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养殖项目诈骗牛羊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李某乙、张某在甘肃省礼县多地,以“开办养殖场、合作社扩大经营需采购种牛”等虚假理由,向农户赊购牛羊。他们先支付少量定金(如1万至2万元),骗取农户信任后,将赊欠的牛羊低价变卖套现,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经查明,三人共实施12起诈骗行为,涉及王某、高某等18名被害人,未退赔金额一度高达42万余元。案发后,礼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李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人已部分退赔赃款,取得多数被害人谅解,但仍有7名被害人18.5万元损失未弥补。
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阜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我认为辩护核心应围绕“减少犯罪数额认定、厘清主从犯责任、强化从宽情节”三大方向展开,确保辩护通俗易懂、逻辑严密。具体策略如下:
1. 严格核减诈骗数额,避免重复评价
- 民事判决金额不应计入刑事犯罪数额:本案中,被害人赵某、董某的欠款已由礼县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判决(如2023年4月判决李某偿还赵某8.02万元)和调解书处理,且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些金额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应重复认定为刑事诈骗数额。辩护时应强调,刑事诈骗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而民事案件已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说明部分行为属经济纠纷,非纯刑事犯罪。
- 牛羊价值应按实际市场价计算,而非赊欠虚高价格:三被告人赊购牛羊时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如10头牛报价9万元),但为快速套现又低价出售。因涉案牛羊已灭失,无法专业估价,辩护应主张以变卖实际成交价上浮5%-10%作为损失基准(如证人证言、同类交易记录),而非按赊欠合同金额计算。例如,高某案中赊欠8万元,但牛羊实际市场价值可能仅6万元左右,多出部分属民事违约,非诈骗所得。此举可大幅降低“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风险,争取降至“数额巨大”(10万至50万元)档次,为轻判奠定基础。
2. 重新界定主从犯责任,突出李某的被动性
- 李某乙系犯罪主导者,李某应认定为从犯:证据显示,李某乙长期从事牛羊贩卖,熟悉行情但因信用不良无法直接出面,遂指使李某冒充“养殖场老板”行骗。具体操作中,李某乙提供定金、指定收购农户、控制变卖赃款流向(如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李某仅负责出面签订欠条,未实际支配赃款。辩护应结合微信记录、证人证言(如杜某证言),证明李某系为追讨妻子债务被动参与,主观恶性较小。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减轻处罚,李某的量刑可参照张某(从犯判3年10个月),而非与李某乙同等对待。
- 张某的辅助作用需进一步强化:张某仅负责开车接送、协助搬运,未参与定价或分赃。辩护应补充其家庭困难证据(如务农收入低),强调其作用微小,争取适用缓刑。
3. 全面激活从宽处罚情节,争取最大限度减刑
- 退赔与谅解是核心减刑依据:三被告人已退赔超24万元,取得11名被害人谅解。辩护应突出“全额退赔可能性”——庭审后李某家属又退赔9名被害人10万余元,李某乙、张某持续筹款。根据司法解释,退赔全部损失并获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上。本案剩余18.5万元未退赔,应建议法院给予3-6个月履行期,促成全部退赔,从而将李某刑期从6年6个月降至4年以下。
- 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叠加适用:李某乙、张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李某全程配合侦查,构成坦白。三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需强调“程序从宽”刚性要求,结合甘肃地区类案判例(如退赔后诈骗罪判3-5年),主张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李某6-7年)过重,请求下调至4年左右。
- 社会危害性评估需人性化:不同于挥霍型诈骗,本案赃款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如李某妻子债权),且发生在熟人社会,部分欠款已清偿(如王某、梁某案)。辩护应提交村民联名求情信、家庭困难证明(如李某乙父母年迈、子女辍学),说明犯罪诱因特殊,主观恶性低,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综上,辩护应以“数额核减”破除重刑基础,以“主从重构”降低责任比例,以“退赔+情节”兑现从宽承诺。通过证据精细化梳理(如民事文书、市场价证明)与情理结合,完全可将李某刑期控制在4年以内,实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