并提交类似盗窃罪判例,争取最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