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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出具欠条为何不构成个人债务—阜阳追偿权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75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阜阳市发生的一起典型纠纷中,原某戊食品公司股东刘某将前员工马某告上法庭。起因是马某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担任某戊公司销售人员期间,向公司出具了11张欠条,总金额15.8万余元。这些欠条中,10张明确注明"某庚欠款""邵营明珠欠款"等客户名称,仅1张写"个人借款"。2025年1月某戊公司注销后,刘某作为唯一股东,以马某未上交货款为由,起诉要求马某偿还欠款16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刘某请求,刘某上诉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马某无需个人偿还欠款。

二、案件焦点与法律分析

作为处理过大量劳动纠纷的阜阳律师,本案核心在于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债务"的法律界限,这也是法院将案由定性为"追偿权纠纷"而非"欠款纠纷"的关键。

第一,职务行为的法律属性决定案由定性
马某与某戊公司存在明确劳动关系(经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及中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工作职责即联系客户、送货收款。当客户拖欠货款时,马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实质是代表公司对客户欠款金额的职务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例如:

第二,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实际占有货款"
追偿权纠纷的核心要件是:员工必须已收取客户货款却未上交公司。本案中:

第三,公司注销不改变债务性质
刘某认为公司注销后可作为股东直接向马某追偿,但法律逻辑存在根本错误:

企业风险警示
本案折射出小微企业常见管理漏洞:

  1. 销售流程不规范:让员工个人出具欠条,导致职务行为与个人债务混淆;
  2. 货款通道不透明:通过"阜阳市颍州区某甲店"等关联账户收款,增加举证难度;
  3. 证据留存不完整:商户货款支付情况无法全部查清,致使关键事实真伪不明。
    建议企业:
    • 由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
    • 通过公司账户统一收付款;
    • 对员工确认的客户欠款,留存三方对账记录。

员工维权要点
销售人员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