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分期套现诈骗案—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电动车分期套现诈骗案—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王某分别在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滑集镇经营电动车专卖店。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朱某以“电动车店搞活动”为由,伙同秦某等人从河南卫辉、安徽宿州及阜阳周边地区找人充当购车客户,让这些客户以个人名义与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什马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买电动三轮车的借款协议,实际上并不交付车辆,而是套取贷款资金。
王某、孙某明知朱某、秦某实施的是虚假交易,仍提供门店配合办理手续、合影、上传资料等,协助完成套现流程。其中:
- 在王某经营的门店(使用梁传军名义注册账户),共办理49单虚假交易,合同金额308,260元,扣除什马公司未放款的8单(47,700元)及案发前已还款部分,实际骗取219,956.53元;
- 在孙某经营的门店,共办理9单,合同金额63,180元,案发前已还款9,611.06元,实际骗取53,568.94元;
- 朱某、王某共同参与诈骗总额为273,525.47元;
- 秦某主要负责介绍河南卫辉及阜阳周边人员参与借款,其直接参与的诈骗金额为95,506.93元。
案发后,王某家属退赔35万元,孙某家属退赔4.8万元,均取得什马公司谅解。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第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这样一起典型的“虚构消费场景+利用金融平台放款漏洞”的诈骗案件,虽然表面证据链看似完整,但仍有多个关键点可以深入挖掘,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部分无罪的处理结果。以下是我对本案各被告人的核心辩护思路:
首先,针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必须“精确到每一单”。
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王某门店56单、金额31万余元,但法院最终只认定了49单、实际骗得21.9万余元。这说明——不是所有出现在账户流水里的贷款都能直接算作诈骗金额。辩护时一定要坚持“一单一证”原则:每一起诈骗事实,必须有借款协议、客户证言、放款记录、无真实交易证明等形成闭环。比如,董娟娟等7人因缺乏证据被法院排除,这就是辩护成功的体现。因此,在类似案件中,律师必须逐笔核对书证与言词证据是否匹配,坚决反对“打包式”指控。
其次,要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尤其对孙某这类角色。
孙某的辩护人曾提出:他只是开了个店,配合拍照、收款,主观上未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观点虽未被完全采纳,但法院最终认定孙某为从犯、适用缓刑,说明司法机关也意识到——并非所有参与环节的人都具备同等的犯罪故意。孙某既未组织客户,也未承诺“不用还款”,更未分得大额赃款(仅按单提成几百元),其行为更接近于“帮助违规套现”,而非主动策划诈骗。辩护时应强调:如果店主只是被动配合、未主导骗局、未虚构核心事实(如“活动返现”是朱某编造的),则其主观恶性明显较轻,甚至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第三,关于秦某的“作案时间”抗辩值得重视。
秦某的辩护人提出他在2016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受聘为多所学校军训教官,不具备作案条件。虽然法院认为军训是间断性的、不能完全排除作案可能,但这一抗辩思路非常有价值——用客观时间证据切割涉案区间。如果能调取学校聘用文件、考勤记录、学生证言等,证明秦某在关键时间段根本不在案发地,那么他就不应对该时段内的交易负责。这种“时空隔离”策略,在团伙犯罪中尤为有效,可大幅降低个人涉案金额。
第四,必须强调“客户知情并获利”对诈骗性质的影响。
大量客户证言显示,他们明知是“充人数拿好处费”,且主动提供身份证、配合拍照、接受回访话术培训。有些人甚至清楚这是“套贷”,只是为了拿1000–2000元现金而自愿参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什马公司)的财产损失,部分源于其自身风控缺失,而非完全被“欺骗”。虽然不影响诈骗罪成立,但在量刑时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毕竟,诈骗罪的核心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本案中,很多“被害人”其实是共谋者或自甘风险者。
最后,退赃、认罪、取得谅解是争取缓刑的关键抓手。
王某、孙某之所以能判缓刑,核心原因就是全额退赔+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这提醒我们: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及时、足额退赃往往比单纯争辩罪名更有实效。即使当事人确实参与了犯罪,只要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司法机关通常会给予宽大处理。因此,律师在介入初期就应推动家属筹款退赔,并主动与被害单位沟通,争取出具谅解书。
综上,本案虽被定性为诈骗罪,但通过精准拆解金额、切割责任时段、弱化主观故意、突出退赔表现等策略,完全可以为不同角色的被告人争取差异化、最优化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