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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诈骗罪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5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上诉人王某兵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先后从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车辆。租车后,他伪造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将租来的车以出售或质押借款的方式,骗取李某、龚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70.2万元。这些钱被他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租车租金、结算货车运费以及赌博。案发后,大部分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租赁公司或原车主。王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此前曾因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被行政拘留多次。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万元;二审法院认定部分金额应核减(如砍头息、已还款等),犯罪总额调整为66.56万元,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不变。

二、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虽已终审,但若在辩护阶段介入,应从以下四方面制定策略,争取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策略基于事实和法律,注重通俗性和可操作性:

1. 优先争取罪名变更:由诈骗罪调整为合同诈骗罪
王某兵的行为本质是利用租车合同实施欺骗,而非单纯诈骗。他先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获得车辆使用权,再伪造证件将车抵押或出售给他人。这属于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如租车行业规则),而非单纯个人财产权。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量刑更轻(最高刑期一般低于诈骗罪),且更符合本案特征。辩护时应着重强调:租车合同是行为基础,被害人(如李某、龚某)的损失源于对合同的信任,而非孤立骗局。若法院采纳,可大幅降低刑期。

2. 全力核减犯罪金额:扣除不合理费用和已还款项
起诉金额70.2万元包含多笔“砍头息”(放款时预先扣除的利息)、停车费、中介费及案发前已还款,这些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例如:

3. 充分运用从轻量刑情节:坦白、未遂及家庭困境
王某兵有三大从轻情节可争取减刑:

4. 降低罚金负担:结合经济能力请求减免
一审罚金十万元远超王某兵承受能力(其年收入不足3万元)。他家庭负债累累,父母无劳动能力,儿子需学费。刑法规定罚金应考虑“犯罪情节和缴纳能力”。辩护策略是:

综上,本案辩护核心是“罪名降档、金额核减、情理兼顾”。通过证据精细化(如逐笔审查转账记录)、法律精准化(区分诈骗与合同诈骗要件)、情理人性化(突出生存困境),完全可能将刑期控制在十年以内,罚金降至五万元以下。关键是将王某兵塑造成“因困失足者”而非“职业骗子”,引导法院平衡惩罚与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