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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刷单返利诈骗多人巨额钱财—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95 刑事辩护


第一、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被告人陈某原系泰州某电器店销售员。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间,陈某因个人债务压力,虚构该电器店有“刷单返利”“充值返利”等活动,诱骗陶某、景某等16名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个人或指定账户(如海陵区某味百货商行、泰州市开发区某代机电供应站等)。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旧债和支付前期参与者的本息,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局面。案发后,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审计,被害人实际损失合计约359.7万元。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同时责令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陈某对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诈骗金额提出异议,例如否认收取朱某5万元现金,并主张返还给姚某的洗地机等物品价值应从损失中扣除。

第二、根据案件的情况,用通俗易懂,逻辑严谨的语言,全面论述阜阳刑事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事实细节和法律适用,重点从诈骗金额认定、主观恶性程度及量刑情节三方面展开辩护,以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具体策略如下:

  1. 严格核减诈骗金额,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诈骗罪的量刑直接取决于涉案金额,必须确保每一笔损失计算准确。本案中,公诉机关依赖审计报告认定损失,但存在三处明显疏漏:

    • 返还物品价值未足额扣除:陈某在案发前曾向多名被害人返还家电,如给陶某的戴森扫地机(价值约5000元)、给姚某的两台洗地机(价值约4000元)、给朱某的两部手机及洗地机(价值约22000元)等。这些物品虽未开具发票,但被害人陈述和陈某供述相互印证,应按市场价从损失总额中扣除。例如,姚某的实际损失应从176102元核减至170102元,法院已部分采纳此点,但需进一步核查所有返还记录,避免“一刀切”计算。
    • 无证据支持的现金交易应排除:被害人朱某声称2024年3月交给陈某5万元现金,但陈某始终否认,且全案其他交易均为转账(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无取现记录、监控或证人佐证。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笔金额必须剔除,否则违反证据规则。
    • 高息返利不应简单计入损失:陈某曾以15%高息吸引被害人,但法律仅保护合法利息(通常不超过LPR4倍)。审计报告将全部返利视为“还款”直接抵扣本金,导致损失虚高。正确做法是: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如年息10%以上)应优先冲抵本金,而非作为诈骗金额。例如,景某收到的高息返现,若超过法定标准,其本金损失应相应减少。
  2. 弱化主观恶性,强调犯罪动因的特殊性
    陈某的行为虽构成诈骗,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典型诈骗犯,辩护中需突出三点:

    • 债务压力下的临时起意:陈某因信用卡和网贷逾期(个人征信显示欠款超百万元),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才虚构活动,并非预谋侵吞钱财。其工资收入微薄(两年仅15万余元),无高消费记录,赃款均用于“填坑”而非挥霍,表明其初衷是“借新还旧”,有归还意愿。
    • 未刻意隐瞒身份和行踪:陈某始终以真实销售员身份接触被害人,部分返利和家电按时交付(如陶某首次合作即获返款和扫地机),直到资金链断裂才失联。这区别于职业骗子的系统性欺诈,反映出其行为的被动性和局限性。
    • 部分被害人未受实际损失:审计显示,袁某等少数参与者甚至获利(转出301万元,收回333万元),证明陈某并非对所有对象都意图非法占有。这种“拆东墙补西墙”模式,本质是债务危机下的错误自救,而非恶意诈骗。
  3. 强化从轻量刑情节,争取宽大处理
    陈某具备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辩护中需重点强调:

    • 自首与认罪认罚:陈某主动投案,全程如实供述,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对认罪认罚者从宽处理。法院虽已从轻,但结合涉案金额,十年以下量刑更为合理。
    • 初犯与家庭负担:陈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妻子张某甲证实其长期隐瞒债务,家庭经济拮据。案发后妻子接到大量催债电话,生活陷入困境。这些情节反映其人身危险性低,适用较轻刑罚更利于改造和社会稳定。
    • 退赃可能性:陈某名下虽无资产,但其配合扣押手机等物品,且部分被害人(如李某)收到的家电可折价退赔。辩护中可建议分期退赃方案,以实际弥补损失换取量刑减让。

综上,辩护核心是“精准核减金额+弱化主观恶性+放大从宽情节”。通过扎实的证据审查(如调取商户码流水、家电购买凭证)和情理结合的陈述,说服法院在十年以下量刑,同时降低罚金数额,既维护法律公正,也体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