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安排工作骗取46万元诈骗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本案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出生,广东汕头人,个体经营者。2021年4月,被害人郭某因儿子大学毕业找工作,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黄某。黄某承诺能帮助郭某儿子进入国家电网上海某电力公司和中国某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并称可解决正式编制及户口问题。2021年6月3日,郭某在萧县某徽商银行向黄某转账46万元作为“办事费”。但黄某实际无能力办成此事,收款后未用于联系工作,而是个人消费,包括购买一辆别克汽车、支付别墅租金等。2023年起,因工作未落实,郭某多次催退款,黄某陆续退还9.16万元。2024年11月,黄某被萧县某局抓获。2025年9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7万元,并责令退赔剩余33.84万元。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庭审中辩称部分钱款用于请客送礼,未被法院采纳。案发后,另有3万元退还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郭某。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虽已判决,但若在审判阶段介入,将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辩护,核心是“罪轻辩护”——即承认基本事实,但强调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积极补救,争取从轻处罚。策略通俗易懂,逻辑层层递进:
一、质疑“非法占有目的”,弱化诈骗故意
诈骗罪需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非法占有钱财”。黄某收取46万元时,确有尝试为郭某儿子安排工作:
- 证据显示,黄某多次联系上海某力公司高管杨某、中国某家铁路集团相关人士纪某忠等人,组织饭局并赠送礼品(如字画、手镯)。微信聊天记录、饭局照片可证明其努力过程,并非纯粹骗钱。
- 黄某自身经营酒水生意,经济能力尚可。购车、租房等消费属正常生活支出,不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若认定诈骗,也应扣除实际用于“办事”的合理支出(如饭局费用约20万元),犯罪数额应大幅降低。
辩护重点:强调黄某初期有真实履约意愿,因客观原因(如招聘政策限制、关系人变动)失败,属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这能动摇公诉机关“虚构事实”的指控根基,为量刑留余地。
二、严格核算犯罪金额,主张全额扣除已退款项
法院认定诈骗数额36.84万元(46万减9.16万),但辩护策略需进一步核减:
- 案发前退还的9.16万元,是黄某主动分期支付,体现悔罪态度。根据司法解释,案发前退还金额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而非仅作为量刑情节。
- 另外3万元退款(2025年3月由公安机关发还),虽在案发后,但属黄某家属积极筹措,应视为“退赃退赔”情节,在量刑时从宽处理。
- 关键点:黄某承诺“办不成全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证明其无永久占有故意。辩护将提交银行流水、承诺书等,要求法院将犯罪数额降至30万元以下(属“数额较大”而非“巨大”),刑期可减至三年以下。
三、突出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大幅减刑
即使认定诈骗罪,黄某具备多项从轻条件,应优先适用:
- 认罪认罚:黄某在审查阶段签署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悔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应从宽处理。辩护将强调其配合调查、节省司法资源,建议刑期减少20%-30%。
- 初犯无前科:黄某无任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可证实。作为个体经营者,其社会危害性小,不同于惯犯。
- 积极退赔:除已退12.16万元外,黄某愿继续筹款退赔剩余损失。辩护可联系家属出具还款计划,请求法院将退赔表现纳入量刑,参考类似案例,刑期可减1-2年。
- 家庭特殊情况:黄某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在上海租房生活,若重判将致家庭困境。虽非法定情节,但可打动法官酌情从轻。
四、质疑证据瑕疵,降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过重,辩护将从证据角度削弱其合理性:
- 证人证言矛盾:杨某、纪某忠等证人称“未帮办工作”,但微信记录显示黄某多次沟通入职事宜;饭局照片证明送礼行为,不能仅凭证人否认就否定黄某努力。
- 金额认定草率:法院未审查46万元具体去向(如购车款来自卖酒收入),将个人消费全推定为“诈骗所得”,证据链不完整。辩护将申请调取黄某完整银行流水,区分合法与非法支出。
- 量刑失衡:类似诈骗案中,退赔过半且认罪认罚者,刑期多在3-4年。本案退赔比例达26%(12.16万/46万),远高于司法实践门槛,罚金7万元也过高(应按退赔比例降低)。
策略目标:说服法院采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刑期降至四年以内,同时降低罚金至3万元以下,并给予分期退赔宽限期。
(注:全文人名、企业名按规则改写,如“国家电网上海电力公司”改为“国家电网上海某电力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改为“中国某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改为“上海某地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