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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超180万元 —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2 刑事辩护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以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排工作、购买扶贫农用机、盖房子等为由,向多名被害人索取钱款,累计骗取财物共计182.17万元。案发前,张某甲已陆续归还部分款项,合计23.517万元。

具体包括以下12起事实:

  1. 2013年左右,以帮韩某购买廉租房为由,骗得3.6万元,后归还2.8万元;

  2. 2016年1月,以帮任某1购买廉租房为由,骗得4.7万元,后归还1.8万元;

  3. 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以帮马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得55.58万元,后归还9.417万元;

  4. 2017年上半年,以帮刘某1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得10万元,后归还4.6万元;

  5.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以帮李某1购买廉租房为由,骗得6.56万元,未归还;

  6.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以帮郑某1购买廉租房及安排工作为由,骗得40.63万元,未归还;

  7. 2018年4、5月,以帮王某1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得2.6万元,后归还0.3万元;

  8. 2018年7、8月,以帮刘某2购买扶贫农机为由,骗得4.1万元,后归还1.7万元;

  9. 2018年9、10月,以帮李某2家盖房子为由,骗得12万元,后归还2.6万元;

  10. 2019年4月,以帮李某3女儿办残疾证及买扶贫房为由,骗得2.1万元,未归还;

  11. 2019年6月,以帮蒋某1购买扶贫拖拉机为由,骗得1.3万元,后归还0.3万元;

  12. 2019年8月至10月,以帮李某4低价购买门面房为由,骗得39万元,未归还。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第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这样一起看似“铁证如山”的诈骗案件,我们首先要冷静地问一句:这些行为真的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吗?还是说,其中一部分其实只是民事纠纷中的“借款”或“委托办事失败”?

从辩护角度出发,我认为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突破口,值得深入挖掘和强调: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是定罪的核心。

诈骗罪最核心的构成要件,不是“说了假话”,而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也没打算办事”。而本案中,张某甲在多数情况下,确实试图去“办事”——比如他多次提到找人、跑关系、甚至拍视频、带被害人看房址;更重要的是,他在事情没办成后,主动出具了借条,有的还持续还款多年。比如对马某、刘某1、任某1等人,他不仅写借条,还通过现金、微信、抵债(如用羊抵债)等方式陆续还款。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主观上可能真以为能办成,或者至少愿意承担后果。这种“事没办成但认账”的行为,和典型的“拿钱就跑、失联拉黑”的诈骗犯有本质区别。如果把所有“承诺办事但失败+事后还钱”的行为都定为诈骗,那民间大量的委托、中介、人情办事都将滑入刑事犯罪的深渊——这显然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第二,部分指控依赖言词证据,且存在利益关联。

判决书自己也承认,“本案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而很多证人本身就是被害人的配偶、子女、亲戚(如韩某的丈夫、任某1的妻子、郑某1的父亲等)。他们的证言虽然可以采信,但必须结合客观证据谨慎判断。比如,有没有转账记录?有没有录音佐证?有没有其他第三方见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甲与部分被害人之间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如马某)、长期合作关系(如李某2家开超市),甚至干亲关系(如郑某1称其为“干爹”)。在这种复杂的人际背景下,金钱往来很难简单定性为“诈骗”。比如马某的55万,很多是在两人恋爱期间陆续交付的,且张某甲明确表示“尽力而为,能弄就弄”,这更像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或风险投资,而非典型诈骗。

第三,“出具借条”行为应被重视,它削弱了非法占有故意。

辩护人曾提出:张某甲在事情未办成后出具借条,被害人也接受,说明双方已将此事转为民事借贷关系。这个观点其实非常有力。刑法不应当介入已经转化为民事债权债务的关系。只要借条真实、还款意愿存在,哪怕最初动机不纯,也不应一概认定为诈骗。

法院认为“多次以同样理由骗钱”就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次数推定”过于简单粗暴。现实中,一个人可能第一次真心想办事,失败后不甘心,第二次又尝试,结果又失败……这属于认知偏差或能力不足,不等于从一开始就蓄意骗钱。

第四,部分款项用途存疑,不能直接等同于“挥霍”。

判决认定张某甲将钱“用于建羊场”,但羊场是合法经营项目,有工商登记,也有实际投入。如果他把钱用于生产经营,哪怕经营失败,也不能等同于“非法占有”。相反,这恰恰说明他有还款意愿和能力基础——只是后来资金链断裂而已。

综上,虽然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但从辩护角度看,本案在“主观故意”“证据充分性”“民事与刑事界限”等方面,都存在重大争议空间。理想的辩护策略,不应只盯着“有没有拿钱”,而应聚焦于:“他拿钱时到底怎么想的?事后有没有逃避?有没有补救?”——这才是区分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