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辩护要点—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本案被告人朱某南,男,1994年出生,曾因诈骗罪被判刑,2017年刑满释放。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朱某南向同乡朱某游谎称合伙投资车辆生意,口头约定由朱某游出资、朱某南负责运营,利润五五分成。朱某南伪造了广州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退款合同、深圳市某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退款声明、多张购车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还用其妻子何某锦身份注册微信,假扮“华通公司郑经理”,发送虚假聊天记录骗取信任。朱某游通过手机转账63次,共支付123万余元,朱某南仅退还1.7万余元。所骗款项被朱某南用于赌博、还债、某T酒吧高消费及个人生活开销。2023年12月,朱某游发现被骗后报警,朱某南于2024年7月被抓获。法院一审认定朱某南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120万余元。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本案核心在于从罪名定性、数额认定和量刑情节三方面争取从轻处理。策略需立足事实、法律和证据,用通俗语言向当事人及家属解释清楚。
1. 优先争取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降低刑罚起点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本案中,朱某南与朱某游虽未签书面协议,但有明确口头约定:朱某游出资,朱某南负责车辆采购、销售及利润分配,这已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朱某南前期小额履行(如退还部分订金)诱使朱某游继续投资,符合合同诈骗罪“以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的特征。而诈骗罪要求完全虚构事实、无任何合同基础。辩护时应重点强调:
- 朱某南伪造的退款合同、发票等文件,均以“履行车辆买卖合同”为幌子,目的是维持合作信任,而非单纯骗钱;
- 证人证言(如郑某辉案)显示朱某南曾真实从事汽车中介,后期因经营困难才造假,主观恶性小于蓄意诈骗;
- 若定合同诈骗罪,法定刑较轻(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十年以上,但诈骗罪起点更高),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通俗讲:就像做生意签了口头协议,后来因亏本造假骗钱,这应算“合同诈骗”而非普通诈骗,量刑时能争取更轻结果。
2. 精确扣减诈骗数额,避免将正常借款或还款计入犯罪金额
法院认定诈骗数额121万余元,但部分款项性质存疑,需重新核算:
- 区分借款与诈骗款:2023年3月,朱某南以“提车缺钱”为由向朱某游借2.5万元和4.08万元,双方签有借条,这属民事借贷,不应计入诈骗金额。辩护时应提交借条证据,主张扣减6.58万元;
- 全额扣减案发前退款:朱某游收到5笔退款共1.7万余元(如订金、运费),均发生在2023年12月报案前,这些是朱某南主动返还,应从总额中扣除。法院已采纳此点,但需防止遗漏其他小额退款;
- 案发后退赔应影响量刑:2024年3月,朱某南通过他人退还1.1万元,虽不扣减犯罪数额,但能证明悔罪态度。辩护时可结合退赔凭证,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从宽处理。
通俗讲:就像算总账时,要剔除“正常借钱”和“已还的钱”,只算真正骗走的金额。本案中,至少6.58万元借款和1.7万余元退款应排除,剩余金额才属诈骗。
3. 强化从轻量刑情节,争取刑期和罚金下调
朱某南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辩护时应系统梳理:
- 认罪态度:朱某南当庭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虽侦查阶段未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时需强调其庭审配合度,对比拒不认罪的同类案件,请求减少刑期;
- 退赔意愿:案发后朱某南退还1.1万元,并通过家属表达全额退赔意愿。若家属在二审前筹款退赔,可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请求法院将刑期从十年六个月降至十年以下;
- 个人背景:朱某南无稳定收入,赌博恶习源于早年犯罪记录导致的就业困难,非蓄意挥霍。辩护时可提交社区证明、心理评估报告,说明其改造可能性,避免“一刀切”重判。
通俗讲:认罪、赔钱、有苦衷,这三点能让法官看到改过诚意。比如全额退赔120万元,刑期可能减少1-2年;罚金5000元对贫困家庭过高,可请求分期缴纳或降低。
综上,辩护核心是“罪名降档、数额缩水、刑期减量”。通过证据重构事实,将诈骗罪转化为合同诈骗罪,精准剥离非犯罪金额,并放大悔罪表现,有望将十年六个月刑期压缩至十年内,同时降低罚金和退赔压力。家属应尽快筹款退赔,固定朱某南经营车辆生意的旧证据(如2022年交车记录),为二审翻盘创造条件。