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出具欠条为何不构成个人债务—阜阳追偿权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阜阳市发生的一起典型纠纷中,原某戊食品公司股东刘某将前员工马某告上法庭。起因是马某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担任某戊公司销售人员期间,向公司出具了11张欠条,总金额15.8万余元。这些欠条中,10张明确注明"某庚欠款""邵营明珠欠款"等客户名称,仅1张写"个人借款"。2025年1月某戊公司注销后,刘某作为唯一股东,以马某未上交货款为由,起诉要求马某偿还欠款16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刘某请求,刘某上诉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马某无需个人偿还欠款。
二、案件焦点与法律分析
作为处理过大量劳动纠纷的阜阳律师,本案核心在于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债务"的法律界限,这也是法院将案由定性为"追偿权纠纷"而非"欠款纠纷"的关键。
第一,职务行为的法律属性决定案由定性
马某与某戊公司存在明确劳动关系(经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及中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工作职责即联系客户、送货收款。当客户拖欠货款时,马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实质是代表公司对客户欠款金额的职务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例如:
- 欠条中"伍明永徽超市欠款""前进桥联阳亿家欠款"等表述,直接指向特定商户债务;
- 部分欠条备注"结帐"字样,结合销售经理王某的微信记录(显示"姜某家缘还款11210元冲减欠条"),证明欠条本质是应收账款的内部确认凭证。
刘某仅以"欠条由马某签名"主张个人债务,忽略了销售行业的常见操作模式——员工确认客户欠款是职务必需,而非个人借款。
第二,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实际占有货款"
追偿权纠纷的核心要件是:员工必须已收取客户货款却未上交公司。本案中:
- 马某提交了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的44笔记录(如向田会计转账6352元、向阜阳市颍州区某甲店转账1.6万余元),总额约6万元;
- 某戊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出庭证实,马某工作期间收款均按指令转至刘某乙(刘某之子)等关联账户;
- 刘某虽提交商户证明称"货款已付马某",但无法证明马某收款后未上交。例如:
- 阜阳某超市称"2023年12月前货款已结清",但马某同期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记录完整;
- 所谓"少货10万余元"的盘存单,缺乏马某私占货物的直接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某未能证明马某"实际占有"欠条所涉货款,追偿权基础即不成立。
第三,公司注销不改变债务性质
刘某认为公司注销后可作为股东直接向马某追偿,但法律逻辑存在根本错误:
- 某戊公司对马某不存在合法债权,真正的债务人是各欠款商户(如"某庚超市""邵营明珠"等);
- 马某出具欠条仅是职务确认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其个人既非买卖合同买方,也非借款合同债务人;
- 即使公司注销,刘某作为股东可继受的仅是"对商户的应收账款",而非"对员工的追偿权"。
正如判决书明确指出:刘某应"向商户追要货款,马某负有配合义务",而非向已履职员工追责。
企业风险警示
本案折射出小微企业常见管理漏洞:
- 销售流程不规范:让员工个人出具欠条,导致职务行为与个人债务混淆;
- 货款通道不透明:通过"阜阳市颍州区某甲店"等关联账户收款,增加举证难度;
- 证据留存不完整:商户货款支付情况无法全部查清,致使关键事实真伪不明。
建议企业:- 由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
- 通过公司账户统一收付款;
- 对员工确认的客户欠款,留存三方对账记录。
员工维权要点
销售人员需注意:
- 每笔收款保留转账凭证并备注用途;
- 拒绝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款"类欠条;
- 离职时要求公司出具"账款结清证明"。
本案中马某因完整保存了向公司指定账户的转账记录,最终获得法律支持,正是此类操作的正面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