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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字是否需承担合同责任?租赁合同相对人认定关键点—阜阳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4 债务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1日,阜阳某公司与闫某签订了一份《阜阳市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约定闫某承租该公司一间移动式集装箱板房(长6米宽3米高2.6米)。合同约定:每间押金1000元,日租金6元,最短租期不少于120天;承租期间需维护板房内外设施,地板或墙板损坏每张扣300元。签订当日,闫某向阜阳某公司支付了押金和运费共计1600元。此后,阜阳某公司将集装箱送至闫某指定地点安装,但闫某一直未按约支付租金。截至2025年6月30日阜阳某公司收回集装箱时,已产生租金9246元(6元/天×1541天)及运费600元。

阜阳某公司向闫某催要欠款时,闫某称杜某才是实际承租人,并指示公司向杜某催收。杜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愿意支付租金。但最终闫某和杜某均未支付欠款,阜阳某公司遂将闫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运费及设备损毁费用共计9046元(扣除已付押金1600元)。一审法院判决闫某与杜某连带给付租赁费8246元。闫某不服上诉,主张自己仅是杜某的代理人而非实际承租人,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律师案件分析

一、合同签字人即为合同相对人,主张"代理人"身份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闫某在合同"乙方负责人"处签字,是否意味着他只是代理人而非承租人?阜阳律师认为,法院的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谁在合同上签字并履行合同义务,谁就是合同责任主体。

具体到本案,闫某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除责任:一是签订合同时已向阜阳某公司明确披露杜某为被代理人;二是能够证明阜阳某公司同意与杜某建立合同关系。但闫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两点。相反,以下事实充分证明闫某就是合同相对人:第一,合同上仅有闫某一人签字并留下完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第二,闫某亲自支付了押金和运费;第三,阜阳某公司最初一直向闫某催收租金。实践中,许多人在代他人办事时随意在合同上签字,却未保留授权证明,最终不得不自行承担合同责任。本案警示:若确系代理行为,务必在签约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受托人"身份。

二、"债务加入"与"实际承租人"的法律界限清晰,杜某承诺付款构成有效债务加入

闫某上诉称杜某才是实际承租人,其表示付款只是履行自身义务。阜阳律师指出,这一主张混淆了两个法律概念。所谓"实际承租人",是指自始就是合同主体;而"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既有债务关系。本案中,因闫某是唯一签约方,合同关系仅存在于阜阳某公司与闫某之间。杜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表示愿意支付租金,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阜阳某公司向杜某催款并非认可杜某是承租人,而是基于"多一人担责更有保障"的商业考量。法律尊重债权人自主选择追偿对象的权利,某公司既可以单独向闫某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闫某与杜某连带承担责任。闫某认为"既然杜某是实际承租人,其承诺付款就不算债务加入"的观点,本质上是试图用事实主张推翻书面合同证据,这在商事交易中难以获得支持。

三、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败诉,口头主张难敌书面合同效力

闫某上诉时提到"通话录音证明杜某是雇主",但二审法院为何不予采信?阜阳律师分析指出:第一,录音内容若仅反映闫某与杜某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二,该录音既未在签约时出示给阜阳某公司,也未得到该公司确认;第三,商事交易中,口头陈述的证明力远低于书面合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闫某作为主张"自己非合同主体"的一方,本应提供签约时的授权文件、公司内部委托手续等直接证据,而非事后补强的间接证据。当书面合同明确记载闫某为承租方,且其亲自履行了付款义务时,仅凭事后的单方陈述和内部录音,根本不足以推翻合同记载的事实。这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所有重要约定务必落实到书面;作为代理人签约时,必须规范使用"代...签署"字样并留存授权文件。

四、给企业经营者的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教训,阜阳律师特别提醒:第一,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实签约人身份,要求对方明确注明"受托人"身份并提供授权书;第二,付款、收货等履约行为应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张三签约、李四付款"的混乱情况;第三,催收债务时注意保留证据链,本案中阜阳某公司向杜某催款的微信记录反而成为认定债务加入的关键证据;第四,对长期未结清的债务,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证据灭失。特别要纠正一个误区:认为"谁实际使用租赁物谁就该付钱",但法律只看合同约定,实际使用人若未加入债务关系,出租人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及企业名称已做技术处理,闫某、杜某、王某等均按规范简化为姓氏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