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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结婚45年后多次起诉离婚且财产分割存争议—阜阳离婚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8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龄夫妻离婚纠纷。原告刘某(男,71岁)与被告任某(女,63岁)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刘某甲、刘某乙(均已成年)。两人结婚45年间感情长期不睦,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实际分居多年。刘某曾于2023年8月、2024年4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2025年,刘某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任某不服上诉,主张双方感情未破裂,同时要求分割两处房产(朔城区南街平房、小平易上马石村老宅)并由双方共担看病借款、养老保险费等债务。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离婚判决,但明确财产和债务问题需另案处理。

阜阳律师案件深度解析

一、离婚判决合法有据,"多次分居+多次起诉"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45年婚姻为何仍判离"。任某上诉称"少年夫妻老来伴",认为高龄夫妻应互相扶养,但法律判断感情破裂的标准不以婚龄长短为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

  1. 分居事实清晰:刘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任某自认在女儿家居住近两年,刘某提交村委会证明独自与母亲居住);
  2. 调解程序完备:一审、二审均多次调解和好未果,符合"调解无效"要件。
    任某辩称"村委会无法证明分居",但司法实践中,村委会证明结合当事人自述可形成证据链。高龄、疾病等情形虽需互相扶助,但扶养义务不等同于婚姻存续前提——感情破裂时,法律更侧重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因此,法院三次诉讼后判离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房产未分割系因"权属不明",非法院遗漏审理

任某上诉最核心的诉求是分割两处房产:

三、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因缺乏法定要件不被支持

任某主张三类债务应共同承担:

四、给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离婚诉讼需"趁早":本案历经三次诉讼耗时近两年,若首次起诉时即能证明分居满两年,可避免程序拖延;
  2. 财产证据要"抓源头":对未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务必保存出资凭证(如建房收据、转账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丧失权益;
  3. 债务主张重"合意":大额借款必须保留双方共同签字文件,口头约定风险极高;
  4. 善用"另案处理"机制: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债务,可在离婚后3年内另行起诉,本案中任某完全可针对两处房产启动继承诉讼。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作化名处理,公司名称按规范隐去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