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偿转让拆迁房份额逃避债务被法院撤销—阜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胡某甲、谢某丙向谢某甲借款45万元未还,经法院调解确认分期偿还。但两人长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谢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获清偿。经查,2014年胡某甲、谢某丙家庭因拆迁获得安置房指标(古泉新村8#1101室),按政策6人各享27.6平方米面积。2019年选房时使用了谢某丙、杨某等4人名额,但直到2024年,谢某丙才在《安置房产权确认申请表》中签字放弃自身27.6平方米份额,将房屋全部登记在儿子杨某名下。谢某甲遂起诉要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一审法院支持了谢某甲的诉求,杨某上诉后,阜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案件分析
作为专注阜阳地区债权纠纷的法律实务者,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债务人何时处分财产”及“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两大关键点,现结合《民法典》规定通俗解析:
第一,无偿转让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符合撤销前提
杨某上诉称“2014年拆迁时家庭已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但法律上财产归属以登记为准。拆迁协议仅是安置资格凭证,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正如买房签合同不等于拿到房产证,2014年的家庭口头约定无法律效力。真正导致财产减少的行为是2024年谢某丙在产权确认表上签字放弃份额——此时借款债务早已存在(2018年形成),且房屋尚未登记。法院认定:处分行为的时点以产权确认登记为准,而非拆迁协议签订时间。这就像父亲口头承诺赠房给儿子,若未过户前债务已存在,债权人仍有权撤销后续过户行为。
第二,债务人未证明仍有偿债能力,转让行为直接损害债权
杨某辩称“谢某丙有其他财产可还债”,但法律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无偿转移核心资产时,应由其自证“转让后仍有足额财产清偿债务”。本案中,谢某丙仅以“丈夫骨折住院”解释还款困难,却未提供存款、车辆等任何可执行财产证据。相反,拆迁房是家庭主要资产,谢某丙无偿放弃27.6平方米份额后,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谢某甲4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第538条“影响债权实现”的要件——债务人把“最后一套房”转给子女,自己名下“零资产”,债权人当然有权撤销。
第三,亲属间无偿受让不构成“善意取得”
杨某主张自己“不知母亲欠债,属善意取得”。但法律上的“善意”需同时满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本案中:
- 杨某与谢某丙是母子,长期共同生活,对家庭债务理应知情;
- 房屋份额系无偿获得,未支付任何价款;
- 转让时间紧贴债务清偿期(2024年确认产权时,谢某甲已申请强制执行)。
三者叠加,足以推定其非善意。尤其需提醒:亲属间财产转移若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真实交易”,口头称“早就约定归你”却十年不办理手续,恰恰暴露逃避执行的意图。
实务启示
本案警示债务人:莫把“家庭内部安排”当挡箭牌。拆迁权益在未登记前始终属于债务人责任财产,即使2014年口头约定归子女,只要未完成法律手续,后续转移行为仍可能被撤销。对债权人而言,则要抓住“财产处分时间点”和“债务人偿债能力证据”两大关键——本案谢某甲胜诉,正因精准锁定2024年产权确认行为,并举证债务人无其他资产。阜阳地区类似拆迁安置纠纷频发,建议债权人及时查询债务人名下不动产变动,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