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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多人聚众斗殴案—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38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多人聚众斗殴案—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共涉及三起寻衅滋事行为:

第一起:2009年,被告人朱某明与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唐郢村韩寨村民组签订承包协议,承包17亩水塘及荒地用于养殖种植。后朱某明在鱼塘上建房开饭店,村民认为其违约,推选余某为代表要求增加承包费。因谈判未果,2015年2月11日,朱某明指使王某等人在饭店内殴打余某;同年2月18日(除夕),朱某明又伙同李会标(在逃)、王某、郑某1、郑某2、郑某3等人分乘两车前往余某家中再次实施殴打,致余某、韩涛轻微伤。

第二起:2015年2月14日,郑某1、郑连凤(相对不起诉)酒后到宁老庄镇柿树村周韩庄麻某家,无故殴打正在打牌的村民。随后郑某1电话叫来张某、陈某,二人持砖头将谢某、韩同山打成轻微伤。郑某3到场后辱骂村民,并电话叫来王某,但王某到场后即被对方村民打伤,未参与殴打。

第三起:2015年2月15日,邱某驾车经过朱某明饭店门口因按喇叭与盛发财发生口角,沈红雷随即电话召集王某等人到场,对邱某、邱少宇、丁武举进行殴打,致邱某轻微伤。朱某明虽在现场,但法院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殴打或组织行为。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明等七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张某适用缓刑;王某、陈某因系累犯,从重处罚。

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这样一起多人、多起、时间集中且涉及“聚众”“随意殴打”“公共场所”等典型寻衅滋事要素的案件,我们的辩护思路必须紧扣“罪与非罪”“主从犯区分”“情节轻重”以及“程序与证据合法性”四大核心方向,同时兼顾每个被告人的具体角色和行为细节。

首先,要坚决区分“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
很多人一看“打人”就以为是寻衅滋事,其实不然。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调的是“无端挑衅、逞强耍横、寻求刺激”,而不是因为有矛盾、有前因后果的冲突。比如第一起事件中,朱某明与村民之间确实存在土地承包争议,余某多次上门施压,甚至有村民集资修路要求朱某明出资——这本质上是一场民事纠纷激化的结果。如果能证明朱某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卫性报复”或“情绪失控下的偶发冲突”,而非主动挑衅社会秩序,那么定性为故意伤害(哪怕轻微伤不构罪)比定寻衅滋事更准确。可惜本案中,法院认为朱某明“召集多人、除夕上门、持械打人”,超出了普通纠纷范畴,具备了“破坏公共秩序”的特征。但作为辩护人,我们仍应坚持这一抗辩点,尤其在量刑阶段强调“事出有因”,争取从轻。

其次,必须严格审查各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程度,避免“搭便车式”追责。
比如郑某1、郑某2在第一起事件中辩称“只是跟着去溜一圈,没动手”。法院虽然认定他们构成犯罪,但也明确指出二人“非组织者、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这就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既然没有预谋、没有动手、甚至不知道要去打架,仅因“跟车到场”就被定罪,是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我们在辩护时应重点强调:郑某1、郑某2是在郑某3临时邀约下被动前往,途中未被告知真实目的,下车后未参与殴打,甚至试图解释“走亲戚”却被围殴。这种情况下,将其行为等同于积极实施暴力的主犯,显然过重。辩护策略应聚焦于“缺乏共同故意”“未实施实行行为”“及时脱离现场”等事实,争取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甚至不构成犯罪。

第三,对第三起事件中朱某明的指控,应坚决主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多名被害人指认朱某明参与殴打,但监控、证人证言均无法证实其有动手行为。朱某明本人始终否认,且有证人证明他到场后是劝架。法院最终采纳了“证据不足”的观点,未认定其参与第三起事实——这正是有效辩护的结果。因此,在类似案件中,律师必须紧盯“谁说的?有没有佐证?是否矛盾?”这三个问题。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就定罪,尤其当存在利害关系(如村民集体维权)时,更要警惕虚假指认。

第四,善用自首、赔偿、谅解、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本案中,几乎所有被告人都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多数人主动投案。虽然法院对郑某1、郑某2未认定自首(因其供述避重就轻),但这提醒我们:投案只是第一步,如实供述才是关键。辩护时不仅要强调“主动到案”,还要引导当事人全面、稳定、诚实地交代事实,避免因“选择性认罪”而失去自首资格。同时,赔偿和谅解书是争取缓刑的黄金筹码,尤其对张某这类作用较小、无前科的被告人,应全力促成调解,为缓刑创造条件。

最后,对累犯的认定要审慎核查前科时间与罪名性质。
王某、陈某因曾犯盗窃罪被判刑,五年内再犯寻衅滋事,被认定为累犯。但我们要核实:前罪是否已执行完毕?间隔是否确实在五年内?新罪是否属于“故意犯罪且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只要有一项不符,就不构成累犯。即便构成,也应在辩护中强调“本次犯罪动机不同、社会危害小”,请求法院在“应当从重”幅度内尽量从轻,避免机械套用。

总之,面对群体性寻衅滋事案件,辩护不能“一刀切”,而要像拆解拼图一样,为每位被告人量身定制策略——有人争无罪,有人争从犯,有人争自首,有人争缓刑。唯有如此,才能在看似“铁板一块”的指控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可能的公正与宽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