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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依法撤销—阜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由律师案例解析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37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6日晚,史某驾驶轿车在太和县马集镇韩桥村路段倒车时,不慎撞伤行人刘某和宋某后逃逸,交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17809.06元。2025年1月2日,在他人调解下,刘某的丈夫王某与史某的亲属史某乙签订《协议书》,约定史某乙一次性支付1.6万元赔偿款,"以后无任何纠纷",王某当场出具收条。

2025年3月10日,刘某委托安徽某和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结果为:交通事故致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需误工165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刘某认为1.6万元远不足以弥补损失,于2025年7月16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诉求,史某、史某乙上诉后,阜阳中院于2025年12月22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律师案件分析

(一)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关键: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6万元赔偿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阜阳律师认为,认定显失公平需把握三点:

  1. 认知能力差异:王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员,在妻子刚出院时无法预判伤情会构成九级伤残。协议签订时仅考虑医疗费(17809元),却忽略伤残赔偿金(按安徽标准约15万元)、误工费、护理费等法定项目,赔偿金额不足实际损失的10%。
  2. 损失范围扩大:史某方主张"赔偿总额1.95万元已超医疗费"是典型误区。交通事故赔偿不仅含医疗费,还包括《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刘某的九级伤残意味着劳动能力永久性丧失,1.6万元连基础医疗费都未完全覆盖(医疗费17809元+后续康复费用),更遑论其他损失。
  3. 事后证据效力:史某方质疑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但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采信该证据。一审已明确释明鉴定权利,史某乙当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抗辩,此点在二审中无法再行推翻。

(二)撤销权行使期限:从"知道显失公平事由"起算

史某方上诉称刘某7月起诉已超90日除斥期间,这是对法律的误读。阜阳律师特别指出:

(三)实务警示:三类协议易被撤销,当事人需警惕

本案给交通事故处理提供重要参考:

  1. "兜底条款"陷阱:协议中"一次性包赔""无任何纠纷"等表述,不能当然免除法定赔偿责任。若实际损失远超约定金额(如本案1.6万vs实际损失超16万),法院仍会认定显失公平。
  2. 伤情稳定前签约风险:伤者出院初期常急于拿钱治病,但骨折、神经损伤等可能数月后才显现后遗症。阜阳地区此类纠纷中,70%以上被撤销协议均签订于伤情未定残前。建议至少待医疗终结或完成伤残鉴定后再协商。
  3. 主动放弃权利的后果:史某方放弃申请重新鉴定是败诉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对单方鉴定有异议应3日内申请重鉴,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当事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作技术处理(如史某甲→史某,刘某甲→刘某),县名保留"某和县"等判决书原有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