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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安排工作骗取46万元诈骗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1 刑事辩护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本案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出生,广东汕头人,个体经营者。2021年4月,被害人郭某因儿子大学毕业找工作,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黄某。黄某承诺能帮助郭某儿子进入国家电网上海某电力公司和中国某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并称可解决正式编制及户口问题。2021年6月3日,郭某在萧县某徽商银行向黄某转账46万元作为“办事费”。但黄某实际无能力办成此事,收款后未用于联系工作,而是个人消费,包括购买一辆别克汽车、支付别墅租金等。2023年起,因工作未落实,郭某多次催退款,黄某陆续退还9.16万元。2024年11月,黄某被萧县某局抓获。2025年9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7万元,并责令退赔剩余33.84万元。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庭审中辩称部分钱款用于请客送礼,未被法院采纳。案发后,另有3万元退还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郭某。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虽已判决,但若在审判阶段介入,将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辩护,核心是“罪轻辩护”——即承认基本事实,但强调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积极补救,争取从轻处罚。策略通俗易懂,逻辑层层递进:

一、质疑“非法占有目的”,弱化诈骗故意
诈骗罪需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非法占有钱财”。黄某收取46万元时,确有尝试为郭某儿子安排工作:

二、严格核算犯罪金额,主张全额扣除已退款项
法院认定诈骗数额36.84万元(46万减9.16万),但辩护策略需进一步核减:

三、突出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大幅减刑
即使认定诈骗罪,黄某具备多项从轻条件,应优先适用:

四、质疑证据瑕疵,降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过重,辩护将从证据角度削弱其合理性:

(注:全文人名、企业名按规则改写,如“国家电网上海电力公司”改为“国家电网上海某电力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改为“中国某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改为“上海某地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