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油井工程诈骗47万元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被害人陈某的妻子谢某通过前同事韩某介绍,认识了韩某的男友杨某。杨某自称认识长庆油田领导,能帮陈某承揽内蒙古乌审旗的“油井推场地”和监控安装工程。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以打点领导、缴纳保证金等名义,先后6次在甘肃武威、内蒙古乌审旗、陕西榆林等地,向陈某收取现金共计47.4万元。韩某多次陪同参与,其中一次直接收取5万元。工程始终未开工,陈某多次催问,杨某和韩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更换手机号码逃避还款。经查,当地油田工程无需保证金,也无杨某、韩某所称项目,两人均无固定收入,靠借钱度日。法院认定杨某、韩某犯诈骗罪,杨某系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韩某系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我们应从证据薄弱点、主观故意认定、责任划分及量刑情节入手,制定务实有效的辩护策略。以下分层次论述:
1. 重点质疑韩某的诈骗主观故意,争取无罪或罪轻认定
韩某与杨某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她事前参与预谋或明知骗局。辩护时应强调:
- 信任关系合理:韩某介绍杨某给谢某,是基于同事情谊和对杨某的轻信(杨某常吹嘘认识领导、开豪车、用奢侈品)。她未见过所谓“陈叔”或工程现场,所有信息均来自杨某转述,微信聊天中提到“陈叔”内容,实为转达杨某的话,非主动虚构。
- 事后行为不等于事前明知:韩某在收款后与谢某沟通工程进展,属被动应对,不能推定她收款时就有诈骗故意。例如,2024年7月29日代收5万元,她当场转交杨某,仅留2万元交房租,这属于日常开销,而非分赃。
- 证据链断裂:公诉方依赖“推定明知”,但无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韩某参与策划。相反,韩某在案发后更换号码,是受杨某指使,并非独立逃避,这反映她被蒙蔽而非共谋。辩护中应要求法院严格适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存疑部分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 严格限定韩某的犯罪金额,避免责任扩大化
47.4万元不应全由韩某承担。辩护策略需区分:
- 直接责任范围:韩某仅参与第1次(在场但未收款)和第6次(代收5万元),其余4次她不在场、不知情。例如,2024年4月27日、5月7日、6月9日的收款,证人证言证实她未出现。
- 资金性质辨析:杨某转给韩某的1万元(来自首笔16万元),是共同生活开销,类似情侣间经济往来,不能等同于诈骗分赃。韩某代收的5万元中,3万元转交杨某,仅2万元自用,应仅对2万元负责。
- 法律依据:共同犯罪中,从犯责任应与其行为匹配。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未参与实行行为的共犯,不对全部金额担责。辩护时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证明韩某未控制赃款去向。
3. 强化从犯地位与量刑从宽情节,争取缓刑
即使认定有罪,也应最大限度减轻处罚:
- 作用次要性:韩某仅起“桥梁”作用,核心诈骗行为(虚构工程、索要钱款、逃避还款)均由杨某主导。她未接触项目细节,甚至不知工程真假,符合刑法第27条从犯规定,应减轻处罚。
- 积极退赔获谅解:韩某家属已退赔6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不仅是法定从轻情节,更体现悔罪态度。辩护中应突出其初犯、偶犯身份,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
- 适用缓刑可行性:韩某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中个人获利少),退赔到位,且有固定住所和家庭责任(需抚养孩子)。结合社区矫正条件,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标准。可提交其日常表现证明,强化“无再犯危险”的论证。
4. 针对杨某的补充辩护点(若代理)
若代理杨某,虽其认罪,但可挖掘:
- 自首可能性:杨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虽后期翻供,但初期供述部分事实,可争取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 退赔意愿转化:杨某表示愿退赔,但无力支付。辩护时可协调家属筹款,哪怕部分退赃,也能换取量刑减让。同时,强调其受“陈某乙”(未到案人员)蒙骗,主观恶性小于蓄谋诈骗,避免刑期顶格。
- 前科影响弱化:2012年诈骗前科距今已13年,远超5年追诉期,不应作为累犯从重依据,仅作一般量刑参考。
综上,本案辩护核心是“切割责任、聚焦证据、善用量刑情节”。对韩某,以主观不明知和金额限定为突破口;对杨某,以退赔和悔罪态度争取空间。所有策略均立足事实与法律,避免空泛辩解,确保通俗易懂、逻辑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