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千万装修项目诈骗160余万元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蓝某甲。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李某甲谎称能帮蓝某甲承揽价值2000万元的景某某石头装修项目及价值2.64亿元的1600套精装总包项目,并利用多个微信小号冒充“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等虚构身份,以生意周转、应酬送礼、交保证金等理由,多次骗取蓝某甲钱款。经查明,蓝某甲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渠道共计转账1617800元,这些钱被李某甲用于个人消费。2025年1月,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34660元退还被害人。法院认定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剩余赃款1583140元。李某甲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曾提出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针对本案,我们将从“质疑核心事实”“争取金额核减”“强化从轻情节”三个层面展开辩护,力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策略通俗易懂,逻辑清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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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改变罪名定性
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但本案中,李某甲的行为更符合“民事欺诈”或“借款纠纷”,而非刑事诈骗。理由有三:- 存在真实商业意图:李某甲供述称,他最初想承包王某甲(其亲戚)的别墅装修项目,使用多个微信号是为了向不同石材商询价,压低采购成本。这有证人彭某某证言佐证——彭某某曾随李某甲到蓝某甲的某甲公司考察石材,并听李某甲提及“太子爷”项目。若李某甲纯为诈骗,何必耗费数月与被害人周旋?这反映其可能有真实合作意愿,后因资金困难才演变为借款。
- 款项用途性质模糊:公诉机关认定所有钱款“用于个人花销”,但李某甲辩解部分用于应酬和项目前期投入(如酒店住宿、差旅费)。蓝某甲的转账记录显示,多笔款项备注“生意周转”“应酬买单”,且李某甲曾提供某甲公司购销合同(虽未签署)。若能证明这些支出与项目相关,可削弱“非法占有”故意。
- 被害人轻信有过错:蓝某甲作为某乙公司经营者,未核实“王某乙”等虚构身份(从未视频或见面),也未要求书面合同,就轻信千万级项目。这种重大过失应分担部分责任,降低李某甲的主观恶性评价。
因此,我们主张本案本质是经济纠纷,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非刑事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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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诈骗金额,避免“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次
起诉金额1617800元直接导致十年以上重刑(刑法规定诈骗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但部分转账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李某戊的5万元借款应剔除:2020年8月,李某戊(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向蓝某甲借款5万元,理由是“支付货款”,并承诺还款。微信记录显示,蓝某甲多次催债,李某戊承认欠款。这笔钱与李某甲无关,且李某戊已另案处理,若计入李某甲诈骗金额,属于重复评价。
- 正常商业往来款项需区分:蓝某甲向李某甲妻子傅某某账户转账的5.3万元(2020年7月4万元、2021年4月1.3万元),李某甲辩解为“货款或运费”。结合某甲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石材销售),若能证明这些是真实交易,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 小额转账性质存疑:如2020年5月29日李某丁账户收到的8000元,李某甲称是临时周转,蓝某甲聊天记录未提“项目保证金”。类似小额款项(累计约10万元)缺乏诈骗故意证据,可主张按民事借贷处理。
通过精准核减,争取将金额降至50万元以下,避免“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起步刑期,为量刑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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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从轻处罚情节,争取最大限度减刑
即使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以下情节足以大幅降低刑罚:- 认罪悔罪态度突出:李某甲全程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并主动供出所有涉案微信号及银行账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我们可提交书面悔过书,强调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现已深刻反省。
- 退赃退赔诚意足:案发后已退还34660元,李某甲及家属愿继续筹款退赔,并已与被害人初步沟通赔偿方案。刑法规定“退赃退赔”可减轻处罚,若全额退赔158万余元,结合罚金缴纳承诺,可争取刑期减少30%以上。
- 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小:李某甲无任何犯罪记录,本案是首次涉案。其经营小生意为生,并非职业骗子。案发后家庭陷入困境(需抚养幼子),且诈骗款项未用于违法活动(如赌博、毒品)。这些情节符合“犯罪情节较轻”从宽条件。
- 量刑建议调整:公诉机关建议十年六个月以上,但参照类似案例(如福建2024年某装修诈骗案,金额120万元判七年),结合退赔、初犯等因素,我们主张刑期降至七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可能。
综上,辩护核心是“拆解诈骗故意、核减涉案金额、放大从轻情节”。我们将重点收集李某甲生意往来凭证、证人补充证言,并推动退赔谈判,用事实和证据说服法院降低刑罚,给当事人改过自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