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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从犯如何争取从轻处罚——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8 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罪中从犯如何争取从轻处罚——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三起敲诈勒索事实,均发生在安徽阜阳市城南新区的多个建筑工地。被告人庄某在韩文武(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伙同屈建国、董保伟、韩桂金等人,多次以阻拦施工车辆进出、锁大门、组织老人围堵等方式,强行向承包土方工程的被害人索要钱财或工程份额。

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起:2015年5月至7月,在居然之家时代广场工地,庄某与屈建国等人多次阻拦施工,迫使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支付6万元。张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转账5万元至韩文武儿子账户,剩余1万元因未支付,庄某等人继续阻工。

第二起:2014年3月,在锦华第一郡二期工地,庄某等人受韩文武指使,通过锁门、拦车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立伟将3栋楼的土方工程交给韩文武。工程款结清后,韩文武仍以继续阻工为要挟,迫使张立伟另行支付4万元“补偿费”。

第三起:2013年3月,在市医院城南新区工地,庄某与董保伟、韩桂金等人多次阻拦施工,向被害人肖某索要3万元。经中间人刘金山协调,肖某最终通过刘金山转交7000元给韩文武。

法院认定,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但因其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这样一起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假设我们是在一审阶段介入),我会重点围绕“从犯地位”“主观恶性”“实际作用”和“量刑情节”四个方面展开辩护,力求为被告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首先,必须牢牢抓住“从犯”这个核心辩点。
整个案件的策划者、组织者、受益者都是韩文武。庄某既不是决策者,也不是分赃主体。他自己供述得很清楚:“钱都是韩文武拿的,我只是跟着跑腿,平时给点零花钱。”多位证人也证实,庄某只是站在车前拦车,而幕后指挥、谈价、收款的全是韩文武。这种情况下,庄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明显的次要和辅助地位。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在辩护中要反复强调这一点,用证据说话,避免让法官把庄某当成主犯来量刑。

其次,要弱化庄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从案情看,庄某没有主动提出要钱,也没有威胁使用暴力,更多是被动执行韩文武的指令。他本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本地人有权分工程”是理所当然的事。虽然这种想法错误,但说明其并非蓄意以暴力手段非法敛财的职业恶势力成员。我们可以结合其成长背景、家庭情况、过往无犯罪记录等,向法庭传递一个信息:庄某是一时糊涂被裹挟进犯罪,而非惯犯或黑社会性质人员,改造可能性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第三,要突出其认罪悔罪态度,争取酌定从轻。
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没有翻供、没有推诿,这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是非常有利的情节。我们要强调,他的配合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真诚悔过。尤其是在三起事实跨度两年多的情况下,他能完整回忆并承认每一细节,说明态度端正。这一点应作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后,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也要审慎对待。
虽然法院认定总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通常为3万元以上),但庄某个人并未实际分得赃款,甚至可能根本不清楚最终收了多少钱。比如市医院那起,他只知道“协调好了”,连7000元的具体数额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简单以其参与的全部金额来衡量其个人责任,而应结合其实际认知和获益情况,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综合来看,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庄某本人也认罪——而在于如何精准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并据此争取最轻的刑罚。我们的辩护策略就是:承认事实,但切割责任;接受定罪,但力争取轻。通过突出从犯地位、低主观恶性、良好认罪态度三大支柱,说服法庭给予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